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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您 好 , 欢 迎 来 到 平 顶 山 志 愿 者 协 会 ! 热 线 : 0 3 7 5 3 7 3 9 5 9 9 网 站 首 页 协 会 简 介 通 知 公 告 新 闻 资 讯 新 闻 资 讯 进 一 步 了 解 协 会 新 闻 政 策 法 规 风 采 展 示 协 会 章 程 入 会 申 请 联 系 我 们 平 顶 山 志 愿 者 志 愿 者 在 行 动 最 新 动 态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, 招 标 人 为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,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,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。 一 、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2 、 采 购 方 式 : 竞 争 性 谈 判 3 、 预 算 金 额 : 8 2 0 0 0 0 元 ; 最 高 限 价 : 8 2 0 0 0 0 元 ; 4 、 采 购 需 求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的 名 称 、 数 量 、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服 务 要 求 等 ) ( 1 ) 资 金 来 源 : 自 筹 资 金 , 已 落 实 ; ( 2 ) 建 设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( 3 ) 招 标 范 围 :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。 ( 4 ) 计 划 工 期 : 6 0 日 历 天 ; ( 5 ) 质 量 要 求 : 合 格 ; 5 、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: 否 二 、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: 1 、 满 足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; 2 、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: 无 。 3 、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3 . 1 、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; (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、 税 务 登 记 证 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) 3 . 2 、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3 、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4 、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5 、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6 、 供 应 商 须 具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, 并 具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; 3 . 7 、 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, 且 自 参 与 本 项 目 报 名 至 项 目 结 束 期 间 均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(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书 ,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) ; ; 3 . 8 、 技 术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类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; 3 . 9 、 派 项 目 经 理 、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,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: ① 由 投 标 人 与 之 签 订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劳 动 合 同 ; ② 并 提 供 2 0 2 1 年 1 0 月 份 以 来 连 续 6 个 月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( 注 : 企 业 注 册 地 已 开 通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功 能 的 , 必 须 提 供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网 络 查 询 打 印 件 ; 企 业 注 册 地 未 开 通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功 能 的 提 供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的 并 由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社 保 查 询 个 人 明 细 证 明 或 对 账 单 ) ; 3 . 1 0 、 需 提 供 “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” 网 站 的 “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” ,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“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” ,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” 网 站 的 “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名 单 ” 查 询 结 果 页 面 截 图 , 若 有 不 良 记 录 , 执 行 财 库 [ 2 0 1 6 ] 1 2 5 号 文 。 3 . 1 1 、 供 应 商 须 保 证 投 标 期 间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,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引 起 的 一 切 不 良 后 果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。 三 、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: 1 . 时 间 : 2 0 2 2 年 6 月 7 日 至 2 0 2 2 年 6 月 8 日 ; ( 北 京 时 间 上 午 8 : 0 0 1 2 : 0 0 , 下 午 1 4 : 0 0 1 7 : 3 0 , 节 假 日 除 外 ) 2 .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(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) 。 3 . 方 式 :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( 原 件 )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“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” 中 规 定 的 资 料 现 场 获 取 。 ( 注 : 上 述 资 料 须 携 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壹 份 , 报 名 时 核 对 原 件 , 留 复 印 件 ) 4 .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: 人 民 币 3 0 0 元 / 份 , 售 后 不 退 ; 四 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: 1 .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(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) :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9 时 3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。 2 .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(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) 。 3 . 逾 期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、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。 五 、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及 公 告 期 限 : 本 次 公 告 在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》 网 上 发 布 ; 六 、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宜 :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联 系 人 : 周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: 1 8 6 0 3 7 5 0 3 6 6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、 疫 情 防 控 应 急 处 置 实 战 演 练 志 愿 者 招 募 招 募 详 情 1 、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即 日 起 至 3 月 2 6 日 8 时 2 、 志 愿 服 务 区 域 平 顶 山 市 主 城 区 ( 新 华 区 、 卫 东 区 、 湛 河 区 、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示 范 区 、 高 新 区 ) 3 、 志 愿 服 务 内 容 1 、 3 月 2 2 日 至 2 4 日 : 协 助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入 户 宣 传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工 作 。 2 、 3 月 2 5 日 8 时 — 2 6 日 8 时 : 协 助 核 酸 检 测 采 样 点 工 作 人 员 维 持 检 测 现 场 秩 序 。 4 、 报 名 方 式 志 愿 者 协 会 : 1 5 6 3 7 5 5 1 6 7 5 建 设 路 街 道 黄 楝 树 社 区 : 7 0 7 0 7 1 0 天 使 社 区 : 7 0 5 3 9 9 5 新 优 社 区 : 3 3 9 9 1 3 6 诸 葛 庙 社 区 : 7 0 9 8 6 3 5 神 马 社 区 : 3 9 9 2 5 0 0 光 明 路 街 道 : 1 9 1 0 3 7 5 8 0 0 8 曙 光 街 街 道 沿 西 社 区 : 1 5 9 3 8 9 7 5 5 7 2 温 馨 提 醒 1 、 建 议 志 愿 者 选 择 自 己 方 便 的 社 区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,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所 在 社 区 或 志 愿 者 协 会 报 名 。 2 、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须 身 体 健 康 , 在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疫 情 防 控 的 各 项 规 定 , 做 好 自 我 保 护 工 作 。 