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快照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, 四 川 律 师 , 广 元 律 师 , 律 师 , 首 页 H o m e 关 于 中 玉 N a v 专 业 团 队 N a v 刑 事 案 件 N a v 民 事 及 行 政 案 件 N a v 法 律 知 识 N a v 最 新 动 态 N a v 联 系 我 们 N a v 本 所 经 典 案 例 更 多 > > 从 死 刑 到 无 罪 , 律 师 对 证 据 “ 减 法 ” 的 运 用 2 0 2 3 0 5 1 7 从 死 刑 到 无 罪 , 律 师 对 证 据 “ 减 法 ” 的 运 用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: 张 健 吕 绿 化 2 0 2 0 年 3 月 , 曾 以 故 意 杀 人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的 甘 肃 文 县 妇 女 岳 应 香 及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辩 团 队 吕 绿 化 、 张 健 律 师 分 别 收 到 了 甘 肃 省 高 级 法 院 ( 2 0 1 9 ) 甘 赔 委 9 号 《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》 。 决 定 “ 按 照 重 审 无 罪 ” 赔 偿 岳 应 香 侵 犯 人 身 自 由 赔 偿 金 1 0 8 7 7 8 1 . 4 2 元 ( 羁 押 3 4 4 3 天 , 每 天 3 1 5 . 9 4 元 ) ,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1 0 0 0 0 0 元 , 共 计 . . . 张 某 贩 卖 毒 品 一 案 认 罪 认 罚 援 助 律 师 为 其 获 得 减 轻 处 罚 2 0 2 3 0 5 1 2 张 某 贩 卖 毒 品 一 案 认 罪 认 罚 援 助 律 师 为 其 获 得 减 轻 处 罚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: 吕 绿 化 李 成 麟 检 察 机 关 起 诉 张 某 贩 卖 毒 品 一 案 , 经 过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, 尽 管 被 告 人 同 意 检 察 机 关 指 控 的 事 实 和 量 刑 建 议 , 认 罪 认 罚 , 但 笔 者 二 人 作 为 受 指 派 的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, 坚 持 证 据 裁 判 原 则 和 罪 与 罚 相 当 的 原 则 行 使 律 师 的 独 立 抗 辩 . . . 张 健 律 师 承 办 : 张 某 某 敲 诈 勒 索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案 2 0 2 2 0 1 1 7 在 法 院 审 判 全 过 程 中 , 辩 护 律 师 觉 得 利 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诉 讼 控 告 张 某 的 个 人 行 为 组 成 非 法 侵 入 住 房 罪 情 况 属 实 , 但 张 某 具 备 投 案 自 首 、 违 法 犯 罪 剧 情 轻 度 等 法 律 规 定 及 先 行 判 决 从 轻 处 理 或 可 减 轻 惩 罚 的 剧 情 , 可 以 对 其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的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。 张 健 律 师 承 办 : 黄 某 某 虚 开 发 票 不 起 诉 案 2 0 2 2 0 1 0 6 【 案 件 介 绍 】 广 元 朝 天 区 公 安 局 侦 察 认 定 : 2 0 1 8 年 8 月 , 黄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等 人 们 在 朝 天 区 开 设 了 秦 江 企 业 ( 系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公 司 ) , 技 术 专 业 从 业 磨 芋 生 产 加 工 、 回 收 等 。 因 磨 芋 归 属 于 周 期 性 商 品 , 全 部 回 收 和 生 产 加 工 均 在 2 0 1 8 年 1 2 月 底 以 前 进 行 , 2 0 1 9 年 1 月 初 , 秦 江 企 业 依 照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的 规 定 创 立 了 秦 农 农 业 合 作 社 , 随 后 , 农 业 合 作 社 依 照 以 前 的 供 货 清 单 向 其 关 联 企 业 出 具 了 所 得 税 普 票 5 9 0 多 万 元 。 侦 察 机 关 单 位 起 诉 意 . . . 吕 绿 化 、 汪 清 彦 、 张 健 律 师 承 办 岳 应 香 故 意 杀 人 无 罪 案 2 0 2 1 1 2 2 3 2 0 2 0 年 3 月 2 日 , 曾 以 故 意 杀 人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的 甘 肃 文 县 妇 女 岳 应 香 及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辩 团 队 吕 绿 化 、 张 健 律 师 分 别 收 到 了 甘 肃 省 高 级 法 院 ( 2 0 1 9 ) 甘 赔 委 9 号 《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》 。 决 定 “ 按 照 重 审 无 罪 ” 赔 偿 岳 应 香 侵 犯 人 身 自 由 赔 偿 金 1 0 8 7 7 8 1 . 4 2 元 ( 羁 押 3 4 4 3 天 , 每 天 3 1 5 . 9 4 元 ) ,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1 0 0 0 0 0 元 , 共 计 1 1 8 7 7 8 1 . 4 2 元 , 作 出 一 审 有 罪 判 决 的 陇 南 中 级 法 院 作 为 赔 偿 义 务 . . . 