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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法 律 资 讯 律 师 团 队 合 作 伙 伴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领 域 法 律 资 讯 律 师 团 队 合 作 伙 伴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守 正 出 新 识 变 从 宜 服 务 领 域 婚 姻 家 事 、 劳 动 纠 纷 、 债 权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公 司 商 事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行 政 复 议 . . . . . . 上 一 个 下 一 个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领 域 A B O U T U S 关 于 我 们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, 是 一 家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。
主 要 服 务 领 域 : 婚 姻 家 事 、 劳 动 纠 纷 、 债 权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公 司 商 事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行 政 复 议 、 诉 讼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金 融 证 券 、 法 律 顾 问 等 。
正 宜 律 师 崇 尚 公 平 正 义 的 法 治 精 神 , 忠 于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, 坚 守 从 业 初 心 , 秉 持 “ 守 正 出 新 , 识 变 从 宜 ” 理 念 , 紧 跟 时 代 步 伐 , 不 断 调 整 发 展 思 路 , 更 新 服 务 策 略 , 一 心 一 意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。
正 宜 律 师 专 注 于 专 业 化 、 团 队 化 服 务 ,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, 竭 力 打 造 一 支 较 高 素 质 和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队 伍 。
正 宜 律 师 始 终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, 愿 以 自 身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能 , 为 客 户 排 忧 解 难 , 实 现 客 户 的 正 当 权 益 、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、 排 除 不 法 侵 害 、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、 维 护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而 提 供 应 尽 贡 献 。
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, 是 一 家 提 供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。
主 要 服 务 领 域 : 婚 姻 家 事 、 劳 动 纠 纷 、 债 权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公 司 商 事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行 政 复 议 、 诉 讼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金 融 证 券 、 法 律 顾 问 等 。
正 宜 律 师 崇 尚 公 平 正 义 的 法 治 精 神 , 忠 于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, 坚 守 从 业 初 心 , 秉 持 “ 守 正 出 新 , 识 变 从 宜 ” 理 念 , 紧 跟 时 代 步 伐 , 不 断 调 整 发 展 思 路 , 更 新 服 务 策 略 , 一 心 一 意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。
正 宜 律 师 专 注 于 专 业 化 、 团 队 化 服 务 ,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, 竭 力 打 造 一 支 较 高 素 质 和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队 伍 。
正 宜 律 师 始 终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, 愿 以 自 身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能 , 为 客 户 排 忧 解 难 , 实 现 客 户 的 正 当 权 益 、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、 排 除 不 法 侵 害 、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、 维 护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而 提 供 应 尽 贡 献 。
