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标签 网站描述北京宝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专业,面向市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,经过多年发展,已具备完善的专业部门分工,可熟练的解决房地产、婚姻家庭继承、刑事、商事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法律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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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北 京 宝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宝 坤 宝 坤 律 师 服 务 领 域 诉 讼 类 型 民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刑 事 辩 护 商 事 仲 裁 强 制 执 行 专 业 类 型 商 事 法 律 家 事 法 律 劳 动 法 律 知 识 产 权 行 业 类 型 房 地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金 融 投 资 亲 办 案 例 律 师 文 集 动 态 法 律 汇 馆 民 事 法 律 民 法 民 事 诉 讼 商 事 仲 裁 家 事 法 律 强 制 执 行 宪 法 行 政 宪 法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法 律 国 家 赔 偿 刑 事 法 律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专 业 法 律 公 司 企 业 法 财 税 法 劳 动 法 行 业 法 律 律 师 金 融 国 际 法 律 涉 外 法 律 中 文 中 文 E n g l i s h 首 页 关 于 宝 坤 宝 坤 律 师 服 务 领 域 亲 办 案 例 律 师 文 集 动 态 法 律 汇 馆 语 言 中 文 E N 服 务 领 域 : 民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刑 事 辩 护 商 事 仲 裁 强 制 执 行 商 事 法 律 家 事 法 律 劳 动 法 律 知 识 产 权 房 地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金 融 投 资 宝 坤 简 介 宝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宝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立 足 专 业 、 面 向 市 场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,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, 现 已 形 成 商 事 、 刑 事 、 家 事 、 房 地 产 、 劳 动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网 络 安 全 和 数 据 保 护 、 金 融 投 资 、 强 制 执 行 等 多 个 专 业 部 门 。 我 们 的 主 要 合 伙 人 都 有 1 0 年 以 上 的 律 师 执 业 或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, 执 业 技 能 精 深 , 业 界 资 源 丰 富 , 在 各 自 的 领 域 和 客 户 群 体 中 享 有 良 好 的 声 誉 。 我 们 的 主 要 执 业 律 师 均 毕 业 于 国 内 著 名 大 学 的 法 学 院 , 部 分 具 有 海 外 留 学 经 历 , 法 学 根 基 纯 正 , 学 界 资 源 丰 富 。 宝 坤 律 师 服 务 的 客 户 多 元 ,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、 民 营 企 业 、 上 市 公 司 、 跨 国 公 司 、 政 府 部 门 、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等 , 涉 及 行 业 广 泛 , 包 括 金 融 、 房 地 产 、 建 筑 、 商 业 租 赁 、 电 信 、 媒 体 与 娱 乐 、 教 育 培 训 、 生 物 与 医 疗 、 商 业 零 售 、 高 科 技 、 能 源 和 自 然 资 源 、 制 造 业 、 物 业 管 理 等 。 宝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秉 持 “ 专 业 、 规 范 、 诚 信 、 勤 勉 ” 的 服 务 理 念 , 坚 持 “ 立 足 专 业 , 规 范 执 业 , 诚 信 待 人 , 勤 勉 办 事 ” 的 职 业 作 风 , 专 注 为 客 户 提 供 “ 专 业 可 信 、 全 面 可 靠 ”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了 解 更 多 > 宝 坤 动 态 欧 阳 诚 构 律 师 应 邀 为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法 学 院 学 生 讲 授 “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法 律 实 务 ” 2 0 2 1 1 2 2 4 1 2 月 2 3 日 , 高 勤 律 所 欧 阳 诚 构 律 师 受 邀 为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法 学 院 学 生 讲 授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实 务 课 程 。 