3 、 听 从 组 织 安 排 , 自 觉 维 护 志 愿 者 形 象 。 4 、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根 据 志 愿 服 务 地 点 出 具 的 志 愿 服 务 证 明 , 可 为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录 入 服 务 时 长 。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成 交 公 告 一 、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: 1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2 、 采 购 方 式 : 竞 争 性 谈 判 3 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2 年 6 月 5 日 4 、 评 审 日 期 :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5 、 采 购 需 求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的 名 称 、 数 量 、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服 务 要 求 等 ) ( 1 ) 资 金 来 源 : 自 筹 资 金 , 已 落 实 ; ( 2 ) 建 设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( 3 ) 招 标 范 围 :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。 ( 4 ) 计 划 工 期 : 6 0 日 历 天 ; ( 5 ) 质 量 要 求 : 合 格 ; 二 、 成 交 情 况 : 成 交 单 位 : 河 南 和 华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交 价 : 8 0 0 0 0 0 . 0 0 元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湛 河 区 苗 张 路 东 段 ( 曹 镇 乡 财 政 所 二 楼 ) 三 、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介 及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: 本 次 公 告 在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》 网 上 发 布 ;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 工 作 日 。 四 、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: 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成 交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, 可 以 在 本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,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。 逾 期 未 提 交 或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将 不 予 受 理 。 五 、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: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联 系 人 : 周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: 1 8 6 0 3 7 5 0 3 6 6 2 0 2 2 年 6 月 1 3 日 守 护 儿 童 平 安 筑 牢 安 全 防 线 我 们 机 构 于 2 0 2 2 年 6 月 1 0 日 上 午 在 堂 街 联 小 完 成 两 场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活 动 ,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任 重 道 远 , 需 要 全 社 会 更 多 的 力 量 加 入 进 来 , 儿 童 安 全 至 关 重 要 , 学 会 更 多 的 生 存 技 能 , 远 离 意 外 和 伤 害 。 活 动 中 , 志 愿 者 讲 师 向 学 生 详 细 讲 解 “ 千 斤 顶 抬 升 方 法 ” 、 “ 毛 毯 担 架 简 易 制 作 ” 、 “ 绳 结 大 比 拼 ” 、 “ A E D 使 用 方 法 ” 、 “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” 、 “ 家 具 防 倾 倒 ” 等 救 援 救 护 知 识 , 并 引 导 孩 子 动 手 实 践 , 让 孩 子 们 在 参 与 式 、 体 验 式 和 沉 浸 式 的 游 戏 互 动 中 掌 握 自 救 互 救 的 技 能 , 帮 助 青 少 年 儿 童 提 升 应 对 风 险 的 能 力 。 千 斤 项 抬 升 毛 毯 担 架 绳 结 比 拼 A E D 使 用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家 具 防 倾 倒 通 过 把 安 全 知 识 融 入 到 体 验 式 的 互 动 游 戏 中 , 孩 子 们 记 得 住 、 玩 得 开 心 , 让 安 全 意 识 内 化 于 心 , 从 而 真 正 实 现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“ 教 会 儿 童 自 救 , 提 高 生 存 能 力 ” 的 服 务 理 念 , 引 导 儿 童 远 离 危 险 , 平 安 健 康 地 学 习 、 生 活 、 成 长 , 进 一 步 营 造 青 少 年 儿 童 享 有 更 安 全 、 更 健 康 的 校 园 环 境 。 叶 县 瓦 店 学 校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活 动 为 创 建 平 安 校 园 , 关 爱 儿 童 健 康 , 进 一 步 加 强 少 年 儿 童 安 全 救 援 知 识 , 提 升 少 年 儿 童 的 的 自 救 能 力 ,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, 5 月 2 3 日 上 午 , 平 顶 山 市 有 家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联 合 壹 基 金 公 益 基 金 和 腾 讯 基 金 会 进 行 少 年 儿 童 安 全 急 救 知 识 演 练 培 训 。 孩 子 的 安 全 永 远 都 是 教 育 的 第 一 位 , 永 远 都 是 教 育 的 重 中 之 重 , 今 天 的 自 救 游 戏 环 节 包 括 ‘ 毛 毯 担 架 ’ 、 ‘ 绳 结 大 比 拼 ’ 、 ‘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’ 、 ‘ 家 具 防 倾 倒 ’ 、 ‘ A E D 的 使 用 方 法 ’ 、 ‘ 千 斤 顶 抬 升 ’ 这 六 项 , 救 援 队 的 叔 叔 、 阿 姨 给 小 朋 友 认 真 讲 解 每 一 项 游 戏 规 则 。 游 戏 一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, 又 名 “ 海 氏 急 救 法 ” 。 是 美 国 医 师 亨 利 · 海 姆 立 克 1 9 7 4 年 发 明 的 一 套 利 用 肺 部 残 留 气 体 , 形 成 气 流 冲 出 异 物 的 急 救 方 法 。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是 全 世 界 抢 救 气 管 异 物 患 者 的 标 准 方 法 。 急 救 者 首 先 以 前 腿 弓 , 后 腿 登 的 姿 势 站 稳 , 然 后 使 患 者 坐 在 自 己 弓 起 的 大 腿 上 , 并 让 其 身 体 略 前 倾 。 然 后 将 双 臂 分 别 从 患 者 两 腋 下 前 伸 并 环 抱 患 者 。 左 手 握 拳 , 右 手 从 前 方 握 住 左 手 手 腕 , 使 左 拳 虎 口 贴 在 患 者 胸 部 下 方 , 肚 脐 上 方 的 上 腹 部 中 央 , 形 成 “ 合 围 ” 之 势 , 然 后 突 然 用 力 收 紧 双 臂 , 用 左 拳 虎 口 向 患 者 上 腹 部 内 上 方 猛 烈 施 压 , 迫 使 其 上 腹 部 下 陷 。 老 师 告 诉 小 朋 友 们 发 现 有 噎 食 现 象 , 先 要 发 出 求 救 信 号 , 小 朋 友 们 模 仿 的 像 模 像 样 , 在 生 活 中 有 时 会 出 现 被 坚 果 、 核 等 食 物 卡 住 的 情 况 , 尤 其 是 小 朋 友 在 边 吃 东 西 、 边 嬉 戏 玩 闹 的 情 况 下 , 更 容 易 发 生 气 道 异 物 梗 阻 , 梗 阻 时 间 一 旦 超 过 4 6 分 钟 就 可 能 会 窒 息 死 亡 , 往 往 来 不 及 送 到 医 院 , 而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就 是 适 用 于 此 种 情 况 的 急 救 方 法 。 每 个 孩 子 在 听 完 讲 解 后 , 都 通 过 活 动 道 具 实 操 了 一 遍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, 孩 子 们 很 快 就 掌 握 了 这 个 方 法 。 游 戏 二 家 具 防 倾 倒 万 一 在 家 里 时 赶 上 了 地 震 , 看 着 周 围 摇 摇 欲 坠 的 家 具 , 你 会 不 会 感 到 紧 张 害 怕 ? 地 震 本 身 不 会 伤 人 , 通 过 倒 塌 、 移 动 、 坠 落 、 破 碎 才 会 伤 人 。 当 发 生 地 震 的 时 候 , 家 具 会 发 生 倾 倒 砸 伤 人 的 情 况 , 老 师 的 讲 解 让 幼 儿 意 识 到 隐 藏 的 危 害 。 游 戏 三 毛 毯 担 架 大 灾 发 生 时 ,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往 往 无 法 第 一 时 间 到 达 现 场 , 那 我 们 可 以 利 用 身 边 的 物 品 , 如 毛 毯 、 窗 帘 等 制 作 担 架 运 送 受 伤 人 员 , 运 用 大 家 的 经 验 和 智 慧 避 免 伤 者 的 二 次 伤 害 。 人 小 力 气 大 哦 , 小 朋 友 一 起 做 好 了 毛 毯 担 架 , 运 送 我 们 受 伤 的 玩 偶 去 医 院 。 游 戏 四 A E D 的 使 用 方 法 在 心 跳 骤 停 时 , 在 最 佳 抢 救 时 间 的 黄 金 4 分 钟 内 , 利 用 自 动 体 外 除 颤 器 ( A E D ) 对 患 者 进 行 除 颤 和 心 肺 复 苏 , 是 有 效 制 止 猝 死 的 办 法 。 通 过 老 师 讲 解 , 孩 子 们 了 解 到 有 人 出 现 “ 三 无 ” 的 情 况 ( 无 意 识 、 无 呼 吸 、 无 心 跳 ) 时 会 需 要 使 用 A E D , 过 程 中 每 个 小 朋 友 都 会 有 1 2 名 代 表 去 体 验 A E D 的 操 作 方 法 , 孩 子 们 学 习 的 非 常 认 真 。 当 然 , 有 人 发 生 心 脏 骤 停 时 , 我 们 并 不 建 议 由 儿 童 直 接 使 用 A E D , 最 佳 的 方 式 是 去 寻 求 周 边 医 生 或 者 大 人 进 行 操 作 。 游 戏 五 千 斤 顶 抬 升 千 斤 顶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救 援 工 具 , 当 伤 员 被 埋 压 需 要 尽 快 救 出 , 但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无 法 立 刻 赶 到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。 老 师 在 讲 解 千 斤 顶 的 使 用 方 法 之 后 , 小 朋 友 们 通 过 千 斤 顶 抬 升 施 救 , 救 人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护 住 伤 员 的 颈 部 和 脊 柱 , 避 免 二 次 伤 害 。 不 过 , 我 们 并 不 建 议 孩 子 们 直 接 使 用 , 在 意 外 发 生 时 , 孩 子 们 要 尽 量 先 通 知 大 人 。 游 戏 六 绳 结 大 比 拼 用 结 绳 的 方 法 可 以 将 床 单 、 窗 帘 等 物 品 连 接 在 一 起 , 在 逃 生 通 道 受 阻 时 可 以 攀 爬 , 可 以 固 定 , 是 经 常 使 用 的 一 种 生 活 技 能 。 在 本 次 活 动 中 , 老 师 教 给 孩 子 们 两 种 打 结 方 式 : 身 体 单 套 结 、 双 平 结 。 感 谢 壹 基 金 公 益 基 金 和 腾 讯 基 金 会 的 老 师 们 分 享 的 很 多 实 用 的 安 全 知 识 , 进 一 步 增 强 小 朋 友 的 安 全 意 识 , 增 长 了 小 朋 友 们 的 急 救 技 能 。 