本 所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律 师 办 理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应 着 重 考 量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要 素 2 0 2 3 0 6 2 3 笔 者 作 为 辩 护 律 师 曾 办 理 了 一 起 公 安 机 关 拘 捕 1 4 人 , 以 组 织 领 导 黑 社 会 组 织 犯 罪 、 聚 众 斗 殴 、 敲 诈 勒 索 、 非 法 采 矿 等 6 项 罪 名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 案 件 。 公 安 机 关 《 起 诉 意 见 书 》 认 为 陈 某 某 等 1 4 人 犯 有 涉 嫌 组 织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, 聚 众 斗 殴 罪 , 敲 诈 勒 索 罪 , 诈 骗 罪 ,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罪 , 非 法 采 矿 罪 等 六 项 犯 罪 。 律 师 对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把 握 2 0 2 3 0 6 1 5 笔 者 曾 担 任 被 检 察 机 关 起 诉 指 控 犯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造 成 四 人 死 亡 严 重 后 果 的 被 告 人 张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。 广 元 市 中 级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后 , 以 ( 2 0 0 4 ) 广 刑 终 字 第 3 3 号 刑 事 裁 定 书 认 为 一 审 法 院 采 纳 辩 护 律 师 认 为 张 某 的 行 为 不 符 合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无 罪 辩 护 意 见 , 判 决 张 某 无 罪 ,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,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, 故 裁 定 驳 回 检 察 机 关 的 抗 诉 , 维 持 一 审 法 院 对 张 某 的 无 罪 判 决 。 国 企 高 管 合 规 意 识 与 刑 事 风 险 2 0 2 3 0 6 1 2 国 企 高 管 合 规 意 识 与 刑 事 风 险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吕 绿 化 国 企 高 管 是 国 有 资 产 的 委 托 管 理 者 , 兼 具 “ 官 商 合 一 ” 的 二 元 身 份 。 这 种 特 定 的 身 份 使 得 国 企 高 管 在 企 业 重 大 决 策 制 定 、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、 重 大 事 项 的 处 理 等 方 面 必 须 要 有 强 烈 的 合 规 意 识 , 稍 有 不 慎 便 有 可 能 面 临 刑 事 风 险 。 笔 者 与 本 所 另 一 律 师 共 同 为 一 起 大 型 国 企 ,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国 营 广 元 八 二 一 厂 前 后 两 任 厂 长 李 一 ( 化 名 ) 、 李 二 ( 化 名 ) 涉 及 渎 职 , 导 致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案 件 的 辩 护 律 . . . 律 师 的 伦 理 困 惑 与 选 择 2 0 2 3 0 6 0 7 律 师 的 伦 理 困 惑 与 选 择 吕 绿 化 摘 要 律 师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职 业 , 既 要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, 也 要 维 护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和 公 平 正 义 。 而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, 律 师 却 常 常 陷 入 困 惑 需 要 作 出 艰 难 选 择 。 不 少 人 质 疑 , 律 师 为 当 事 人 辩 护 时 , 到 底 是 在 还 人 清 白 还 是 放 纵 犯 罪 。 实 际 上 , 律 师 一 旦 接 受 委 托 , 就 应 当 对 当 事 人 履 行 “ 忠 . . . 故 意 杀 人 案 中 的 情 与 法 2 0 2 3 0 6 0 6 经 过 一 年 多 的 努 力 , 最 终 只 是 笔 者 作 为 辩 护 人 的 被 告 人 杨 一 ( 化 名 ) 被 广 元 市 中 级 法 院 ( 2 0 0 2 ) 广 刑 初 字 第 4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,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,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3 年 , 缓 刑 3 年 。 这 起 涉 及 2 0 余 人 共 同 参 与 的 故 意 杀 人 案 判 得 如 此 之 轻 , 只 有 一 人 被 判 处 缓 刑 , 其 余 参 与 者 均 没 有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, 彰 显 了 公 安 机 关 、 检 察 院 、 法 院 在 这 起 案 件 的 侦 查 、 起 诉 、 审 判 中 体 现 出 来 的 情 与 法 的 深 层 次 的 考 量 , 同 时 也 彰 显 了 律 师 在 该 案 中 的 智 慧 。 律 所 最 新 动 态 更 多 > > 四 川 省 律 协 秘 书 长 付 仲 一 行 来 我 所 调 研 指 导 中 小 律 所 发 展 工 作 2 0 2 5 0 2 2 1 2 月 1 9 日 上 午 ,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付 仲 、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张 勇 一 行 莅 临 我 所 就 中 小 律 所 发 展 工 作 及 《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中 小 律 所 高 质 量 发 展 指 引 》 的 试 行 情 况 开 展 调 研 指 导 。 