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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超 越 【 北 京 律 师 】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|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|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| 遗 产 继 承 律 师 | 特 许 经 营 律 师 |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团 队 旗 下 超 越 网 站 联 系 我 们 | 客 户 留 言 | 网 站 声 明 民 商 律 师 办 案 流 程 典 型 案 例 收 费 标 准 网 站 首 页 网 站 介 绍 服 务 领 域 律 师 团 队 经 典 案 例 判 决 裁 定 申 请 执 行 司 法 鉴 定 法 律 文 库 诉 讼 文 书 实 务 探 讨 律 师 说 法 法 官 谈 案 特 许 经 营 房 产 纠 纷 合 同 纠 纷 离 婚 争 议 遗 产 继 承 法 律 顾 问 办 案 实 录 联 系 我 们 留 言 咨 询 品 牌 服 务 大 型 律 所 , 一 流 团 队 ! 权 威 咨 询 , 高 效 代 理 ! 可 胜 诉 后 支 付 律 师 费 ! 电 话 : 1 3 6 9 1 2 5 5 6 7 7 电 话 咨 询 预 约 面 询 代 写 诉 状 发 律 师 函 代 理 诉 讼 代 理 仲 裁 代 理 执 行 调 解 谈 判 财 产 保 全 调 查 取 证 分 家 析 产 遗 产 继 承 房 产 纠 纷 风 险 代 理 最 新 公 告 : 2 0 2 0 年 贺 词 : 只 争 朝 夕 , 不 负 韶 华 最 新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名 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新 闻 追 踪 m o r e > > 北 京 律 师 ★ 专 注 民 商 诉 讼 案 北 京 专 业 诉 讼 律 师 团 队 主 办 : 房 产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继 承 纠 纷 、 离 婚 纠 纷 、 析 产 纠 纷 等 案 件 , 可 胜 诉 后 支 付 律 师 费 。 具 体 包 括 :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( 商 品 房 、 二 手 房 、 经 适 房 、 农 村 房 产 等 ) 、 逾 期 交 房 纠 纷 、 逾 期 办 证 纠 纷 、 房 屋 租 赁 . . . . . . 详 细 > > [ 民 间 借 贷 ] 电 子 借 条 , 法 院 认 吗 ? [ 民 商 经 典 案 例 ] 免 费 旅 游 发 生 事 故 , 损 害 责 任 如 何 分 担 ? [ 收 养 赡 养 ] 老 人 有 收 入 , 能 否 要 求 子 女 支 付 赡 养 费 ? [ 立 法 公 告 ]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问 题 的 通 [ 法 律 知 识 ] 法 定 节 假 日 3 0 0 % 工 资 是 另 外 支 付 3 0 0 % 还 是 2 0 0 % ? [ 执 行 ]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, 债 权 人 如 何 申 请 参 与 分 配 ? [ 保 险 理 赔 ] 无 证 驾 驶 无 牌 摩 托 车 被 撞 身 亡 ,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能 否 [ 实 务 探 析 ] 私 下 处 置 未 分 割 遗 产 的 行 为 无 效 诉 讼 赔 偿 专 栏 \ \ 关 于 审 理 道 路 妨 碍 物 致 人 损 害 案 件 疑 难 问 题 的 超 市 保 安 强 制 搜 身 , 能 否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分 级 与 整 合 m o r e > >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\ \ m o r e > > 北 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北 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是 公 民 因 生 命 、 健 康 、 身 体 遭 受 他 人 侵 害 , 赔 偿 义 务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。 这 种 赔 偿 的 . . 详 细 > >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分 级 与 整 合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若 干 裁 判 观 点 残 疾 保 险 金 与 残 疾 赔 偿 金 有 区 别 施 某 诉 顾 某 等 见 义 勇 为 引 起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按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赔 偿 约 定 的 效 力 受 害 人 特 殊 体 质 能 否 减 轻 侵 权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? 刑 事 案 件 的 受 害 人 可 否 就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? 财 产 纠 纷 诉 讼 \ \ m o r e > >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可 得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与 实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可 得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与 实 际 损 失 即 积 极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界 定 ,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,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赔 偿 与 积 极 损 失 赔 偿 . . 详 细 > > 财 产 损 害 计 算 的 价 值 基 准 与 规 范 表 达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银 富 矿 业 公 司 与 中 铁 建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中 利 息 损 失 的 赔 偿 一 女 子 拾 得 他 人 遗 失 物 后 故 意 损 毁 被 判 赔 偿 损 失 车 辆 被 损 坏 , 车 主 起 诉 主 张 赔 偿 , 拖 车 的 费 用 是 否 能 得 到 法 院 供 暖 试 压 导 致 装 修 中 的 房 子 被 “ 淹 ” , 损 失 谁 来 担 诉 讼 指 南 + m o r e 法 院 公 布 “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” 赔 偿 标 从 事 辅 助 性 事 务 的 老 人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关 于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计 算 标 准 的 指 赔 偿 权 利 人 残 疾 赔 偿 金 计 算 年 限 届 满 被 害 人 因 刑 事 案 件 死 亡 的 , 如 被 告 人 工 伤 职 工 交 通 事 故 的 误 工 费 与 停 工 留 故 意 伤 害 等 刑 事 案 件 “ 三 金 ” 不 赔 (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, 如 何 计 算 被 扶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调 超 过 残 疾 赔 偿 金 给 付 年 限 , 还 可 以 继 被 侵 权 