业 务 领 域 向 国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支 持 婚 姻 家 事 离 婚 、 抚 养 权 、 探 望 权 ; 继 承 、 遗 嘱 管 理 人 、 遗 嘱 执 行 人 等 合 同 纠 纷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、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、 民 间 借 贷 、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、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等 刑 事 辩 护 会 见 、 取 保 候 审 、 出 庭 辩 护 、 被 害 人 代 理 等 劳 动 关 系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认 定 、 违 法 解 除 赔 偿 金 、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公 司 商 事 股 权 设 计 、 股 权 纠 纷 、 股 东 利 益 、 合 规 审 查 、 用 工 风 险 防 范 等 行 政 领 域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与 贯 彻 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、 行 政 复 议 、 行 政 诉 讼 、 环 保 公 益 诉 讼 等 侵 权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、 医 疗 损 害 、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伤 赔 偿 等 法 律 顾 问 个 人 、 企 业 、 政 府 等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金 融 证 券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、 协 助 谈 判 、 起 草 文 件 、 参 与 证 券 发 行 、 办 理 票 据 、 信 用 证 等 了 解 更 多 > > N E W S 法 律 资 讯 胡 维 宣 擅 长 领 域 : 房 产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等 民 商 事 领 域 。
正 宜 动 态 I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石 文 宝 、 实 习 律 师 胡 维 宣 受 邀 前 往 国 网 陕 西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开 展 专 题 法 制 讲 座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, 我 所 主 任 律 师 石 文 宝 、 实 习 律 师 胡 维 宣 受 邀 为 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开 展 《 供 电 企 业 单 方 停 止 供 电 的 法 定 情 形 及 通 知 程 序 》 专 题 法 制 讲 座 。
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营 业 部 人 员 参 加 了 本 次 讲 座 。
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, 我 所 主 任 律 师 石 文 宝 、 实 习 律 师 胡 维 宣 受 邀 为 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开 展 《 供 电 企 业 单 方 停 止 供 电 的 法 定 情 形 及 通 知 程 序 》 专 题 法 制 讲 座 。
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营 业 部 人 员 参 加 了 本 次 讲 座 。
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, 我 所 主 任 律 师 石 文 宝 、 实 习 律 师 胡 维 宣 受 邀 为 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开 展 《 供 电 企 业 单 方 停 止 供 电 的 法 定 情 形 及 通 知 程 序 》 专 题 法 制 讲 座 。
国 网 陕 西 省 电 有 限 公 司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营 业 部 人 员 参 加 了 本 次 讲 座 。
本 次 讲 座 由 实 习 律 师 胡 维 宣 主 讲 。
主 讲 人 围 绕 供 电 企 业 的 连 续 供 电 义 务 、 供 电 企 业 停 止 供 电 的 法 定 情 形 、 供 电 企 业 停 止 供 电 前 的 通 知 程 序 三 个 部 分 具 体 展 开 讲 解 供 电 企 业 有 关 依 法 停 电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并 对 公 司 提 出 切 实 的 法 律 建 议 。
主 讲 人 通 过 最 高 院 颁 布 的 典 型 相 关 案 例 与 参 会 人 员 进 行 了 友 好 互 动 , 将 学 习 内 容 讲 解 的 透 彻 , 通 俗 易 懂 , 使 大 家 更 充 分 的 了 解 到 实 际 工 作 中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 及 如 何 依 法 维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。
最 后 的 问 答 环 节 , 参 会 人 员 积 极 的 发 问 , 我 所 主 任 律 师 石 文 宝 、 胡 维 宣 耐 心 细 致 的 为 大 家 进 行 了 一 一 解 答 。
短 短 一 个 多 小 时 的 讲 座 , 内 容 都 是 实 实 在 在 的 干 货 。
通 过 本 次 讲 座 , 国 网 西 咸 新 区 供 电 公 司 人 员 掌 握 了 依 法 停 电 时 需 要 注 意 的 关 键 事 项 。
参 会 人 员 纷 纷 表 示 本 次 讲 座 内 容 深 刻 , 深 受 启 发 , 在 今 后 的 日 常 工 作 中 也 要 增 强 自 身 法 律 意 识 , 为 全 区 人 民 提 供 更 优 质 的 服 务 。
一 键 A I 换 脸 , 侵 犯 他 人 肖 像 权 ! 引 言 : 一 键 换 脸 , 摇 身 一 变 成 热 门 影 视 剧 的 角 色 。
只 需 上 传 自 己 的 照 片 , A I 便 可 轻 松 实 现 。
但 是 , A I 换 脸 确 有 侵 犯 他 人 肖 像 权 的 风 险 。
近 期 成 都 及 上 海 地 方 法 院 就 审 理 了 数 起 这 样 的 案 例 , 网 络 红 人 在 平 台 发 布 自 己 出 镜 的 原 创 古 风 作 品 , 这 些 视 频 却 出 现 在 了 其 他 收 费 换 脸 平 台 上 , 最 终 法 院 判 决 换 脸 平 台 在 首 页 显 著 位 置 刊 登 对 作 者 的 道 歉 声 明 并 赔 偿 作 者 的 经 济 损 失 。