同 时 强 调 安 全 无 时 不 在 , 我 们 要 坚 持 校 园 安 全 以 预 防 为 主 , 从 现 在 做 起 , 为 构 建 平 安 、 和 谐 、 文 明 校 园 而 努 力 , 为 学 生 的 安 全 保 驾 护 航 ! 通 知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[ 2 0 2 2 0 6 0 6 ]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, 招 标 人 为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,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,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。 一 、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2 、 采 购 方 式 : 竞 争 性 谈 判 3 、 预 算 金 额 : 8 2 0 0 0 0 元 ; 最 高 限 价 : 8 2 0 0 0 0 元 ; 4 、 采 购 需 求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的 名 称 、 数 量 、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服 务 要 求 等 ) ( 1 ) 资 金 来 源 : 自 筹 资 金 , 已 落 实 ; ( 2 ) 建 设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( 3 ) 招 标 范 围 :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。 ( 4 ) 计 划 工 期 : 6 0 日 历 天 ; ( 5 ) 质 量 要 求 : 合 格 ; 5 、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: 否 二 、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: 1 、 满 足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; 2 、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: 无 。 3 、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3 . 1 、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; (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、 税 务 登 记 证 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) 3 . 2 、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3 、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4 、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5 、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;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3 . 6 、 供 应 商 须 具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, 并 具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; 3 . 7 、 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, 且 自 参 与 本 项 目 报 名 至 项 目 结 束 期 间 均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(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书 ,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) ; ; 3 . 8 、 技 术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类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; 3 . 9 、 派 项 目 经 理 、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,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: ① 由 投 标 人 与 之 签 订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劳 动 合 同 ; ② 并 提 供 2 0 2 1 年 1 0 月 份 以 来 连 续 6 个 月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( 注 : 企 业 注 册 地 已 开 通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功 能 的 , 必 须 提 供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网 络 查 询 打 印 件 ; 企 业 注 册 地 未 开 通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功 能 的 提 供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的 并 由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社 保 查 询 个 人 明 细 证 明 或 对 账 单 ) ; 3 . 1 0 、 需 提 供 “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” 网 站 的 “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” ,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“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” ,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” 网 站 的 “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名 单 ” 查 询 结 果 页 面 截 图 , 若 有 不 良 记 录 , 执 行 财 库 [ 2 0 1 6 ] 1 2 5 号 文 。 3 . 1 1 、 供 应 商 须 保 证 投 标 期 间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,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引 起 的 一 切 不 良 后 果 ( 提 供 承 诺 书 , 格 式 自 拟 ) 。 三 、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: 1 . 时 间 : 2 0 2 2 年 6 月 7 日 至 2 0 2 2 年 6 月 8 日 ; ( 北 京 时 间 上 午 8 : 0 0 1 2 : 0 0 , 下 午 1 4 : 0 0 1 7 : 3 0 , 节 假 日 除 外 ) 2 .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(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) 。 3 . 方 式 :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( 原 件 )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“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” 中 规 定 的 资 料 现 场 获 取 。 ( 注 : 上 述 资 料 须 携 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壹 份 , 报 名 时 核 对 原 件 , 留 复 印 件 ) 4 .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: 人 民 币 3 0 0 元 / 份 , 售 后 不 退 ; 四 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: 1 .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(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) :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9 时 3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。 2 .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(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) 。 3 . 逾 期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、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。 五 、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及 公 告 期 限 : 本 次 公 告 在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》 网 上 发 布 ; 六 、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宜 :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联 系 人 : 周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: 1 8 6 0 3 7 5 0 3 6 6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、 疫 情 防 控 应 急 处 置 实 战 演 练 志 愿 者 招 募 [ 2 0 2 2 0 3 2 2 ] 招 募 详 情 1 、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即 日 起 至 3 月 2 6 日 8 时 2 、 志 愿 服 务 区 域 平 顶 山 市 主 城 区 ( 新 华 区 、 卫 东 区 、 湛 河 区 、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示 范 区 、 高 新 区 ) 3 、 志 愿 服 务 内 容 1 、 3 月 2 2 日 至 2 4 日 : 协 助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入 户 宣 传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工 作 。 2 、 3 月 2 5 日 8 时 — 2 6 日 8 时 : 协 助 核 酸 检 测 采 样 点 工 作 人 员 维 持 检 测 现 场 秩 序 。 4 、 报 名 方 式 志 愿 者 协 会 : 1 5 6 3 7 5 5 1 6 7 5 建 设 路 街 道 黄 楝 树 社 区 : 7 0 7 0 7 1 0 天 使 社 区 : 7 0 5 3 9 9 5 新 优 社 区 : 3 3 9 9 1 3 6 诸 葛 庙 社 区 : 7 0 9 8 6 3 5 神 马 社 区 : 3 9 9 2 5 0 0 光 明 路 街 道 : 1 9 1 0 3 7 5 8 0 0 8 曙 光 街 街 道 沿 西 社 区 : 1 5 9 3 8 9 7 5 5 7 2 温 馨 提 醒 1 、 建 议 志 愿 者 选 择 自 己 方 便 的 社 区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,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所 在 社 区 或 志 愿 者 协 会 报 名 。 2 、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须 身 体 健 康 , 在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疫 情 防 控 的 各 项 规 定 , 做 好 自 我 保 护 工 作 。 3 、 听 从 组 织 安 排 , 自 觉 维 护 志 愿 者 形 象 。 