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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 智 文 律 师 _ 长 沙 李 智 文 律 师 为 您 提 供 在 线 法 律 咨 询 _ 法 律 快 车 热 门 城 市 按 城 市 选 择 法 律 快 车 法 律 咨 询 找 律 师 法 律 知 识 手 机 版 手 机 扫 一 扫 服 务 随 身 走 或 在 手 机 浏 览 器 中 输 入 m . l a w t i m e . c n 网 页 导 航 热 门 城 市 分 站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咨 询 问 题 库 法 律 问 答 精 选 问 答 咨 询 专 题 精 准 问 答 找 律 师 聘 请 律 师 指 南 按 在 线 找 律 师 按 电 话 找 律 师 按 律 所 找 律 师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民 法 典 知 识 专 辑 法 律 法 规 法 律 百 科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说 法 视 频 说 法 图 文 说 法 语 音 说 法 律 师 文 集 律 师 案 例 特 色 服 务 快 速 问 律 师 一 对 一 咨 询 找 律 师 文 书 定 制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首 页 律 师 简 介 亲 办 案 例 荣 誉 相 册 律 师 文 集 在 线 咨 询 客 户 评 价 李 智 文 律 师 服 务 地 区 : 湖 南 长 沙 擅 长 : 公 司 企 业 , 合 同 纠 纷 , 刑 事 案 件 , 征 地 拆 迁 律 师 简 介 李 智 文 律 师 , 系 湖 南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湖 南 金 凯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深 律 师 , 长 沙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, 擅 长 领 域 为 “ 刑 事 辩 护 + 商 事 纠 纷 ” 。
李 智 文 律 师 系 法 学 科 班 出 生 , 具 备 深 厚 的 法 学 功 底 , 善 于 研 究 各 种 疑 难 复 杂 的 法 律 问 题 , 找 出 问 题 解 决 路 径 和 可 行 性 依 据 , 从 2 0 1 2 年 始 , 办 理 了 大 量 刑 事 与 民 商 事 案 件 , 积 累 了 大 量 实 务 经 验 , 对 案 件 办 理 有 自 己 独 到 的 方 式 和 精 准 的 认 知 。
刑 事 辩 护 领 域 : 李 智 文 律 师 在 2 0 1 8 年 被 评 选 为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, 执 业 过 程 中 办 理 了 省 内 、 外 多 起 电 信 诈 骗 、 涉 黑 涉 恶 、 非 法 集 资 等 相 关 系 列 专 案 、 要 案 , 其 它 刑 事 案 件 不 计 其 数 。
介 于 目 前 刑 事 案 件 专 案 化 、 集 团 化 、 多 元 化 趋 势 的 特 点 , 律 师 个 人 单 独 办 案 已 无 法 有 效 开 展 刑 事 辩 护 , 因 此 , 李 智 文 律 师 与 长 沙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、 长 沙 市 人 大 代 表 刘 德 文 , 长 沙 市 律 协 刑 专 委 委 员 罗 秋 林 、 刘 任 文 等 组 成 刑 事 辩 护 团 队 , 目 前 , 金 凯 华 刑 事 辩 护 团 队 已 拿 下 三 十 多 起 无 罪 判 决 、 不 起 诉 决 定 等 无 罪 案 例 并 编 撰 成 册 , 部 分 案 例 被 收 录 于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等 专 门 网 站 可 供 查 询 。
团 队 成 员 互 相 协 作 又 互 相 竞 争 , 形 成 了 专 业 、 高 效 的 团 队 办 案 机 制 , 傲 人 的 成 绩 被 不 断 刷 新 , 典 型 案 例 不 断 增 加 , 使 金 凯 华 刑 事 辩 护 团 队 在 省 内 、 外 具 备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强 大 的 竞 争 力 。
查 看 完 整 简 介 执 业 信 息 律 师 姓 名 : 李 智 文 执 业 地 区 : 湖 南 长 沙 执 业 律 所 : 湖 南 金 凯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职 务 : 执 业 证 号 : 1 4 3 0 1 * * * * * * * * * * 1 6 擅 长 领 域 : 公 司 企 业 , 合 同 纠 纷 , 刑 事 案 件 , 征 地 拆 迁 查 看 完 整 信 息 服 务 信 息 2 人 客 户 好 评 2 0 人 客 户 采 纳 一 小 时 内 响 应 时 间 律 师 文 集 公 司 犯 罪 是 否 涉 及 员 工 罪 责 一 、 公 司 犯 罪 是 否 涉 及 员 工 罪 责 依 据 刑 法 规 定 , 单 位 犯 罪 的 ,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判 处 刑 罚 。
一 般 情 况 下 , 公 司 犯 罪 不 会 追 究 其 他 普 通 员 工 的 刑 事 责 任 。
《 刑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【 单 位 犯 罪 的 处 罚 】 单 位 犯 罪 的 ,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,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判 处 刑 罚 。
本 法 分 则 和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, 依 照 规 定 。
二 、 如 何 认 定 单 位 犯 罪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1 .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一 般 来 说 ,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位 犯 罪 中 ,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是 对 犯 罪 起 指 挥 、 组 织 、 决 策 作 用 的 人 员 , 主 要 是 公 司 负 责 人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董 事 长 等 , 也 就 是 人 们 观 念 中 的 公 司 高 管 。
根 据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,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、 实 际 控 制 人 、 董 事 、 监 事 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。