市 司 法 局 党 组 成 员 、 副 局 长 马 志 忠 , 律 师 工 作 科 科 长 赵 娟 及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海 臣 等 陪 同 调 研 。 付 仲 一 行 到 我 所 实 地 察 看 了 办 公 环 境 , 与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及 部 分 青 年 律 师 们 进 行 座 谈 交 流 , 了 解 业 务 开 展 、 团 队 建 设 等 情 况 , 并 针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党 建 工 作 、 律 所 . . . 广 元 市 第 五 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顺 利 闭 幕 2 0 2 3 0 3 0 8 3 月 5 日 , 广 元 市 第 五 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议 程 顺 利 闭 幕 。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、 局 长 夏 思 法 出 席 闭 幕 式 并 讲 话 ,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委 员 、 副 局 长 左 尚 勇 主 持 闭 幕 式 ,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委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陆 薇 宣 布 了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、 监 事 会 当 选 名 单 。 夏 思 法 指 出 , 四 年 来 全 市 律 师 行 业 全 面 践 行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坚 持 党 对 律 师 工 作 的 全 面 领 导 , 主 动 投 身 服 务 广 元 发 展 大 局 ,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,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, 忠 诚 履 行 职 责 使 命 , 在 . . . 广 元 市 第 五 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顺 利 召 开 2 0 2 3 0 3 0 7 3 月 4 日 , 广 元 市 第 五 次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开 幕 式 , 市 委 常 委 、 政 法 委 书 记 曹 建 奎 ,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、 市 公 安 局 局 长 方 万 云 出 席 大 会 。 市 法 院 副 院 长 何 汇 川 , 市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赵 冬 梅 、 市 民 政 局 相 关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会 议 。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张 勇 到 会 致 辞 。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、 局 长 夏 思 法 主 持 会 议 。 曹 建 奎 代 表 市 委 、 市 政 府 对 大 会 的 召 开 表 示 祝 贺 。 他 充 分 肯 定 了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, 指 出 近 年 来 全 市 广 大 律 师 在 . . . 广 元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圆 满 完 成 换 届 选 举 2 0 2 3 0 3 0 7 3 月 3 日 下 午 , 中 国 共 产 党 广 元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员 大 会 召 开 , 选 举 产 生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广 元 市 律 师 行 业 新 一 届 委 员 会 和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。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、 局 长 夏 思 法 出 席 大 会 并 讲 话 。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四 科 科 长 李 琴 代 表 市 委 两 新 工 委 到 会 指 导 。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委 员 、 副 局 长 、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书 记 左 尚 勇 , 市 司 法 局 党 委 委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陆 薇 参 加 了 会 议 。 会 议 听 取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上 一 届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工 作 报 告 、 纪 委 工 作 报 告 。 . . .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“ 一 村 ( 社 区 ) 一 法 律 顾 问 ” 签 约 仪 式 ! 