4 、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根 据 志 愿 服 务 地 点 出 具 的 志 愿 服 务 证 明 , 可 为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录 入 服 务 时 长 。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成 交 公 告 [ 2 0 2 2 0 6 1 3 ] 一 、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: 1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养 老 驿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2 、 采 购 方 式 : 竞 争 性 谈 判 3 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2 年 6 月 5 日 4 、 评 审 日 期 :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5 、 采 购 需 求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的 名 称 、 数 量 、 简 要 技 术 需 求 或 服 务 要 求 等 ) ( 1 ) 资 金 来 源 : 自 筹 资 金 , 已 落 实 ; ( 2 ) 建 设 地 点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( 3 ) 招 标 范 围 :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。 ( 4 ) 计 划 工 期 : 6 0 日 历 天 ; ( 5 ) 质 量 要 求 : 合 格 ; 二 、 成 交 情 况 : 成 交 单 位 : 河 南 和 华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交 价 : 8 0 0 0 0 0 . 0 0 元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湛 河 区 苗 张 路 东 段 ( 曹 镇 乡 财 政 所 二 楼 ) 三 、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介 及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: 本 次 公 告 在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》 网 上 发 布 ;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 工 作 日 。 四 、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: 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成 交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, 可 以 在 本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,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。 逾 期 未 提 交 或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将 不 予 受 理 。 五 、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: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地 址 : 平 顶 山 市 市 委 家 属 院 联 系 人 : 周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: 1 8 6 0 3 7 5 0 3 6 6 2 0 2 2 年 6 月 1 3 日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与 证 明 出 具 办 法 ( 试 行 )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第 6 7 号 [ 2 0 2 2 0 3 2 2 ]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和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出 具 工 作 , 保 障 志 愿 者 和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等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参 与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发 展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慈 善 法 》 和 《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, 是 指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依 法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纸 质 载 体 等 形 式 , 记 录 志 愿 者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有 关 信 息 。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, 是 指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依 法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 依 据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信 息 形 成 的 、 能 够 证 明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情 况 的 材 料 。 第 三 条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、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, 应 当 遵 循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、 无 偿 、 及 时 的 原 则 。 第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记 录 的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, 包 括 志 愿 者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、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、 培 训 情 况 、 表 彰 奖 励 情 况 和 评 价 情 况 。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还 可 以 记 录 与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信 息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以 通 过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, 也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纸 质 载 体 等 形 式 记 录 。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纸 质 载 体 等 形 式 记 录 的 志 愿 者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、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等 信 息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统 一 的 信 息 数 据 标 准 录 入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, 实 现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。 第 五 条 志 愿 者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, 包 括 姓 名 、 性 别 、 出 生 日 期 、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、 居 住 区 域 、 联 系 方 式 、 专 业 技 能 和 服 务 类 别 等 。 第 六 条 志 愿 者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, 可 以 由 志 愿 者 本 人 在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; 经 志 愿 者 同 意 后 , 也 可 以 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录 入 。 志 愿 者 提 供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发 现 志 愿 者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有 明 显 错 误 、 缺 漏 , 或 者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的 , 应 当 要 求 志 愿 者 修 改 、 补 充 。 第 七 条 志 愿 者 的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, 包 括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名 称 、 日 期 、 地 点 、 服 务 内 容 、 服 务 时 间 、 活 动 组 织 单 位 和 活 动 负 责 人 。 前 款 的 服 务 时 间 是 指 志 愿 者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实 际 付 出 的 时 间 , 以 小 时 为 计 量 单 位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实 际 情 况 ,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服 务 时 间 。 第 八 条 志 愿 者 的 培 训 情 况 , 包 括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培 训 的 名 称 、 主 要 内 容 、 学 习 时 长 、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和 日 期 等 信 息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、 如 实 记 录 志 愿 者 的 培 训 情 况 。 第 九 条 志 愿 者 的 表 彰 奖 励 情 况 , 包 括 志 愿 者 获 得 志 愿 服 务 表 彰 奖 励 的 名 称 、 日 期 和 授 予 单 位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记 录 志 愿 者 在 本 组 织 获 得 表 彰 奖 励 的 情 况 。 志 愿 者 获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志 愿 服 务 表 彰 奖 励 的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在 志 愿 者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后 及 时 、 如 实 记 录 。 志 愿 者 获 得 其 他 组 织 给 予 志 愿 服 务 表 彰 奖 励 的 , 可 以 凭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协 助 记 录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核 实 无 误 后 应 当 协 助 记 录 。 第 十 条 志 愿 者 的 评 价 情 况 , 包 括 对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以 及 评 价 日 期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志 愿 服 务 完 成 情 况 、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反 馈 情 况 , 对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以 基 于 服 务 时 间 和 服 务 质 量 等 ,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星 级 评 价 。 