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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 圳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实 习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助 理 首 页 实 务 动 态 证 据 实 务 民 诉 实 务 刑 辩 实 务 行 政 实 务 仲 裁 实 务 执 行 实 务 法 律 法 规 通 知 公 告 欢 迎 投 稿 2 0 2 0 0 9 1 8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, 会 导 致 赔 偿 结 果 发 生 吗 ?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》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,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, 有 本 法 规 定 的 侵 犯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, 造 成 损 害 的 , 受 害 人 有 依 照 本 法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权 利 。
依 据 上 述 规 定 , 国 家 赔 偿 的 对 象 是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。
即 行 政 机 关 的 . . . 2 0 2 3 1 0 3 0 阅 读 详 情 政 府 收 回 债 务 人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, 债 权 人 具 有 利 害 关 系 具 备 原 告 资 格 因 拒 绝 进 行 测 谎 并 结 合 其 他 证 据 , 法 院 认 定 猥 亵 女 员 工 事 实 成 立 性 复 议 决 定 包 含 了 对 不 作 为 行 为 违 法 性 确 认 , 无 需 为 此 再 专 门 作 出 确 认 不 作 为 行 为 违 法 本 站 顾 问 ( 个 人 简 介 ) , 法 律 硕 士 , 执 业 于 北 京 市 炜 衡 ( 深 圳 ) 律 师 事 务 所 , 执 业 证 号 : 。
现 兼 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听 证 员 、 深 圳 市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( 法 律 类 ) , 曾 担 任 深 圳 市 某 区 政 府 部 门 公 职 律 师 、 建 设 工 程 定 标 专 家 、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员 , 在 建 筑 工 务 、 政 府 采 购 等 政 府 系 统 工 作 多 年 , 十 分 熟 悉 政 府 办 事 程 序 规 则 , 尤 其 擅 长 互 联 网 + 平 台 ( 含 区 块 链 、 电 子 商 务 、 网 络 游 戏 、 软 件 程 序 等 ) 、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( 含 工 程 结 算 、 房 屋 买 卖 、 征 收 拆 迁 、 物 业 管 理 等 )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采 购 招 标 等 领 域 法 律 实 务 , 可 为 政 府 、 企 业 和 个 人 提 供 各 类 富 有 针 对 性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解 决 方 案 , 能 有 效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各 类 合 法 权 益 。
民 诉 实 务 购 买 二 手 车 如 买 到 调 表 车 , 消 费 者 能 否 要 求 三 倍 赔 偿 ? 本 案 中 , 莒 南 县 某 二 手 车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在 购 买 案 涉 车 辆 时 里 程 表 已 经 被 更 改 , 现 有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被 告 明 知 车 辆 里 程 已 经 被 更 改 仍 出 售 或 更 改 里 程 后 再 出 售 , 因 此 , 莒 南 县 某 二 手 车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出 卖 车 辆 过 程 中 不 构 成 欺 诈 , 王 某 某 要 求 三 倍 赔 偿 缺 乏 依 据 ,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
2 0 2 5 0 4 0 9 查 看 ( 3 3 ) 民 诉 实 务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后 , 停 车 费 由 谁 来 付 ?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赔 偿 范 围 为 直 接 、 必 要 损 失 , 本 质 上 属 于 侵 权 责 任 , 应 避 免 将 各 类 衍 生 费 用 泛 化 为 侵 权 责 任 。
当 事 人 行 使 索 赔 权 利 的 同 时 也 不 要 忘 了 减 损 义 务 的 承 担 , 车 辆 被 撞 后 , 应 及 时 对 其 所 有 的 车 辆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止 损 , 避 免 因 消 极 处 置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, 由 此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将 自 行 承 担 。
2 0 2 5 0 4 0 9 查 看 ( 5 0 ) 民 诉 实 务 广 东 高 院 发 布 涉 医 疗 美 容 纠 纷 民 事 典 型 案 例 ( 2 0 2 5 年 4 月 7 日 ) 在 “ 世 界 卫 生 日 ” 之 际 ,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一 批 涉 医 疗 美 容 纠 纷 民 事 典 型 案 例 , 主 要 涉 及 医 疗 美 容 纠 纷 中 医 院 越 级 开 展 手 术 、 使 用 伪 劣 医 美 产 品 、 隐 瞒 医 疗 资 质 重 要 信 息 等 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, 以 及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的 赔 偿 等 。
2 0 2 5 0 4 0 8 查 看 ( 1 3 4 ) 推 荐 文 章 已 知 晓 案 涉 政 府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, 不 具 有 诉 的 正 当 性 和 诉 的 利 益 阅 读 7 8 7 如 何 发 表 质 证 意 见 , 更 规 范 有 效 ? 阅 读 4 5 2 3 法 庭 事 实 调 查 , 法 官 提 醒 这 三 个 环 节 阅 读 1 8 7 1 鉴 定 材 料 未 经 依 法 质 证 , 属 于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阅 读 8 5 5 信 访 复 核 意 见 作 出 新 的 安 排 , 应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阅 读 5 9 1 信 访 工 作 法 律 实 务 专 题 信 访 工 作 法 律 实 务 专 题 当 事 人 越 级 向 上 级 政 府 或 职 能 部 门 举 报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, 要 求 上 级 政 府 或 职 能 部 门 查 处 , 实 质 是 一 种 信 访 行 为 , 上 级 部 门 依 据 属 地 管 辖 原 则 , 对 明 显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的 事 项 交 由 下 级 政 府 或 职 能 部 门 处 理 的 , 属 于 对 信 访 事 项 的 交 办 行 为 , 对 举 报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产 生 实 际 影 响 , 不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。
深 圳 交 通 肇 事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深 圳 交 通 肇 事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交 通 肇 事 纠 纷 可 以 通 过 私 下 解 决 , 如 果 私 了 不 成 可 以 申 请 相 关 部 门 调 解 , 对 于 调 解 未 果 的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。
深 圳 建 筑 工 程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深 圳 建 筑 工 程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较 为 复 杂 , 纠 纷 主 体 涉 及 个 人 、 施 工 队 、 发 包 人 、 被 挂 靠 的 施 工 企 业 等 ,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有 承 包 、 转 包 、 分 包 等 不 同 承 包 方 式 。
涉 及 的 知 识 面 广 、 专 业 性 强 , 实 践 中 往 往 要 对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、 工 程 造 价 等 专 业 性 问 题 委 托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、 鉴 定 , 导 致 审 理 周 期 长 。
推 荐 专 题 深 圳 信 息 公 开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深 圳 诉 讼 保 全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深 圳 举 证 质 证 律 师 实 务 专 题 诉 讼 仲 裁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文 本 深 圳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法 律 实 务 专 题 友 情 链 接 广 东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深 圳 民 间 借 贷 律 师 深 圳 房 产 律 师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案 例 网 深 圳 执 行 律 师 网 深 圳 房 屋 租 赁 律 师 网 关 于 我 们 与 我 联 系 投 诉 指 引 以 文 会 友 本 站 顾 问 深 圳 律 师 网 版 权 所 有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1 8 ― 2 0 2 1 s z l i n e . c n ,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律 师 品 牌 网 站 建 设 由 法 脉 网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粤 I C P 备 2 0 2 2 1 0 7 1 6 8 号 3 微 信 电 话 邮 件 名 片 律 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