人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基 本 条 连 带 责 任 法 律 规 定 汇 总 、 实 务 要 点 与 专 家 律 师 库 [ 推 荐 ] m o r e > > 北 京 孙 超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米 艳 华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杨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刘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徐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张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盈 科 王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孙 超 律 师 律 师 履 历 法 律 咨 询 诉 讼 专 题 交 通 事 故 工 伤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触 电 事 故 学 生 伤 害 雇 工 损 害 动 物 致 害 产 品 责 任 高 空 坠 物 环 境 污 染 相 邻 纠 纷 共 同 侵 权 财 产 保 全 房 屋 买 卖 工 程 承 包 物 业 管 理 加 工 承 揽 服 务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变 更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转 让 合 同 终 止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指 南 协 议 离 婚 诉 讼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事 实 婚 姻 同 居 析 产 家 庭 暴 力 重 婚 认 定 离 婚 损 害 遗 产 继 承 收 养 赡 养 律 师 见 证 业 务 指 引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关 于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城 镇 的 农 村 居 民 因 交 通 事 故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在 国 外 死 亡 能 算 工 伤 吗 m o r e > > 交 通 事 故 劳 动 工 伤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的 确 受 害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致 残 支 出 的 各 项 合 理 费 用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费 、 误 工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住 宿 . . 详 细 > > ・ 无 证 驾 驶 无 牌 摩 托 车 被 撞 身 亡 ,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能 否 拒 ・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受 伤 , 还 未 实 际 发 生 的 后 续 治 疗 费 能 否 ・ “ 无 接 触 交 通 事 故 ” 如 何 认 定 多 方 责 任 ・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截 肢 , 假 肢 的 保 养 和 训 练 费 能 否 得 到 支 ・ 牵 引 车 与 挂 车 连 接 使 用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挂 车 是 否 应 当 ・ 商 品 车 运 输 中 受 损 ,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赔 偿 车 辆 贬 值 损 失 ・ 将 车 辆 出 租 给 无 证 驾 驶 员 ,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, 各 方 该 2 0 1 1 年 最 新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修 订 2 0 1 1 年 最 新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修 订 版 新 修 订 的 《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》 已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5 6 次 部 . . 详 细 > > ・ 经 济 补 偿 应 在 何 时 支 付 ? ・ 工 伤 事 故 中 停 工 留 薪 期 延 长 的 审 查 要 点 ・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一 概 要 支 付 二 倍 工 资 差 额 ・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, 外 卖 员 送 餐 途 中 受 伤 算 “ 工 伤 ” 吗 ? ・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, 能 否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工 ・ 非 上 下 班 时 间 , 从 宿 舍 回 老 家 途 中 受 伤 , 是 工 伤 吗 ? ・ 放 假 期 间 职 工 自 称 上 班 途 中 受 伤 , 是 工 伤 吗 ? 医 疗 纠 纷 触 电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, 一 般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为 : 1 、 损 害 事 实 的 存 在 。 2 、 行 为 具 . . 详 细 > > ・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赔 偿 费 用 是 否 应 扣 除 医 保 已 报 销 部 分 ? ・ 患 者 去 世 后 , 拖 欠 的 医 疗 费 谁 来 支 付 ? ・ 鉴 定 意 见 认 为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但 二 审 法 院 改 判 要 求 ・ 患 者 不 能 对 其 主 张 医 疗 机 构 有 伪 造 、 篡 改 病 历 的 嫌 疑 ・ 其 他 人 身 侵 权 与 医 疗 侵 权 共 同 作 用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, ・ 医 务 人 员 隐 瞒 诊 疗 信 息 致 鉴 定 意 见 考 虑 不 充 分 的 , 法 ・ 医 疗 机 构 产 前 检 查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, 造 成 有 先 天 性 缺 陷 触 电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分 类 触 电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分 类 , 根 据 事 故 电 源 的 电 压 等 级 不 同 , 可 以 将 触 电 案 件 分 为 高 压 触 电 案 件 与 . . 详 细 > > ・ 高 压 线 下 钓 鱼 触 电 身 亡 , 谁 来 为 生 命 “ 买 单 ” ? ・ 被 “ 无 主 ” 线 路 电 击 击 伤 , 由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? ・ 未 装 漏 电 保 护 器 致 损 , 供 电 公 司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・ 儿 童 翻 墙 碰 触 变 压 设 施 受 伤 , 责 任 谁 承 担 ? ・ 盗 割 电 力 设 施 引 发 触 电 , 供 电 公 司 是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・ 小 伙 工 地 触 电 身 亡 三 家 保 险 公 司 如 何 担 责 ・ 电 蚯 蚓 电 出 人 命 , 谁 来 为 事 故 买 单 学 生 伤 害 雇 工 损 害 校 园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理 论 分 析 校 园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理 论 分 析 , 中 小 学 生 活 泼 好 动 , 课 余 喜 欢 追 逐 打 闹 , 不 小 心 极 易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。 . . 详 细 > > ・ 中 学 生 上 体 育 课 受 伤 , 法 院 : 学 校 不 担 责 ・ 少 年 骑 行 发 生 碰 撞 致 人 死 亡 , 是 过 失 犯 罪 还 是 意 外 事 ・ 校 园 欺 凌 父 母 责 任 及 其 法 律 规 制 ・ 校 园 欺 凌 引 发 案 件 中 正 当 防 卫 的 认 定 ・ 不 断 提 升 青 少 年 群 体 的 法 治 素 养 ・ 教 育 机 构 责 任 纠 纷 2 1 条 裁 判 规 则 ・ 自 愿 参 加 足 球 比 赛 因 抢 球 不 慎 摔 伤 怎 么 办 雇 主 与 雇 员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法 雇 主 与 雇 员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法 律 适 用 , 一 是 现 阶 段 在 雇 佣 关 系 中 , 雇 员 相 对 于 雇 主 来 说 在 经 济 上 物 质 . . 详 细 > > ・ 违 法 分 包 下 工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受 伤 , 谁 来 担 责 ? ・ 雇 主 责 任 险 理 赔 款 直 接 赔 付 给 劳 动 者 不 适 用 双 重 赔 偿 ・ 第 三 人 致 雇 员 损 害 , 第 三 人 赔 偿 雇 员 后 , 雇 员 能 否 继 ・ 在 多 层 违 法 分 包 中 ,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时 应 如 何 最 大 程 ・ 实 际 施 工 人 雇 佣 工 人 的 ,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・ 应 邀 帮 忙 造 成 帮 工 人 伤 害 , 被 帮 工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・ 提 供 劳 务 者 休 息 期 间 受 伤 , 雇 主 是 否 承 担 责 任 ? 动 物 致 害 消 费 纠 纷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探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探 析 , 饲 养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,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. . 详 细 > > ・ 饲 养 动 物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汇 编 ・ 孩 子 被 小 区 里 的 流 浪 猫 抓 伤 , 谁 的 责 任 ? ・ 蜜 蜂 蜇 人 引 发 过 敏 死 亡 , 饲 养 人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・ 宠 物 狗 咬 人 被 伤 者 踹 飞 , 狗 主 人 要 求 道 歉 并 赔 偿 6 万 元 ・ 受 宠 物 惊 吓 摔 伤 后 , 责 任 如 何 承 担 ? ・ 被 侵 权 人 即 使 存 在 挑 逗 烈 性 犬 行 为 , 禁 止 饲 养 的 大 型 ・ 被 遗 弃 的 宠 物 咬 伤 他 人 , 由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? 产 品 质 量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产 品 质 量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, 从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来 看 , 我 国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将 其 区 分 为 违 约 的 民 事 责 任 与 侵 权 . . 详 细 > > ・ 如 何 界 定 《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》 中 的 消 费 者 ? ・ 车 辆 买 卖 中 , 卖 方 故 意 隐 瞒 车 辆 真 实 情 况 是 否 构 成 欺 ・ 二 手 平 台 交 易 维 权 能 否 “ 退 一 赔 三 ” ・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纠 纷 中 的 归 责 原 则 和 举 证 ・ 提 前 预 定 酒 店 , 未 入 住 却 遇 降 价 , 订 单 “ 不 可 取 消 ” ・ 家 具 交 付 验 收 后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, 是 否 还 能 维 权 ? ・ 消 费 品 “ 以 旧 换 新 ” 踩 坑 怎 么 办 高 空 坠 物 环 境 污 染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, 高 空 抛 物 中 的 加 害 行 为 , 是 指 行 为 人 从 高 空 中 抛 掷 物 件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行 为 。 . . 详 细 > > ・ 墙 砖 脱 落 砸 坏 车 修 车 费 用 “ 谁 买 单 ” ? ・ 庾 某 娴 与 黄 某 辉 高 空 抛 物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・ 某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蒋 某 、 郭 某 、 某 建 筑 工 程 ・ 被 侵 权 人 因 物 件 脱 落 、 坠 落 致 损 而 其 自 身 对 于 损 害 的 ・ 物 件 脱 落 、 坠 落 损 害 纠 纷 中 , 涉 案 建 筑 物 业 主 既 未 委 ・ 空 调 外 机 平 台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, 物 业 公 司 作 为 专 业 ・ 物 件 脱 落 、 坠 落 损 害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的 种 类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的 种 类 , 停 止 环 境 侵 害 之 诉 。 排 除 环 境 妨 害 之 诉 。 消 除 环 境 侵 权 危 险 之 诉 。 恢 复 环 境 原 状 之 . . 详 细 > > ・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中 应 当 由 败 诉 被 告 承 担 的 鉴 定 费 用 ・ 生 态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中 被 侵 权 人 存 在 重 大 过 失 的 , ・ 某 生 物 技 术 公 司 不 服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申 请 行 政 ・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弄 虚 ・ 人 民 法 院 对 生 态 损 害 赔 偿 磋 商 协 议 履 行 纠 纷 如 何 审 查 ・ 环 境 监 测 中 介 机 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定 性 ・ 秦 皇 岛 某 水 产 养 殖 公 司 诉 秦 皇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相 邻 纠 纷 共 同 致 害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体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审 查 , 所 有 权 人 可 以 直 接 成 为 相 邻 关 系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。 