第 十 一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。 其 中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和 评 价 情 况 , 应 当 在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记 录 。 第 十 二 条 志 愿 者 可 以 在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本 人 的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信 息 。 志 愿 者 需 要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协 助 查 询 的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给 予 帮 助 。 第 十 三 条 志 愿 者 发 现 本 人 的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记 录 有 错 误 、 缺 漏 的 , 可 以 向 相 关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提 出 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, 确 有 错 误 、 缺 漏 的 , 予 以 修 改 、 补 充 。 第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志 愿 者 的 需 要 , 以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信 息 为 依 据 , 为 志 愿 者 无 偿 、 如 实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。 志 愿 者 可 以 在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中 打 印 本 人 的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。 第 十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应 当 载 明 志 愿 者 的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、 服 务 内 容 和 记 录 单 位 , 也 可 以 包 含 记 录 的 其 他 信 息 。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的 格 式 , 可 以 参 照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提 供 的 规 范 样 式 。 根 据 志 愿 者 的 需 要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以 在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上 加 盖 印 章 。 第 十 六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妥 善 管 理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信 息 , 不 得 将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信 息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。 未 经 志 愿 者 本 人 同 意 ,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其 有 关 信 息 。 第 十 七 条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可 以 通 过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查 验 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、 变 造 或 者 使 用 虚 假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。 第 十 八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在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中 如 实 反 映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和 证 明 出 具 工 作 情 况 ,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。 第 十 九 条 不 属 于 志 愿 服 务 的 活 动 , 不 得 进 行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记 录 、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。 第 二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不 依 法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、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, 或 者 发 现 单 位 和 个 人 伪 造 、 变 造 、 使 用 虚 假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的 , 可 以 向 民 政 部 门 投 诉 、 举 报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民 政 部 门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记 录 和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抽 查 制 度 , 重 点 检 查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与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, 抽 查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, 可 以 向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各 方 了 解 核 实 情 况 , 有 权 要 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,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不 得 隐 瞒 、 阻 碍 或 者 拒 绝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泄 露 志 愿 者 有 关 记 录 信 息 、 侵 害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隐 私 的 , 由 民 政 部 门 依 据 《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》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警 告 ,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;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, 责 令 限 期 停 止 活 动 并 进 行 整 改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吊 销 登 记 证 书 并 予 以 公 告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不 依 法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或 者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的 , 由 民 政 部 门 依 据 《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》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警 告 ,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;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, 责 令 限 期 停 止 活 动 , 并 可 以 向 社 会 和 有 关 单 位 通 报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利 用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或 者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证 明 出 具 进 行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,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慈 善 组 织 、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、 公 益 活 动 举 办 单 位 、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公 益 活 动 , 依 法 与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合 作 , 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招 募 志 愿 者 的 , 应 当 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做 好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与 证 明 出 具 工 作 ; 依 法 自 行 招 募 志 愿 者 的 , 参 照 本 办 法 关 于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规 定 做 好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与 证 明 出 具 工 作 。 在 城 乡 社 区 、 单 位 内 部 成 立 的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团 体 , 应 当 在 对 其 实 施 管 理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或 者 单 位 指 导 下 , 记 录 志 愿 者 的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2 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政 策 法 规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志 愿 者 管 理 办 法 [ 2 0 2 2 0 3 2 2 ]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、 为 加 强 对 志 愿 者 的 管 理 , 依 据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章 程 》 制 订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、 协 会 志 愿 者 包 括 志 愿 者 、 会 员 、 荣 誉 会 员 。 第 三 条 、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。 