因 此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范 围 主 要 有 : ( 1 )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,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、 副 经 理 、 财 务 负 责 人 、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; ( 2 ) 控 股 股 东 , 是 指 有 限 公 司 中 出 资 额 占 资 本 总 额 5 0 % 以 上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本 总 额 5 0 % 以 上 的 股 东 ; 出 资 额 或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不 足 5 0 % , 但 其 表 决 权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、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; ( 3 ) 实 际 控 制 人 , 是 指 虽 不 是 公 司 股 东 ,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、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,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员 。
2 .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法 律 快 车 提 醒 您 ,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位 犯 罪 中 ,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是 直 接 实 施 犯 罪 的 人 员 , 主 要 是 公 司 中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或 工 作 人 员 , 概 括 起 来 表 现 行 为 包 括 : ( 1 ) 直 接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、 具 体 完 成 单 位 犯 罪 计 划 的 人 员 ; ( 2 ) 在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的 组 织 、 授 意 或 者 指 挥 下 , 积 极 参 与 和 实 施 犯 罪 的 人 员 ; ( 3 ) 为 实 现 单 位 犯 罪 的 犯 罪 意 图 , 积 极 参 与 、 实 施 的 人 员 。
三 、 单 位 犯 罪 是 否 会 涉 及 共 同 犯 罪 单 位 犯 罪 不 会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。
单 位 犯 罪 的 主 体 是 公 司 、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、 机 关 、 团 体 。
而 共 同 犯 罪 的 主 体 , 必 须 是 二 个 以 上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、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。
《 刑 法 》 第 三 十 条 【 单 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范 围 】 公 司 、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、 机 关 、 团 体 实 施 的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, 法 律 规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,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。
2 0 2 4 0 4 0 8 网 络 诈 骗 如 何 认 定 一 、 网 络 诈 骗 如 何 认 定 网 络 诈 骗 通 常 指 为 达 到 某 种 目 的 在 网 络 上 以 各 种 形 式 向 他 人 骗 取 财 物 的 诈 骗 手 段 。
犯 罪 的 主 要 行 为 、 环 节 发 生 在 互 联 网 上 的 ,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,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。
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【 诈 骗 罪 】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,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,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;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,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, 并 处 罚 金 ;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,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,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。
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, 依 照 规 定 。
二 、 网 络 诈 骗 员 工 能 判 缓 刑 吗 ? 网 络 诈 骗 员 工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判 缓 刑 。
《 刑 法 》 第 七 十 二 条 对 于 被 判 处 拘 役 、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,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, 可 以 宣 告 缓 刑 , 对 其 中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、 怀 孕 的 妇 女 和 已 满 七 十 五 周 岁 的 人 , 应 当 宣 告 缓 刑 : ( 一 )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; ( 二 ) 有 悔 罪 表 现 ; ( 三 ) 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; ( 四 ) 宣 告 缓 刑 对 所 居 住 社 区 没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。
宣 告 缓 刑 ,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情 况 , 同 时 禁 止 犯 罪 分 子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, 进 入 特 定 区 域 、 场 所 , 接 触 特 定 的 人 。
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, 如 果 被 判 处 附 加 刑 , 附 加 刑 仍 须 执 行 。
三 、 网 络 诈 骗 是 怎 样 破 案 的 法 律 快 车 提 醒 您 , 网 络 诈 骗 也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破 案 侦 查 的 范 围 , 受 害 人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的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。
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三 十 六 条 【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与 民 事 优 先 原 则 】 由 于 犯 罪 行 为 而 使 被 害 人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, 对 犯 罪 分 子 除 依 法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外 , 并 应 根 据 情 况 判 处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。