使 用 权 人 . . 详 细 > > ・ 空 调 室 外 机 排 水 排 气 不 得 影 响 邻 居 生 活 ・ 擅 自 变 更 防 盗 门 开 启 方 向 不 得 妨 碍 邻 居 出 行 ・ 屋 门 外 安 装 摄 像 头 不 得 侵 扰 邻 居 隐 私 ・ 小 区 业 主 未 经 相 邻 权 人 许 可 修 改 进 户 门 开 启 方 向 , 妨 ・ 对 公 共 区 域 进 行 封 闭 施 工 , 影 响 相 邻 权 利 人 通 风 、 采 ・ 相 邻 关 系 消 失 后 , 原 有 的 必 经 过 道 的 通 行 者 , 是 否 还 ・ 邹 某 2 诉 黄 某 1 、 黄 某 2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案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, 共 同 加 害 行 为 , 须 共 同 行 为 人 皆 已 具 备 侵 权 行 为 之 要 件 始 得 成 立 , 其 特 征 有 三 . . 详 细 > > ・ 追 加 共 同 被 告 及 赔 偿 权 利 人 放 弃 部 分 请 求 权 的 后 果 ・ 聚 会 饮 酒 勿 随 意 出 事 死 亡 需 担 责 ・ 共 同 侵 权 案 件 中 , 部 分 侵 权 人 履 行 完 毕 所 有 义 务 后 , ・ 道 听 途 说 ≠ 真 相 , 网 上 发 言 别 任 性 ・ 晒 被 子 惹 出 人 命 , 这 场 离 奇 事 故 谁 来 担 责 ・ 兼 职 导 游 带 团 在 景 区 摔 伤 , 责 任 谁 担 ? ・ 高 空 坠 物 砸 坏 私 家 车 , 责 任 谁 来 担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如 何 认 定 停 车 场 与 机 动 车 车 主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电 子 借 条 , 法 院 认 吗 ? m o r e > > 房 屋 买 卖 工 程 承 包 物 业 管 理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: 如 何 了 解 二 手 房 屋 买 卖 的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: 如 何 了 解 二 手 房 屋 买 卖 的 行 情 与 房 价 ? 买 房 子 , 当 然 要 了 解 行 情 , 才 方 便 杀 价 , 以 利 于 买 到 的 房 子 物 有 所 值 。 那 . . 详 细 > > ・ 独 生 女 买 房 给 父 母 住 , 应 认 定 为 借 名 买 房 还 是 赠 与 ・ 开 发 商 停 工 , 购 房 者 是 否 可 以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? ・ 夏 某 诉 胡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・ 刘 某 等 4 3 名 购 房 人 与 某 地 产 公 司 、 某 银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纠 纷 ・ 张 某 等 人 与 某 置 业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系 列 纠 纷 ・ 房 屋 买 卖 双 方 签 订 预 售 合 同 后 , 没 有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, 一 方 当 事 ・ 房 屋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,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要 求 出 卖 人 修 复 吗 ? 工 程 承 包 纠 纷 律 师 解 读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纠 纷 律 师 解 读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没 有 取 得 资 质 即 不 具 有 市 场 准 入 . . 详 细 > > ・ 房 屋 出 租 人 拒 绝 收 取 租 金 , 承 租 人 是 否 有 权 起 诉 要 求 其 收 取 租 金 ・ 出 租 人 起 诉 要 求 承 租 人 腾 退 房 屋 , 承 租 人 在 诉 讼 期 间 同 意 腾 退 ・ 承 租 人 搬 离 房 屋 后 , 出 租 人 不 能 以 双 方 对 违 约 责 任 未 达 成 一 致 ・ 出 租 人 违 约 导 致 承 租 人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, 承 租 人 应 当 及 时 ・ 出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没 有 处 分 权 的 , 不 影 响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・ 蠡 园 公 司 与 名 城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・ 擅 自 转 租 及 超 期 限 转 租 的 合 同 效 力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律 师 谈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立 法 中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律 师 谈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立 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, 《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颁 布 施 行 对 我 国 物 业 行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促 进 意 义 . . 详 细 > > ・ 物 业 服 务 存 在 严 重 瑕 疵 可 酌 情 减 免 物 业 服 务 费 ・ 未 经 共 有 业 主 同 意 在 商 铺 外 公 共 区 域 加 装 设 施 、 摆 放 设 备 的 , ・ 物 业 管 理 问 题 十 问 十 答 ・ 小 区 因 电 力 检 修 停 电 , 老 人 摸 黑 下 楼 摔 伤 后 起 诉 物 业 公 司 , 法 ・ 业 主 安 装 充 电 桩 合 理 需 求 物 业 公 司 应 予 配 合 ・ 业 主 委 员 会 对 于 业 主 共 有 事 项 和 物 业 共 同 管 理 事 项 可 以 自 己 名 ・ 物 业 纠 纷 1 0 0 问 答 ( 5 1 1 0 0 ) 加 工 承 揽 服 务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合 同 律 师 谈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义 及 承 揽 合 同 的 合 同 律 师 谈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义 及 承 揽 合 同 的 主 要 种 类 , 承 揽 合 同 是 承 揽 人 按 照 定 作 人 的 要 求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, 并 将 工 作 成 果 交 付 给 . . 详 细 > > ・ 一 人 公 司 为 其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时 未 置 备 书 面 的 股 东 决 定 , 仅 由 股 ・ 如 何 确 定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中 相 对 人 是 否 为 善 意 的 判 断 时 点 ? ・ 区 分 相 对 人 善 意 与 否 对 认 定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效 力 在 哪 些 情 ・ 担 保 合 同 关 于 担 保 责 任 承 担 使 用 的 词 语 是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的 “ 条 ・ 抵 押 权 人 可 能 无 法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2 5 种 情 形 ・ 担 保 问 题 审 判 实 务 问 答 ・ 主 合 同 无 效 导 致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, 担 保 人 过 错 应 该 如 何 认 定 ? 