第 二 章 志 愿 者 的 申 请 资 格 第 四 条 、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个 人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( 一 ) 了 解 认 同 协 会 章 程 , 接 受 协 会 理 念 , 遵 守 协 会 纪 律 , 服 从 协 会 管 理 ; ( 二 ) 具 有 不 计 报 酬 , 无 私 奉 献 的 精 神 ; ( 三 ) 具 备 与 所 参 加 的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及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基 本 素 质 ; ( 四 ) 每 年 参 与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两 次 以 上 ; ( 五 )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守 法 公 民 ( 没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可 以 跟 随 监 护 人 一 起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) 。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对 所 有 志 愿 者 在 参 加 活 动 时 的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不 负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。 第 五 条 、 志 愿 者 的 申 请 方 式 : 申 请 加 入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可 通 过 以 下 三 种 形 式 进 行 : ( 一 ) 、 通 过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网 站 ( w w w . p d s z y z . o r g )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申 请 ; ( 二 ) 、 通 过 e m a i l 申 请 。 填 写 申 请 表 后 用 e m a i l 发 送 至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人 力 资 源 部 信 箱 p d s z y z x h @ 1 2 6 . c o m ; ( 三 ) 、 填 写 申 请 表 邮 寄 或 面 交 协 会 人 力 资 源 部 。 申 请 表 中 注 明 必 填 的 项 目 , 申 请 者 应 完 整 、 正 确 填 写 。 申 请 表 所 填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、 有 效 , 对 资 料 填 写 不 真 实 的 人 员 , 人 力 部 可 不 予 审 核 通 过 , 审 核 通 过 后 六 个 月 内 未 参 加 一 次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的 , 加 入 协 会 须 重 新 申 请 。 ( 四 ) 、 协 会 对 申 请 者 个 人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。 申 请 人 员 资 料 经 人 力 部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成 为 志 愿 者 , 网 络 申 请 审 核 通 过 后 首 次 参 与 活 动 须 填 写 书 面 申 请 表 并 签 名 。 第 六 条 、 会 员 的 申 请 方 式 :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可 申 请 成 为 会 员 : A 、 参 加 并 通 过 协 会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; B 、 年 度 累 计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6 次 以 上 , 总 服 务 时 间 3 0 小 时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; C 、 对 协 会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人 力 部 出 具 书 面 详 细 资 料 及 理 由 ; D 、 认 同 会 费 收 取 标 准 ,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。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者 , 由 人 力 部 上 报 协 会 理 事 会 批 准 通 过 后 成 为 会 员 。 第 七 条 、 荣 誉 会 员 : 对 协 会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但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或 无 法 继 续 参 加 协 会 活 动 的 人 员 , 由 职 能 部 门 提 名 ( 应 提 供 详 细 材 料 ) , 理 事 会 审 核 批 准 后 成 为 荣 誉 会 员 。 荣 誉 会 员 不 进 行 服 务 时 间 考 核 , 但 以 协 会 荣 誉 会 员 名 义 参 加 有 关 活 动 则 须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。 荣 誉 会 员 如 要 成 为 会 员 , 则 按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进 行 , 同 时 取 消 荣 誉 会 员 资 格 。 第 三 章 会 费 标 准 及 交 纳 第 八 条 、 根 据 《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章 程 》 规 定 , 会 员 须 交 纳 会 费 ; 第 九 条 、 会 费 标 准 : 学 生 会 员 2 0 元 / 年 , 成 年 会 员 5 0 元 / 年 , 视 个 人 条 件 多 交 不 限 ; 第 十 条 、 会 员 申 请 通 过 1 个 月 内 交 纳 本 年 度 会 费 , 老 会 员 每 年 1 2 月 份 前 交 纳 下 年 度 会 费 , 特 殊 情 况 请 向 协 会 财 务 室 说 明 , 延 迟 不 超 过 1 个 月 。 第 四 章 志 愿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、 除 志 愿 者 、 荣 誉 会 员 不 享 有 本 条 第 一 、 三 款 权 利 外 , 所 有 志 愿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, 阅 读 协 会 的 有 关 资 料 , 接 受 协 会 的 相 关 培 训 ; ( 三 ) 参 与 本 协 会 日 常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; ( 四 ) 维 护 其 在 协 会 及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权 利 ; ( 五 ) 请 求 协 会 帮 助 解 决 在 参 加 志 愿 活 动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; ( 六 ) 有 困 难 时 优 先 获 得 本 协 会 的 帮 助 和 服 务 的 权 利 ; ( 七 )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。 第 十 二 条 、 志 愿 者 ( 会 员 )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本 协 会 的 管 理 规 定 , 会 员 应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; ( 二 ) 履 行 志 愿 服 务 承 诺 , 完 成 本 协 会 安 排 的 服 务 工 作 ; ( 三 ) 参 加 本 协 会 安 排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; ( 四 ) 尊 重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, 保 守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; ( 五 ) 不 得 向 服 务 对 象 收 取 或 者 变 相 收 取 报 酬 ; ( 六 )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志 愿 者 身 份 标 志 ; ( 七 ) 每 半 年 至 少 参 与 一 次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; ( 八 ) 向 协 会 理 事 会 提 交 合 理 化 建 议 ; ( 九 ) 协 会 《 章 程 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。 第 十 三 条 、 理 事 会 成 员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: ( 一 )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的 最 高 权 利 机 构 。 理 事 会 成 员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, 对 协 会 的 发 展 和 各 项 活 动 的 顺 利 开 展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; ( 二 ) 理 事 会 成 员 须 高 标 准 完 成 会 员 基 本 义 务 ; ( 三 ) 积 极 指 导 、 监 督 和 参 与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种 活 动 ; ( 四 ) 按 时 参 加 协 会 理 事 会 , 商 议 处 理 协 会 事 务 ; ( 五 )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理 事 会 成 员 联 名 可 就 协 会 相 关 事 宜 召 开 理 事 会 ; ( 六 ) 解 决 处 理 协 会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, 必 要 时 可 召 开 其 他 方 式 理 事 会 。 第 五 章 志 愿 者 服 务 时 间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、 志 愿 者 ( 志 愿 者 、 会 员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种 公 益 活 动 协 会 均 进 行 服 务 时 间 进 行 统 计 , 按 参 加 公 益 活 动 的 次 数 和 服 务 时 间 分 别 统 计 , 服 务 时 间 均 折 算 为 小 时 数 ( 有 些 活 动 如 献 血 等 虽 不 能 以 时 间 计 量 , 但 为 简 化 管 理 , 仍 以 一 定 标 准 折 算 为 小 时 数 ) 。 第 十 五 条 、 服 务 时 间 的 计 算 范 围 : 处 理 协 会 日 常 事 务 的 义 务 服 务 工 作 ; 自 愿 无 偿 献 血 ; 调 查 活 动 ; 撰 写 活 动 策 划 书 ; 活 动 的 开 展 ; 活 动 结 束 后 相 关 资 料 的 整 理 ; 会 员 利 用 自 己 的 专 长 为 协 会 义 务 提 供 服 务 等 以 及 其 他 公 益 活 动 , 协 会 组 织 的 娱 乐 活 动 不 计 服 务 时 间 。 ( 一 )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从 事 日 常 工 作 每 周 每 人 计 算 7 小 时 服 务 时 间 , 特 殊 情 况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人 力 部 提 出 说 明 另 行 计 算 ; 部 门 负 责 人 每 月 应 提 交 本 部 门 当 月 工 作 总 结 , 未 提 交 部 门 不 计 服 务 时 间 。 规 定 时 限 的 工 作 未 按 时 完 成 的 不 计 服 务 时 间 。 ( 二 ) 参 加 活 动 具 体 实 施 的 服 务 时 间 计 算 : 按 照 会 员 实 际 参 加 活 动 的 时 间 记 录 服 务 时 间 。 活 动 迟 到 或 早 退 2 0 分 钟 者 , 不 记 录 其 服 务 时 间 , 向 负 责 人 请 假 者 除 外 。 ( 三 ) 活 动 结 束 后 文 字 、 图 片 等 资 料 的 整 理 和 发 布 按 每 次 2 小 时 计 算 , 特 殊 情 况 由 人 力 部 临 时 考 核 确 定 。 ( 四 ) 利 用 专 业 知 识 为 协 会 提 供 义 务 服 务 的 协 会 会 员 按 照 实 际 服 务 时 间 计 算 ; ( 五 ) 活 动 负 责 人 按 照 活 动 规 模 及 活 动 难 易 程 度 每 次 加 计 2 5 小 时 服 务 时 间 ; ( 六 ) 常 规 活 动 策 划 书 按 规 模 大 小 每 次 按 1 2 小 时 计 算 , 大 型 活 动 活 动 策 划 每 次 按 5 1 0 时 计 算 ; ( 七 ) 公 益 活 动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根 据 难 易 程 度 报 人 力 部 另 行 计 算 ; ( 八 ) 为 协 会 公 益 活 动 募 集 善 款 按 每 万 元 / 1 0 0 小 时 计 算 , 不 足 万 元 的 不 记 时 间 , 全 年 5 0 0 小 时 封 顶 , 协 会 不 能 支 配 的 专 项 善 款 不 记 服 务 时 间 ; ( 十 九 ) 获 得 国 家 、 省 、 市 级 政 府 及 行 业 职 能 部 门 的 荣 誉 , 分 别 按 照 3 0 0 小 时 、 2 0 0 小 时 和 1 0 0 小 时 计 算 ; ( 十 ) 志 愿 者 协 会 网 站 发 帖 计 时 按 照 5 0 帖 / 小 时 计 算 , 不 足 5 0 帖 不 记 时 间 ; ( 十 一 ) 媒 体 志 愿 者 参 加 新 闻 采 访 按 照 一 个 活 动 全 过 程 计 时 , 非 新 闻 采 访 的 活 动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时 间 计 时 ; ( 十 二 )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有 人 力 部 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并 对 外 公 布 。 第 六 章 星 级 志 愿 者 的 评 比 标 准 及 表 彰 第 十 六 条 、 星 级 志 愿 者 评 比 适 用 于 本 协 会 所 有 在 册 志 愿 者 , 评 比 标 准 如 下 : ( 一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年 度 累 计 达 1 0 0 小 时 ( 含 1 0 0 小 时 )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颁 发 一 星 志 愿 者 证 书 , 佩 戴 一 星 志 愿 者 标 志 ; ( 二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年 度 累 计 达 2 0 0 小 时 ( 含 2 0 0 小 时 )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颁 发 二 星 志 愿 者 证 书 , 佩 戴 二 星 志 愿 者 标 志 ; ( 三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年 度 累 计 3 0 0 小 时 ( 含 3 0 0 小 时 )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颁 发 三 星 志 愿 者 证 书 , 佩 戴 三 星 志 愿 者 标 志 ; ( 四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年 度 累 计 达 4 0 0 小 时 ( 含 4 0 0 小 时 )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颁 发 四 星 志 愿 者 证 书 , 佩 戴 四 星 志 愿 者 标 志 ; ( 五 ) 参 加 协 会 组 织 的 公 益 活 动 年 度 累 计 5 0 0 小 时 ( 含 5 0 0 小 时 )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颁 发 五 星 志 愿 者 证 书 , 佩 戴 五 星 志 愿 者 标 志 ; ( 六 ) 五 星 志 愿 者 为 最 高 级 别 志 愿 者 。 星 级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时 间 每 年 计 算 一 次 , 级 别 按 上 年 度 实 际 服 务 时 间 计 算 ; ( 七 ) 志 愿 者 逐 年 服 务 时 间 总 计 由 人 力 部 统 计 备 案 。 服 务 时 间 总 累 计 达 5 0 0 0 小 时 以 上 ,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在 册 志 愿 者 , 由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授 与 “ 志 愿 者 终 身 荣 誉 奖 ” , 并 聘 为 本 协 会 荣 誉 顾 问 。 第 十 七 条 、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年 终 举 行 总 结 及 星 级 志 愿 者 表 彰 活 动 。 评 选 标 准 由 总 服 务 时 间 , 总 服 务 次 数 , 公 益 活 动 影 响 , 对 协 会 特 殊 贡 献 等 方 面 综 合 评 比 并 折 算 成 服 务 时 间 进 行 评 比 。 第 七 章 退 会 第 十 八 条 、 入 会 自 愿 , 退 会 自 由 。 志 愿 者 可 主 动 要 求 退 会 , 但 方 便 工 作 安 排 应 提 前 一 周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申 请 。 第 十 九 条 、 志 愿 者 ( 会 员 、 理 事 )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, 本 协 会 将 直 接 取 消 其 志 愿 者 ( 会 员 、 理 事 ) 资 格 , 并 将 视 情 节 严 重 情 况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: ( 一 ) 违 反 纪 律 造 成 服 务 对 象 损 失 或 影 响 服 务 活 动 成 效 , 给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; ( 二 ) 利 用 本 协 会 名 义 从 事 营 利 性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本 协 会 宗 旨 的 活 动 ; ( 三 ) 志 愿 者 、 会 员 ( 不 含 理 事 ) 、 管 理 人 员 半 年 内 , 理 事 会 成 员 三 个 月 内 未 参 与 协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, 按 自 行 退 会 处 理 , 并 取 消 其 志 愿 者 ( 会 员 、 理 事 ) 资 格 , 再 参 加 活 动 按 照 志 愿 者 重 新 申 请 注 册 , 理 事 空 缺 由 候 补 理 事 填 补 ; ( 四 ) 会 员 逾 期 不 邀 纳 会 费 的 ; ( 五 ) 在 协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中 或 网 络 平 台 中 发 布 违 禁 信 息 者 ; ( 六 ) 其 他 违 反 协 会 章 程 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。 第 二 十 条 、 志 愿 者 退 会 时 应 交 回 协 会 标 志 等 志 愿 者 身 份 凭 证 , 并 交 接 本 人 负 责 事 项 和 物 品 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、 对 本 办 法 没 有 涉 及 到 的 事 务 由 理 事 会 另 行 规 定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、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理 事 会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、 本 办 法 自 2 0 1 0 年 6 月 1 9 日 起 生 效 , 原 《 志 愿 者 协 会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》 自 行 废 除 。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2 0 1 0 年 6 月 1 9 日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章 程 [ 2 0 2 2 0 3 2 2 ]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协 会 的 名 称 :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( P i n g D i n g S h a n v o l u n t e e r s A s s o c i a t i o n , 简 称 : P D S V A )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的 性 质 : 本 协 会 是 由 我 市 志 愿 者 自 愿 组 成 ,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。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: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,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。 本 协 会 的 一 切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、 遵 守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民 政 局 建 议 由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进 行 管 理 , 由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和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业 务 指 导 。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住 所 : 平 顶 山 市 建 设 路 西 段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推 广 中 华 传 统 文 化 , 宣 传 环 保 科 教 知 识 , 关 爱 帮 扶 弱 势 群 体 , 积 极 参 与 公 益 事 业 。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。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; ( 二 ) 自 愿 加 入 本 协 会 ; ( 三 )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守 法 公 民 ;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: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( 二 )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; ( 三 )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。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; ( 三 ) 获 得 本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; ( 四 )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五 )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;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维 护 本 协 会 合 法 权 益 ; ( 三 ) 完 成 本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; ( 四 )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( 五 )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,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;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,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。 会 员 如 果 一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的 ,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。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予 以 除 名 。 。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、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,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; ( 三 )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( 四 )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; ( 五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。