风 险 提 示 : 这 类 案 件 中 , 不 少 平 台 运 营 商 以 视 频 系 用 户 上 传 , 且 平 台 运 营 商 已 在 《 用 户 协 议 》 中 要 求 用 户 确 保 对 上 传 视 频 享 有 合 法 使 用 权 利 , 确 保 来 源 合 法 为 由 抗 辩 。
但 , 这 些 换 脸 软 件 实 际 上 是 用 原 视 频 作 者 良 好 的 外 部 形 象 所 拍 摄 的 素 材 引 流 , 诱 导 用 户 点 击 下 载 , 并 采 用 会 员 付 费 的 方 式 经 营 。
这 些 视 频 给 换 脸 软 件 引 流 宣 传 并 促 进 用 户 付 费 带 来 收 益 , 平 台 运 营 商 具 有 营 利 目 的 。
平 台 运 营 商 应 当 对 视 频 上 传 审 核 授 权 并 核 实 身 份 , 平 台 运 营 商 只 有 弹 窗 提 示 和 协 议 格 式 条 款 约 定 , 没 有 尽 到 合 理 的 审 核 义 务 , 不 能 免 责 。
责 任 承 担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: “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: ( 一 ) 停 止 侵 害 ; ( 二 ) 排 除 妨 碍 ; ( 三 ) 消 除 危 险 ; ( 四 ) 返 还 财 产 ; ( 五 ) 恢 复 原 状 ; ( 六 ) 修 理 、 重 作 、 更 换 ; ( 七 ) 继 续 履 行 ; ( 八 ) 赔 偿 损 失 ; ( 九 ) 支 付 违 约 金 ; ( 十 ) 消 除 影 响 、 恢 复 名 誉 ; ( 十 一 ) 赔 礼 道 歉 。
法 律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, 依 照 其 规 定 。
本 条 规 定 的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, 可 以 单 独 适 用 , 也 可 以 合 并 适 用 。
” 写 给 读 者 : 由 于 A I 换 脸 违 法 成 本 低 , 维 权 要 耗 费 人 力 财 力 时 间 , 还 有 很 多 不 合 法 的 A I 换 脸 软 件 仍 在 盛 行 , 平 台 作 为 盈 利 软 件 , 不 应 将 责 任 推 脱 给 上 传 了 视 频 的 用 户 , 除 了 平 台 运 营 商 应 做 好 审 查 工 作 外 , 个 人 也 应 该 尊 重 他 人 劳 动 成 果 , 在 未 取 得 作 者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, 不 应 盗 取 他 人 视 频 。
法 律 链 接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千 零 一 十 八 条 : “ 自 然 人 享 有 肖 像 权 , 有 权 依 法 制 作 、 使 用 、 公 开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肖 像 。
肖 像 是 通 过 影 像 、 雕 塑 、 绘 画 等 方 式 在 一 定 载 体 上 所 反 映 的 特 定 自 然 人 可 以 被 识 别 的 外 部 形 象 。
” 第 一 千 零 一 十 九 条 : “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丑 化 、 污 损 , 或 者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伪 造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肖 像 权 。
未 经 肖 像 权 人 的 同 意 , 不 得 制 作 、 使 用 、 公 开 肖 像 权 人 的 肖 像 ,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
” 易 芳 红 擅 长 领 域 : 合 同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王 明 刚 擅 长 领 域 : 合 同 纠 纷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劳 动 纠 纷 、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等 O U R T E A M 律 师 团 队 功 底 扎 实 技 能 娴 熟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有 职 业 操 守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石 文 宝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陈 光 临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徐 宜 法 学 硕 士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( A 证 ) 窦 培 信 陕 西 正 宜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了 解 更 多 > > 合 作 伙 伴 了 解 更 多 > > 正 宜 律 师 专 注 于 专 业 化 、 团 队 化 服 务 ,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, 竭 力 打 造 一 支 较 高 素 质 和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队 伍 。
正 宜 律 师 始 终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, 愿 以 自 身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能 , 为 客 户 排 忧 解 难 , 实 现 客 户 的 正 当 权 益 、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、 排 除 不 法 侵 害 、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、 维 护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而 提 供 应 尽 贡 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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