主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居 间 合 同 与 相 关 合 同 的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居 间 合 同 与 相 关 合 同 的 关 系 , 居 间 合 同 与 委 托 合 同 、 行 纪 合 同 的 异 同 点 : 委 托 合 同 属 于 服 务 性 合 同 , 服 务 合 同 . . 详 细 > > ・ 电 子 借 条 , 法 院 认 吗 ? ・ 民 间 借 贷 中 未 约 定 还 款 顺 序 , 先 还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・ 借 条 系 代 签 , 是 否 要 担 责 ? ・ 未 经 债 权 人 同 意 , 债 务 人 转 移 债 务 的 行 为 能 否 产 生 效 力 ? ・ 因 谐 音 欠 条 名 字 写 错 , 钱 还 要 的 回 吗 ? ・ 借 款 纠 纷 中 , “ 保 证 人 ” 三 个 字 意 味 着 什 么 ? ・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中 表 示 放 弃 部 分 债 务 , 能 否 构 成 法 律 上 的 债 务 免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行 纪 合 同 概 念 的 规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行 纪 合 同 概 念 的 规 定 , 行 纪 合 同 是 指 行 纪 人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,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, 为 委 托 人 从 事 贸 易 活 动 , . . 详 细 > > ・ 采 用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合 同 需 注 意 什 么 ・ 什 么 是 预 约 合 同 ・ 2 0 2 0 年 最 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范 本 ・ 口 头 订 立 的 合 同 能 不 能 作 数 ・ 房 地 产 典 当 借 款 合 同 ・ 律 师 审 查 合 同 有 哪 些 注 意 事 项 ・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变 更 合 同 解 除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,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合 同 无 效 。 一 方 以 欺 诈 、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,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; . . 详 细 > > ・ 对 于 纯 属 财 产 性 质 的 合 同 , 一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的 , 不 应 影 响 合 同 ・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的 五 种 情 形 ・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纠 纷 为 确 认 之 诉 , 不 符 合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情 形 ・ 原 告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基 于 合 同 有 效 而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定 合 同 无 效 ・ 潘 某 诉 沙 某 生 、 沙 某 乐 与 沙 某 亮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案 ・ 买 卖 无 证 车 库 的 行 为 是 否 无 效 ・ 关 于 以 虚 假 意 思 表 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以 及 隐 藏 行 为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当 事 人 变 更 合 同 的 法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谈 关 于 当 事 人 变 更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,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指 合 同 成 立 后 , 当 事 人 在 原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对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. . 详 细 > > ・ 可 预 判 的 商 业 风 险 , 不 适 用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・ 债 务 加 入 与 保 证 的 性 质 区 分 与 司 法 识 别 ・ 房 子 过 户 第 二 天 , 拆 迁 公 告 来 了 , 卖 家 反 悔 了 怎 么 办 ・ 人 民 法 院 报 案 例 : 交 货 验 收 清 单 更 改 合 同 约 定 价 款 不 构 成 合 同 ・ 承 诺 可 以 撤 回 吗 ・ 交 货 验 收 清 单 更 改 合 同 约 定 价 款 是 否 构 成 合 同 变 更 ・ 当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将 其 在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吗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当 事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定 情 合 同 律 师 探 析 当 事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定 情 形 , 法 定 解 除 , 指 合 同 生 效 后 , 没 有 履 行 或 者 未 履 行 完 毕 前 ,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解 除 . . 详 细 > > ・ 违 约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・ 合 同 未 约 定 合 同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期 间 , 是 否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・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形 下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权 行 使 约 定 解 除 权 ? ・ 违 约 方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解 除 合 同 并 非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而 是 行 使 诉 ・ 合 同 约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成 就 时 , 合 同 应 否 予 以 解 除 的 认 定 问 题 ・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及 后 果 ・ 构 成 重 大 误 解 的 合 同 ,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吗 ? 