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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海 聚 禄 律 师 事 务 所 收 藏 本 站 网 站 地 图 触 屏 版 浏 览 手 机 站 网 站 首 页 个 人 业 务 房 产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婚 姻 家 庭 合 同 债 务 刑 事 辩 护 侵 权 纠 纷 公 司 业 务 公 司 合 规 破 产 重 整 与 清 算 收 购 兼 并 与 重 组 企 业 财 税 公 司 法 务 专 业 团 队 法 律 讲 堂 法 律 快 车 答 疑 解 惑 以 案 释 法 联 系 我 们 商 务 合 作 工 作 机 会 欢 迎 来 访 法 律 援 助 业 务 领 域 房 产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房 产 市 场 已 经 成 为 近 年 来 最 为 火 爆 的 投 资 市 场 , 这 意 味 着 . . .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当 事 人 违 章 行 为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作 用 的 大 小 , 认 定 当 事 人 应 . . . 婚 姻 家 庭 婚 姻 家 庭 上 海 聚 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婚 姻 家 庭 事 务 部 专 门 解 决 离 婚 纠 纷 . . . 合 同 债 务 合 同 债 务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发 展 , 民 间 借 贷 和 公 司 . . . 新 闻 动 态 法 律 讲 堂 “ 对 赌 协 议 ” 的 效 力 及 履 行 对 赌 协 议 , 又 称 估 值 调 整 协 议 , 是 指 收 购 方 ( 包 括 投 资 方 ) 与 出 让 方 ( 包 括 融 资 方 ) 在 达 成 股 权 性 融 资 协 议 时 , 为 解 决 交 易 双 方 对 目 标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不 确 定 性 、 信 息 不 对 称 以 及 代 理 . . . 2 0 2 1 1 0 2 1 物 业 以 业 主 不 交 物 业 费 为 由 , 不 交 付 房 子 , 合 法 吗 ?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九 百 四 十 四 条 : 业 主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物 业 服 务 人 支 付 物 业 费 。 物 业 服 务 人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和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的 , 业 主 不 得 以 未 接 受 或 者 无 需 接 受 相 关 物 业 . . . 2 0 2 1 1 0 2 1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, 哪 些 财 产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?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6 2 条 规 定 ,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下 列 财 产 , 为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,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: ( 一 ) 工 资 、 奖 金 、 劳 务 报 酬 ; ( 二 ) 生 产 、 经 营 、 投 资 的 . . . 2 0 2 1 9 2 2 合 同 上 仅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,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, 单 位 是 否 应 承 担 责 任 ?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四 百 九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: “ 当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, 自 当 事 人 均 签 名 、 盖 章 或 者 按 指 印 时 合 同 成 立 。 ” 根 据 该 规 定 ,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均 具 有 法 律 . . . 2 0 2 1 9 2 2 如 何 “ 延 长 ” 借 款 的 诉 讼 时 效 1 . 保 留 催 讨 债 务 的 各 种 证 据 如 保 留 催 讨 债 务 的 律 师 函 、 信 件 、 快 递 票 据 、 录 音 、 短 信 、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、 通 话 记 录 等 , 证 明 一 直 在 主 张 权 利 。 2 . 协 商 出 具 还 款 计 划 与 债 务 人 协 . . . 2 0 2 1 9 2 2 如 何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指 定 监 护 人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 ,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有 关 组 织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认 定 该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. . . 2 0 2 0 6 5 耳 朵 十 级 伤 残 鉴 定 标 准 1 . 根 据 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》 G B / T 1 6 1 8 0 2 0 1 4 十 级 伤 残 鉴 定 标 准 第 1 项 “ 符 合 中 度 毁 容 标 准 之 一 项 者 ( a . 眉 毛 部 分 缺 失 ; b . 眼 睑 外 翻 或 . . . 媒 体 报 道 “ 对 赌 协 议 ” 的 效 力 及 履 行 对 赌 协 议 , 又 称 估 值 调 整 协 议 , 是 指 收 购 方 ( 包 括 投 资 方 ) 与 出 让 方 ( 包 括 融 资 方 ) 在 达 成 . . . 物 业 以 业 主 不 交 物 业 费 为 由 , 不 交 付 房 子 , 合 法 吗 ?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九 百 四 十 四 条 : 业 主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物 业 服 务 人 支 付 物 业 费 。 . . .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, 哪 些 财 产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?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6 2 条 规 定 ,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下 列 财 产 , 为 夫 妻 的 共 . . . 合 同 上 仅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,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, 单 位 是 否 应 承 担 责 任 ?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四 百 九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: “ 当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, 自 当 事 人 均 签 . . . 如 何 “ 延 长 ” 借 款 的 诉 讼 时 效 1 . 保 留 催 讨 债 务 的 各 种 证 据 如 保 留 催 讨 债 务 的 律 师 函 、 信 件 、 快 递 票 据 、 录 音 、 短 信 、 . . . 如 何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指 定 监 护 人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 ,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. . . 耳 朵 十 级 伤 残 鉴 定 标 准 1 . 根 据 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》 G B / T 1 6 1 8 0 2 0 1 4 十 . . . 关 于 我 们 上 海 聚 禄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经 国 家 司 法 部 批 准 成 立 的 综 合 性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, 自 成 立 以 来 秉 承 “ 客 户 至 上 、 法 律 至 上 ” 的 信 条 , 以 专 业 的 法 律 技 能 、 严 谨 的 执 业 道 德 、 好 的 法 律 服 务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, 在 业 内 享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。 聚 禄 对 内 管 理 以 “ 以 人 为 本 、 人 尽 其 才 ” 为 标 杆 , 以 人 才 培 养 人 才 引 进 为 重 点 , 聚 禄 律 师 绝 大 多 数 毕 业 于 国 内 外 知 名 法 学 院 , 拥 有 博 士 、 硕 士 学 位 , 并 与 国 内 外 多 家 知 名 律 所 、 法 学 院 、 研 究 机 构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。 聚 . . . 在 线 咨 询 姓 名 * 电 话 * 邮 箱 留 言 侵 犯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如 何 ? ( 1 )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转 让 股 权 , 转 让 方 未 就 其 股 权 转 让 事 项 征 求 . . . 夫 妻 “ 忠 诚 协 议 ” 到 底 有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? 实 践 中 , 经 常 会 出 现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签 署 忠 诚 协 议 的 情 形 , 在 忠 诚 协 议 签 署 后 , 如 . . . “ 隐 名 出 资 人 ” 如 何 “ 显 名 ” ?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, 代 持 股 的 现 象 司 空 见 惯 , 进 而 也 出 现 了 大 量 实 际 出 资 人 ( 隐 名 出 资 人 ) 要 求 . . . 试 用 期 公 司 可 以 不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保 吗 ? 当 然 不 可 以 ,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, 这 是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. . . 友 情 链 接 :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聚 禄 律 师 事 务 所   版 权 所 有       免 责 声 明       沪 I C P 备 1 8 0 2 2 5 4 6 号 2  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武 宁 路 1 9 号 丽 晶 阳 光 大 厦 1 8 0 8 室 电 话 : 0 2 1 6 2 7 7 7 7 3 0 周 一 至 周 日   0 9 : 0 0 2 2 : 0 0 选 择 , 因 为 信 赖 0 2 1 6 2 7 7 7 7 3 0 / 1 3 1 2 0 9 4 8 9 9 9 浏 览 手 机 站 [ 向 上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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