欧 阳 律 师 结 合 多 年 在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的 律 师 执 业 经 验 , 给 大 学 生 介 绍 了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基 础 、 主 要 条 款 、 常 见 争 议 以 及 法 律 实 践 中 的 难 点 , 并 以 北 京 海 淀 的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实 践 和 法 律 纠 纷 的 系 列 案 件 为 例 , 与 学 生 们 就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法 律 实 务 中 存 在 的 欧 阳 诚 构 律 师 在 最 高 院 关 于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执 行 异 议 再 审 案 件 中 胜 诉 2 0 2 1 1 2 2 1 近 日 , 高 勤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团 队 , 在 一 起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执 行 异 议 纠 纷 中 , 帮 助 客 户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再 审 程 序 中 推 翻 原 来 的 执 行 异 议 和 复 议 裁 定 , 使 得 当 事 人 十 多 亿 的 公 证 债 权 争 议 露 出 曙 光 。 该 案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: 2 0 1 0 2 0 1 4 年 间 , 客 户 单 位 向 朱 某 陆 续 借 款 十 多 亿 元 , 约 定 利 息 4 5 分 。 2 0 1 5 年 , 双 方 签 订 了 一 份 还 款 协 议 欧 阳 诚 构 律 师 在 最 高 院 关 于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执 行 异 议 再 审 案 件 中 胜 诉 2 0 2 1 1 2 2 1 宝 坤 律 师 赢 得 了 一 起 公 司 投 资 合 同 纠 纷 2 0 2 1 1 2 2 1 宝 坤 律 师 在 一 起 借 贷 纠 纷 中 成 功 争 取 二 审 改 判 2 0 2 1 1 1 1 0 宝 坤 律 师 在 一 起 销 售 有 毒 、 有 害 食 品 罪 案 中 成 功 辩 护 2 0 2 1 1 1 1 0 了 解 更 多 > 律 师 文 集 [ 实 务 研 究 ]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对 方 没 钱 怎 么 办 ? 强 制 执 行 2 0 2 2 / 0 2 / 0 1 执 行 案 件 立 案 后 , 执 行 法 官 会 通 过 网 络 查 控 系 统 对 被 执 行 人 名 下 的 财 产 进 行 查 询 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。 如 果 通 过 查 控 系 统 找 到 的 财 产 不 足 , 就 需 要 申 请 人 采 取 更 多 的 手 段 和 执 行 措 施 。 北 京 高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强 制 执 行 律 师 团 队 , 在 执 行 领 域 深 耕 多 年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和 资 源 , 熟 悉 国 内 执 行 的 法 治 环 境 , 能 熟 练 运 用 执 行 法 律 和 执 行 措 施 ,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执 行 法 律 服 务 , 帮 助 客 户 早 日 拿 到 执 行 款 。 [ 案 例 评 析 ] 举 案 释 法 : 案 件 事 实 是 证 据 规 则 打 扮 出 来 的 小 姑 娘 商 事 法 律 , 金 融 投 资 2 0 2 2 / 0 2 / 1 0 这 是 笔 者 代 理 的 一 起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, 该 案 在 关 键 事 实 认 定 上 截 然 相 反 , 体 现 了 熟 练 运 用 证 据 规 则 对 准 确 查 明 事 实 、 公 正 解 决 争 议 的 极 端 重 要 性 。 证 据 材 料 的 收 集 、 梳 理 、 审 核 、 判 断 和 运 用 , 是 一 项 专 业 性 非 常 强 的 法 律 思 维 活 动 , 普 通 民 众 一 般 不 掌 握 这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。 因 此 , 在 发 生 法 律 纠 纷 时 ,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咨 询 具 有 丰 富 诉 讼 经 验 的 律 师 , 在 他 们 的 帮 助 下 最 大 程 度 地 还 原 客 观 事 实 , 为 公 正 解 决 争 议 奠 定 有 利 的 事 实 基 础 。 [ 案 例 评 析 ] 查 封 处 置 网 签 备 案 的 房 屋 , 应 参 照 适 用 查 封 处 置 债 权 的 规 则 强 制 执 行 , 房 地 产 法 2 0 2 2 / 0 1 / 2 4 房 屋 网 签 是 对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的 一 种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, 不 具 有 产 权 变 更 效 力 。 网 签 备 案 系 统 中 被 执 行 人 名 下 的 房 屋 进 行 强 制 执 行 时 , 应 比 照 执 行 债 权 的 规 则 , 否 则 , 容 易 损 害 房 屋 出 售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。 对 执 行 行 为 的 异 议 和 对 执 行 标 的 异 议 , 处 理 效 果 和 救 济 程 序 都 存 在 重 大 区 别 , 案 外 人 ( 利 害 关 系 人 ) 同 时 对 执 行 行 为 和 执 行 标 的 提 出 执 行 异 议 的 , 法 院 应 分 别 审 查 决 定 。 [ 实 务 研 究 ] 应 当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劳 动 争 议 2 0 2 2 / 0 1 / 1 0 应 当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江 歌 妈 妈 起 诉 刘 暖 曦 ( 原 名 刘 鑫 ) 生 命 权 纠 纷 案 件 , 今 天 终 于 有 了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, 其 中 判 决 内 容 之 一 为 : 被 告 刘 暖 曦 赔 偿 江 歌 妈 妈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2 0 0 0 0 0 元 。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, 刘 暖 曦 作 为 江 歌 的 好 友 和 被 救 助 者 , 对 于 由 其 引 入 的 侵 害 危 险 , 没 有 如 实 向 江 歌 进 行 告 知 和 提 醒 , 在 面 临 陈 世 峰 不 法 侵 害 的 紧 迫 危 [ 实 务 研 究 ] 财 务 纠 纷 : 秋 后 算 账 , 不 如 春 天 算 账 商 事 法 律 2 0 2 2 / 0 1 / 0 5 在 合 资 合 伙 经 营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中 , 常 常 会 产 生 与 财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纠 纷 。 