合 同 转 让 合 同 终 止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律 师 谈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除 外 情 形 的 法 律 合 同 律 师 谈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除 外 情 形 的 法 律 规 定 , 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是 指 不 改 变 合 同 权 利 的 内 容 , 由 债 权 人 将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。 债 . . 详 细 > > ・ 合 同 中 的 预 期 利 益 损 失 如 何 计 算 ? ・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加 害 履 行 与 根 本 违 约 的 区 别 ・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事 由 导 致 合 同 履 行 不 能 时 双 方 责 任 的 认 定 ・ 合 同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均 不 存 在 违 约 并 无 不 当 , 双 方 均 无 权 要 ・ 如 何 确 定 通 过 互 联 网 签 订 的 拍 卖 合 同 的 合 同 履 行 地 ・ 合 同 纠 纷 中 一 方 起 诉 要 求 另 一 方 履 行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的 ・ 背 靠 背 支 付 条 款 不 应 作 为 买 方 拒 绝 支 付 货 款 的 抗 辩 理 由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探 析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有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探 析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有 哪 些 情 形 ,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. . 详 细 > > ・ 公 园 游 乐 场 突 然 关 闭 储 值 卡 退 款 该 找 谁 ? ・ 出 租 方 拟 将 出 租 房 屋 改 造 他 用 的 , 是 否 属 于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・ 父 子 恶 意 转 移 房 产 逃 避 债 务 , 合 同 依 法 被 撤 销 ・ 商 家 更 换 服 务 地 点 , 储 值 卡 的 余 额 能 退 吗 , 退 多 少 ・ 如 遇 债 务 人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,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・ 债 权 和 债 务 归 于 一 人 时 会 产 生 什 么 法 律 效 果 ・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,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违 约 的 基 本 形 态 和 承 担 违 约 合 同 律 师 解 析 违 约 的 基 本 形 态 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种 类 , 违 约 , 即 违 反 合 同 。 现 实 中 违 约 形 态 表 现 多 样 , 不 少 学 者 对 此 都 有 归 纳 , . . 详 细 > > ・ 违 约 了 就 一 定 要 支 付 赔 偿 金 吗 ・ 涉 违 约 金 裁 判 规 则 1 8 条 ・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预 期 违 约 与 实 际 违 约 的 区 别 ・ 违 约 方 可 在 二 审 中 提 出 调 整 违 约 金 的 请 求 ・ 违 约 方 请 求 调 减 诉 讼 中 和 解 协 议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问 题 ・ 违 约 责 任 的 认 定 ・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4 3 种 适 用 情 形 特 邀 律 师 + m o r e 北 京 孙 超 律 师 委 托 指 南 + m o r e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律 师 王 某 某 申 请 会 见 权 监 督 案 律 师 的 价 值 : 要 么 不 接 , 要 么 全 力 以 您 知 道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的 意 见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民 商 诉 讼 律 师 代 理 指 南 刑 事 诉 讼 辩 护 和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民 商 事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指 南 北 京 律 师 ★ 专 注 民 商 诉 讼 案 律 师 要 想 不 惹 麻 烦 , 这 6 类 案 件 一 定 要 从 法 官 的 角 度 告 诉 你 , 为 何 打 官 司 一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在 线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团 队 集 合 了 北 京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, 工 伤 事 故 律 师 ,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, 医 疗 事 故 律 . . .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团 队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合 同 律 师 团 队 由 北 京 资 深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、 合 同 律 师 顾 问 专 家 组 建 , 服 务 领 域 :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, . . . 婚 姻 家 庭 在 线 律 师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团 队 离 婚 律 师 、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、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专 门 承 办 离 婚 房 产 诉 讼 及 相 关 财 产 . . .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专 题 \ \ [ 推 荐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涉 及 婚 姻 案 件 处 理 分 析 民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所 立 遗 嘱 m o r e > > 协 议 离 婚 诉 讼 离 婚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谈 协 议 离 婚 的 程 序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谈 协 议 离 婚 的 程 序 , 当 事 人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, 必 须 双 方 亲 自 到 一 方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. . 