2 0 2 1 1 1 1 3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“ 一 村 ( 社 区 ) 一 法 律 顾 问 ” 签 约 仪 式 ! 自 今 年 5 月 至 2 0 2 3 年 5 月 , 司 法 部 将 用 两 年 时 间 在 全 国 开 展 “ 乡 村 振 兴 法 治 同 行 ” 活 动 , 为 乡 村 振 兴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治 保 障 , 着 力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“ 急 难 愁 盼 ” 问 题 。 为 贯 彻 落 实 司 法 部 、 省 司 法 厅 、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“ 乡 村 振 兴 法 治 同 行 ” 这 一 活 动 的 部 署 , 2 0 2 1 年 1 1 月 1 2 日 下 午 , 在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司 法 局 的 组 织 下 , 我 所 与 荣 山 镇 辖 区 的 1 2 个 . . . 最 新 法 律 动 态 更 多 > >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》 1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0 2 1 0 9 0 5 应 用 程 序 过 度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、 一 揽 子 授 权 、 强 制 同 意 、 大 数 据 “ 杀 熟 ” … … 这 些 侵 害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权 益 的 行 为 今 后 将 受 到 制 约 利 州 区 司 法 局 组 织 律 师 开 展 “ 4 · 1 5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日 ” 专 题 学 习 讲 座 2 0 2 3 0 4 2 1 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》 颁 布 实 施 的 第 八 个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日 , 为 深 入 贯 彻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, 努 力 提 高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意 识 , 强 化 公 民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意 识 。 近 日 , 利 州 区 司 法 局 组 织 四 川 中 玉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胡 金 花 、 实 习 律 师 李 雨 璐 在 南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体 育 场 社 区 开 展 “ 4 1 5 ”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法 治 讲 座 。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拟 对 电 子 商 务 法 进 行 修 改 2 0 2 1 0 9 0 6 为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, 规 范 平 台 经 济 秩 序 , 促 进 电 子 商 务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,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起 草 了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〉 的 决 定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征 求 意 见 稿 》 ) , 现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。 家 庭 教 育 立 法 如 何 助 力 “ 双 减 ” 政 策 落 地 2 0 2 1 0 9 0 4 “ 双 减 ” 大 背 景 之 下 , 此 次 立 法 尤 为 引 人 注 目 。 立 法 能 否 助 力 “ 双 减 ” 政 策 落 地 ?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按 下 暂 停 键 , 家 庭 教 育 又 该 如 何 应 对 孩 子 的 学 业 问 题 ? 地 址 :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东 坝 街 道 金 橄 榄 国 际 中 心 3 4 楼 电 话 : 0 8 3 9 3 2 2 2 6 8 4 邮 箱 : z h o n g y u l s @ 1 6 3 . c o m 联 系 我 们 免 费 服 务 热 线 : 0 8 3 9 3 2 2 2 6 8 4 地 址 : 广 元 市 利 州 区 东 坝 街 道 金 橄 榄 国 际 中 心 3 4 楼 传 真 : 0 8 3 9 3 2 2 2 6 8 4 邮 箱 : z h o n g y u l d s @ 1 6 3 . c o m 首 页 关 于 中 玉 专 业 团 队 刑 事 案 件 民 事 及 行 政 案 件 法 律 知 识 最 新 动 态 联 系 我 们 官 方 公 众 号 I I I I I I I 友 情 链 接 L I N K S 中 国 律 师 网 中 国 刑 事 辩 护 网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四 川 刑 事 律 师 网 广 元 市 司 法 局 广 元 市 律 师 协 会 东 方 律 师 网 首 页 法 律 知 识 © 2 0 2 5 中 玉 律 所 版 权 所 有 蜀 I C P 备 2 0 2 4 1 1 3 6 8 9 号 1 | 本 站 支 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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