目 前 这 类 纠 纷 是 非 曲 直 , 最 后 往 往 只 能 求 助 财 务 审 计 。 然 而 , 审 计 是 一 种 事 后 监 督 , 效 果 往 往 难 以 满 足 当 事 人 的 期 望 。 如 果 各 方 能 在 事 先 采 用 预 算 制 度 , 并 围 绕 预 算 、 决 算 权 利 , 合 理 设 计 合 同 条 款 和 治 理 结 构 , 把 预 算 和 法 律 结 合 起 来 , 可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实 现 经 营 管 理 的 过 程 控 制 , 避 免 事 后 审 计 的 困 境 。 [ 实 务 研 究 ] 事 实 错 误 与 事 实 不 清 傻 傻 分 不 清 ? 2 0 2 2 / 0 1 / 0 4 裁 判 文 书 存 在 “ 事 实 错 误 ” 或 者 “ 基 本 事 实 不 清 ” 的 缺 陷 的 , 则 面 临 被 改 判 、 撤 销 或 发 回 重 审 的 风 险 , 但 一 些 新 入 行 的 律 师 对 这 两 个 概 念 把 握 不 准 、 认 识 不 清 、 常 常 出 错 。 本 文 常 识 从 多 个 角 度 , 深 入 浅 出 的 剖 析 “ 事 实 错 误 ” 和 “ 事 实 不 清 ” 之 间 的 区 别 和 联 系 , 以 便 正 确 理 解 民 事 诉 讼 中 改 判 、 再 审 等 的 裁 判 标 准 。 [ 实 务 研 究 ] 个 人 房 屋 婚 后 出 租 收 益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家 事 法 律 2 0 2 2 / 0 1 / 0 3 前 言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, 对 于 一 方 个 人 房 产 出 租 产 生 的 收 益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时 , 该 租 金 收 益 到 底 是 个 人 所 有 还 是 夫 妻 共 有 , 容 易 产 生 此 类 争 议 , 这 正 是 本 文 所 关 注 的 争 议 点 [ 实 务 研 究 ] 夫 妻 一 方 出 轨 , 离 婚 时 无 过 错 方 能 否 得 到 赔 偿 ?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有 效 吗 ? 家 事 法 律 2 0 2 2 / 0 1 / 0 3 坊 间 流 传 这 样 一 句 网 络 俗 语 : “ 要 想 生 活 过 得 去 , 就 得 头 上 带 点 绿 ” , 略 带 调 侃 语 气 的 同 时 也 难 以 否 认 : 婚 内 “ 出 轨 ” 不 算 少 见 。 生 活 中 常 有 人 问 我 这 样 的 问 题 : 对 方 出 轨 了 , 我 能 否 从 对 方 处 拿 到 赔 偿 ? 能 拿 到 多 少 ? 如 何 做 才 能 拿 到 ? 有 的 人 , 因 为 夫 妻 之 间 签 订 过 《 忠 诚 协 议 》 , 约 定 如 果 对 方 出 轨 就 净 身 出 户 等 , 便 以 为 自 己 进 入 了 保 险 箱 万 [ 实 务 研 究 ] 投 资 经 营 合 同 应 十 分 重 视 商 务 条 款 商 事 法 律 2 0 2 1 / 1 2 / 1 6 投 资 经 营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有 描 述 投 资 经 营 的 基 础 、 内 容 和 条 件 等 实 质 性 事 项 的 商 务 条 款 , 以 便 发 生 纠 纷 时 裁 判 者 能 够 援 引 商 务 条 款 合 理 判 断 是 非 对 错 。 律 师 在 起 草 投 资 经 营 类 合 同 过 程 中 , 需 要 充 分 注 意 并 帮 助 客 户 梳 理 、 构 建 最 合 适 的 商 务 条 款 , 在 此 基 础 上 , 方 能 设 计 真 正 有 用 的 法 律 条 款 。 [ 案 例 评 析 ] 未 依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真 实 合 法 性 审 查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应 不 予 执 行 强 制 执 行 2 0 2 1 / 1 2 / 1 6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于 2 0 1 8 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 . 如 果 对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所 涉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提 出 异 议 , 通 过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; 而 如 果 认 为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严 重 违 反 了 法 定 的 公 证 程 序 , 则 通 过 执 行 异 议 解 决 。 公 证 处 没 有 履 行 审 查 “ 真 实 、 合 法 、 充 分 的 证 据 材 料 ” 这 一 程 序 要 求 , 应 认 定 为 严 重 的 违 反 程 序 的 情 形 , 构 成 了 独 立 的 不 予 执 行 的 事 由 , 而 不 应 再 考 虑 违 反 的 后 果 是 否 导 致 了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错 误 。 这 便 是 “ 程 序 的 独 立 价 值 ” 之 所 在 。 了 解 更 多 > 隐 私 保 护 法 律 声 明 提 交 留 言 总 部 :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3 号 万 达 广 场 8 号 楼 2 3 0 8 B 室 1 3 0 1 1 2 6 2 1 1 5 a d m i n @ b u s i l a w . c o m 版 权 所 有 2 0 2 3 宝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备 案 号 : 京 I C P 备 2 0 2 3 0 2 5 0 1 0 号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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