详 细 > >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高 额 违 约 金 是 否 有 效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财 产 分 割 部 分 的 效 力 认 定 问 题 ・ 真 分 手 后 , “ 假 离 婚 ” 时 签 订 的 协 议 有 效 吗 ? ・ 婚 内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书 并 约 定 大 额 赔 偿 , 起 诉 离 婚 时 是 ・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及 诉 讼 离 婚 的 流 程 及 材 料 ( 2 0 2 4 ) 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赠 与 第 三 人 的 财 产 是 否 享 有 任 意 撤 销 权 ・ 离 婚 协 议 中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权 益 性 质 的 认 定 北 京 离 婚 代 理 律 师 谈 证 明 感 情 破 裂 北 京 离 婚 代 理 律 师 谈 证 明 感 情 破 裂 无 和 好 可 能 的 证 据 , 草 率 结 婚 的 自 述 及 有 关 知 情 人 证 言 、 婚 后 仍 无 感 情 . . 详 细 > > ・ 一 方 在 离 婚 后 发 现 婚 生 子 女 非 亲 生 的 ,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・ 妻 子 离 家 十 余 年 , 离 婚 时 丈 夫 主 张 经 济 补 偿 , 法 院 怎 ・ 离 婚 诉 权 受 限 制 , 孕 妻 权 益 得 保 障 ・ 夫 妻 双 方 均 同 意 离 婚 但 是 未 能 保 障 疾 患 未 成 年 子 女 合 ・ 离 婚 时 妇 女 生 活 困 难 受 资 助 案 ・ 方 某 诉 李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残 疾 儿 童 抚 养 问 题 的 典 型 案 例 ・ 因 感 情 不 和 离 婚 的 典 型 案 例 事 实 婚 姻 子 女 抚 养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事 实 婚 姻 的 特 征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事 实 婚 姻 的 特 征 , 至 于 男 女 双 方 以 前 是 否 有 配 偶 或 未 婚 , 我 认 为 不 能 影 响 事 实 婚 姻 的 成 . . 详 细 > > ・ 如 何 更 好 的 处 理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・ 事 实 婚 姻 中 对 外 借 贷 所 形 成 的 债 务 应 如 何 处 理 ・ “ 事 实 婚 姻 ” 如 何 认 定 ・ 事 实 婚 姻 怎 么 认 定 ・ 事 实 婚 姻 是 否 有 效 ・ 当 事 实 婚 姻 遇 上 了 法 律 婚 姻 该 如 何 处 理 ・ 离 婚 后 未 复 婚 登 记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 婚 姻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中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中 未 成 年 子 女 财 产 的 范 围 , 依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现 行 民 法 规 定 ,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. . 详 细 > > ・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意 愿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, 一 定 会 得 到 支 ・ 抢 夺 、 藏 匿 未 成 年 子 女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・ 婚 后 分 居 期 间 一 方 擅 自 带 走 孩 子 , 另 一 方 起 诉 侵 犯 其 ・ 探 望 权 没 有 实 现 , 是 否 可 以 拒 付 抚 养 费 ? ・ 离 婚 后 , 男 方 以 有 学 区 房 为 由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, 会 ・ 祖 父 母 要 求 行 使 探 望 权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? ・ 调 解 离 婚 后 能 否 要 求 非 抚 养 方 给 付 抚 养 费 ? 财 产 分 割 同 居 析 产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夫 妻 共 同 债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清 偿 , 现 行 《 婚 姻 法 》 规 定 : “ 离 婚 时 , 原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负 的 . . 详 细 > > ・ 仅 办 婚 礼 未 领 证 , 男 方 可 以 要 求 返 还 全 部 彩 礼 吗 ? ・ 涉 彩 礼 返 还 纠 纷 中 , 不 论 是 否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, 在 确 定 ・ 礼 金 、 见 面 礼 、 改 口 费 … … 属 于 彩 礼 吗 ? ・ 彩 礼 究 竟 归 女 方 父 母 , 还 是 女 方 自 己 ? ・ 夫 妻 公 司 股 权 权 属 的 分 辨 ・ 取 消 婚 约 后 , 5 0 余 万 元 “ 彩 礼 ” 还 能 要 回 来 吗 ? ・ 涉 彩 礼 纠 纷 的 裁 判 规 则 探 析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因 同 居 而 产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探 析 因 同 居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分 割 及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, 法 院 在 处 理 因 同 居 关 系 而 产 生 涉 及 财 产 . . 详 细 > > ・ 双 方 经 济 往 来 众 多 , 仅 针 对 其 中 一 笔 提 起 民 间 借 贷 之 ・ 恋 爱 期 间 转 账 赠 与 表 情 达 意 无 需 返 还 ・ 在 恋 爱 期 间 , 给 予 钱 财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证 明 案 涉 款 ・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有 关 恋 爱 期 间 财 产 纠 纷 性 质 认 定 的 规 定 ・ 当 事 人 双 方 在 同 居 关 系 解 除 后 签 订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, ・ 同 居 期 间 的 财 产 发 生 混 同 , 在 无 法 区 分 份 额 的 情 况 下 ・ 双 方 存 在 “ 持 续 、 稳 定 的 共 同 生 活 ” 的 同 居 事 实 要 件 家 庭 暴 力 重 婚 认 定 北 京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家 庭 暴 力 北 京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律 师 谈 家 庭 暴 力 的 类 型 , 侵 害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家 庭 暴 力 。 对 家 庭 成 员 的 溺 、 弃 、 残 害 。 所 . . 详 细 > > ・ 虐 待 共 同 生 活 的 哺 乳 期 妇 女 和 未 成 年 人 , 坚 决 依 法 惩 ・ 受 害 者 勇 于 向 家 庭 暴 力 说 “ 不 ” , “ 法 院 + 妇 联 ” 合 力 ・ 因 不 堪 忍 受 长 期 严 重 家 庭 暴 力 而 杀 死 施 暴 人 , 作 案 后 ・ 施 暴 者 因 不 满 对 方 起 诉 离 婚 预 谋 杀 人 , 依 法 判 处 并 核 ・ 家 暴 带 来 的 心 理 创 伤 如 何 修 复 ・ 离 婚 诉 讼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对 于 家 暴 方 有 没 有 相 应 ・ 什 么 是 《 反 家 暴 法 》 所 指 的 家 庭 暴 力 北 京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事 实 婚 姻 能 否 北 京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谈 事 实 婚 姻 能 否 作 为 重 婚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? 