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犯 罪 分 子 , 同 时 被 判 处 罚 金 ,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全 部 支 付 的 , 或 者 被 判 处 没 收 财 产 的 , 应 当 先 承 担 对 被 害 人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。
2 0 2 4 0 4 0 8 正 当 防 卫 如 何 判 断 一 、 正 当 防 卫 如 何 判 断 对 于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判 断 : 正 当 防 卫 , 指 为 了 使 国 家 、 公 共 利 益 、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、 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, 而 采 取 的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。
二 、 正 当 防 卫 和 防 卫 过 当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正 当 防 卫 是 采 取 的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,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,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, 防 卫 过 当 是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, 它 的 本 质 应 当 是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。
防 卫 过 当 与 正 当 防 卫 是 两 个 既 有 本 质 区 别 又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概 念 。
1 . 防 卫 过 当 在 客 观 上 有 危 害 性 、 在 主 观 上 有 罪 过 。
从 总 体 上 说 是 一 种 非 法 侵 害 行 为 , 这 是 区 别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本 质 特 征 也 是 刑 法 规 定 防 卫 过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根 据 。
2 . 防 卫 过 当 与 正 当 防 卫 一 样 , 都 具 有 行 为 的 防 卫 性 , 这 是 它 们 的 密 切 联 系 之 所 在 。
成 立 防 卫 过 当 , 必 须 是 在 不 法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, 为 了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,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的 。
只 有 正 当 行 为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, 才 使 防 卫 由 正 当 变 为 过 当 , 由 合 法 变 为 非 法 。
基 于 防 卫 过 当 的 特 殊 性 , 刑 法 明 文 规 定 对 于 防 卫 过 当 行 为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。
三 、 正 当 防 卫 如 何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法 律 快 车 提 醒 您 ,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,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, 但 是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。
对 正 在 进 行 行 凶 、 杀 人 、 抢 劫 、 强 奸 、 绑 架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 力 犯 罪 , 采 取 防 卫 行 为 , 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伤 亡 的 ,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,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。
2 0 2 4 0 4 0 8 律 师 解 答 记 录 查 看 更 多 房 产 贷 款 问 题 要 看 你 哥 是 以 什 么 形 式 贷 的 款 , 一 般 情 况 下 银 行 需 要 抵 押 登 记 , 如 果 经 过 登 记 那 么 房 子 就 可 能 被 冻 结 , 需 要 你 父 母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确 权 。
误 诊 至 小 陔 死 亡 医 疗 事 故 , 可 要 求 医 院 赔 偿 想 咨 询 下 , 人 家 欠 我 的 钱 , 多 次 索 要 无 结 果 。
到 现 在 离 欠 条 日 期 两 年 半 了 。
请 问 这 还 具 有 法 律 效 益 麽 。
接 下 来 我 又 该 怎 么 办 你 好 , 严 格 来 说 已 过 两 年 诉 讼 时 效 , 但 有 办 法 补 救 , 建 议 尽 快 与 律 师 取 得 联 系 。
诉 讼 离 婚 咨 询 你 好 , 夫 妻 之 间 有 扶 助 义 务 , 且 女 方 作 为 弱 者 需 要 保 护 , 你 最 好 聘 请 律 师 参 加 诉 讼 ,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你 承 担 帮 助 费 , 如 有 需 要 , 请 电 话 沟 通 房 子 漏 水 怎 样 起 诉 开 发 商 , 房 子 漏 水 我 没 有 交 物 业 费 向 法 院 起 诉 , 有 需 要 可 以 来 律 所 沟 通 我 在 长 沙 广 电 名 车 买 了 一 辆 奥 迪 Q 5 。
买 了 4 个 月 了 , 一 直 没 给 合 格 证 , 上 不 了 牌 , 业 务 员 老 是 忽 悠 说 快 到 了 , 我 该 怎 么 解 决 , 谢 谢 可 以 打 合 同 违 约 诉 讼 , 要 其 尽 快 发 放 合 格 证 , 并 要 求 其 赔 偿 , 这 种 类 型 的 案 件 一 般 在 诉 讼 中 就 能 和 解 , 建 议 电 话 沟 通 或 预 约 见 面 。
客 户 评 价 查 看 更 多 4 . 5 用 户 评 价 : 谢 谢 您 的 回 答 , 谢 谢 ! 2 0 2 0 年 1 0 月 0 5 日 来 自 匿 名 用 户 4 . 5 用 户 评 价 : 你 好 。
谢 谢 你 李 律 师 2 0 1 5 年 0 5 月 0 8 日 来 自 匿 名 用 户 李 智 文 律 师 I P 属 地 : 湖 南 技 术 支 持 : 法 律 快 车 粤 I C P 备 1 0 2 3 1 2 8 7 号 5 个 人 网 站 总 访 问 量 : 法 律 快 车 提 示 : 本 页 面 内 容 信 息 由 律 师 本 人 发 布 并 对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及 合 法 性 负 责 , 如 您 对 信 息 真 实 性 及 合 法 性 有 质 疑 , 请 向 法 律 快 车 网 投 诉 反 馈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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