对 于 有 配 偶 的 人 又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而 形 . . 详 细 > > ・ 夫 妻 一 方 在 另 一 方 重 婚 事 实 消 除 以 后 , 仅 以 该 重 婚 事 ・ 赵 某 诉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・ 重 婚 情 形 消 失 , 婚 姻 效 力 如 何 ・ 背 井 离 乡 婚 外 情 终 修 成 “ 正 果 ” “ 结 婚 ” 生 女 被 判 重 ・ 重 婚 是 构 成 婚 姻 无 效 的 情 形 之 一 , “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・ 被 “ 重 婚 ” 了 , 如 何 是 好 ・ 多 次 起 诉 离 婚 失 败 后 ,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, 其 行 离 婚 损 害 遗 产 继 承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探 析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, 我 国 的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实 质 上 是 离 因 损 害 赔 偿 ,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. . 详 细 > > ・ 婚 后 因 病 复 发 不 能 怀 孕 , 配 偶 能 否 以 此 为 由 撤 销 婚 姻 ・ 离 婚 后 发 现 前 夫 婚 内 出 轨 索 要 精 神 赔 偿 能 否 支 持 ? ・ 夫 妻 一 方 在 离 婚 后 半 年 内 又 与 他 人 生 育 出 子 女 的 , 原 ・ 离 婚 后 发 现 一 方 存 在 重 大 过 错 , 在 法 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・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司 法 适 用 与 裁 判 规 则 ・ 离 婚 后 发 现 子 女 非 亲 生 的 , 可 以 请 求 返 还 抚 养 费 、 支 ・ 试 管 婴 儿 非 丈 夫 亲 生 情 形 下 , 妻 子 违 背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北 京 继 承 纠 纷 律 师 谈 遗 产 继 承 中 适 北 京 继 承 纠 纷 律 师 谈 遗 产 继 承 中 适 用 法 定 继 承 的 情 形 , 在 遗 产 继 承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, 适 用 法 定 继 承 : 没 有 . . 详 细 > > ・ 王 某 诉 赵 某 等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案 ・ 继 承 人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, 遗 弃 被 继 承 人 的 , 丧 失 继 承 ・ 刘 某 申 请 指 定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民 政 局 为 徐 某 遗 产 管 理 人 ・ 遗 嘱 自 由 有 限 制 , 必 留 份 应 予 保 留 ・ 执 行 共 同 遗 嘱 , 尊 重 逝 者 遗 愿 ・ 在 继 承 的 遗 产 范 围 内 清 偿 判 项 的 执 行 难 题 与 破 解 ・ 被 继 承 人 尚 有 继 承 人 且 继 承 人 并 未 明 确 声 明 放 弃 继 承 收 养 赡 养 第 三 者 责 任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谈 收 养 人 送 养 人 北 京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谈 收 养 人 送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, 下 列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被 收 养 : . . 详 细 > > ・ 老 人 有 收 入 , 能 否 要 求 子 女 支 付 赡 养 费 ? ・ 《 收 养 法 》 实 施 前 收 养 成 年 人 的 行 为 如 何 认 定 ? ・ 关 于 事 实 收 养 关 系 的 认 定 ・ 未 办 理 合 法 收 养 手 续 , “ 养 子 ” 能 否 分 配 抚 恤 金 ? ・ 老 人 年 迈 需 赡 养 , 儿 女 平 等 共 担 当 ・ 年 迈 老 人 赡 养 费 用 由 儿 女 共 同 承 担 案 ・ 赡 养 方 式 自 主 选 择 赡 养 义 务 必 须 履 行 结 婚 钻 戒 在 离 婚 时 究 竟 属 于 夫 妻 共 结 婚 钻 戒 在 离 婚 时 究 竟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还 是 个 人 财 产 钻 石 象 征 永 恒 爱 情 , 结 婚 时 买 钻 戒 已 成 为 很 多 年 轻 . . 详 细 > > ・ 起 诉 “ 第 三 者 ” 返 还 赠 与 ? 先 要 证 明 这 两 点 ・ 婚 外 情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案 ・ 婚 姻 一 方 因 出 轨 导 致 离 婚 , 第 三 者 代 其 向 原 配 偶 支 付 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这 样 擅 自 赠 与 ? 无 效 ! ・ 丈 夫 给 小 三 的 钱 原 配 可 以 追 回 吗 ・ 婚 外 情 期 间 的 “ 恋 爱 转 账 ” , 妻 子 能 追 回 吗 ? ・ 背 着 配 偶 豪 掷 “ 第 三 者 ” 钱 财 有 效 吗 律 师 团 队 及 荣 誉 资 质 m o r e > > 正 义 坚 守 平 等 信 仰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( 0 1 0 5 7 4 2 5 7 7 7 ) 汇 集 了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、 婚 姻 家 庭 律 师 、 工 伤 事 故 律 师 、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、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、 遗 产 继 承 律 师 、 房 产 纠 纷 律 师 等 各 领 域 专 家 律 师 ,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诉 讼 律 师 门 户 网 站 。 友 情 链 接 \ \ L i n k s ( 欢 迎 律 师 同 仁 朋 友 交 换 友 情 链 接 , 请 联 系 Q Q : 7 9 8 3 2 9 9 0 7 ; 申 请 加 入 的 朋 友 请 先 做 好 本 站 链 接 ! 点 此 申 请 ! ) 北 京 债 务 纠 纷 律 师 网 北 京 刑 事 律 师 网 民 办 教 育 律 师 网 每 天 学 点 法 网 北 京 再 审 申 诉 律 师 切 它 网 律 政 中 国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网 北 京 交 通 事 故 律 师 网 北 京 劳 动 争 议 律 师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北 京 房 产 律 师 网 百 度 盈 科 刑 事 律 师 老 年 人 法 律 服 务 民 间 借 贷 律 师 1 5 0 1 1 1 6 3 9 3 7 返 回 首 页 | 网 站 介 绍 | 会 员 中 心 | 网 站 声 明 | 留 言 交 流 | 联 系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@ 2 0 1 1 超 越 北 京 律 师 w w w . g o v w q . c o m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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