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须 有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( 或 会 员 代 表 )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( 或 会 员 代 表 )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每 届 五 年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审 查 并 经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。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。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的 执 行 机 构 ,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对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负 责 。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的 决 议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、 副 理 事 长 ( 副 会 长 ) 、 秘 书 长 ; ( 三 )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; ( 四 ) 向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; ( 五 )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; ( 六 )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; ( 七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、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; ( 八 )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九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;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; 情 况 特 殊 的 , 也 可 采 取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,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、 三 、 五 、 六 、 七 、 八 、 九 项 的 职 权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;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、 副 理 事 长 ( 副 会 长 ) 、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政 治 素 质 好 ; ( 二 )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三 )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、 副 理 事 长 ( 副 会 长 ) 、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; ( 四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; ( 五 )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; ( 六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、 副 理 事 长 ( 副 会 长 ) 、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审 查 并 经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、 副 理 事 长 ( 副 会 长 ) 秘 书 长 任 期 五 年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,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2 / 3 以 上 会 员 ( 或 会 员 代 表 )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审 查 并 经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为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( 会 长 )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(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) ; ( 二 )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、 理 事 会 (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)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;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; ( 二 )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、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三 )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四 )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、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; ( 五 )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。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、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: ( 一 ) 会 费 ; ( 二 ) 捐 赠 ; ( 三 ) 政 府 资 助 ; ( 四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; ( 五 ) 利 息 ; ( 六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。 会 费 标 准 为 学 生 2 0 元 / 人 / 年 ; 在 职 人 员 5 0 元 / 人 / 年 ; 多 交 不 限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,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。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、 资 助 的 ,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,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、 福 利 待 遇 ,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审 议 。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,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审 查 同 意 , 并 报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后 生 效 。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、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,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表 决 通 过 ,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审 查 同 意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,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及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平 顶 山 市 慈 善 总 会 和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协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会 员 大 会 (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)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会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2 0 1 0 年 6 月 1 9 日 起 生 效 , 原 《 章 程 》 自 行 废 止 。 河 南 省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[ 2 0 2 2 0 3 0 8 ] 《 河 南 省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》 已 经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2 9 日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1 9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“ 公 益 慈 善 ” 再 次 写 入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, 代 表 委 员 积 极 建 言 献 策 [ 2 0 2 2 0 3 0 8 ]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在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,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。 促 进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、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。 创 新 和 完 善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, 强 化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, 加 强 社 会 动 员 体 系 建 设 , 提 升 基 层 治 理 能 力 。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。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,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、 人 道 救 助 、 志 愿 服 务 、 公 益 慈 善 等 健 康 发 展 。 严 厉 打 击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犯 罪 行 为 , 坚 决 保 障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。 协 会 资 讯 守 护 儿 童 平 安 筑 牢 安 全 防 线 [ 2 0 2 2 0 6 1 3 ] 我 们 机 构 于 2 0 2 2 年 6 月 1 0 日 上 午 在 堂 街 联 小 完 成 两 场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活 动 ,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任 重 道 远 , 需 要 全 社 会 更 多 的 力 量 加 入 进 来 , 儿 童 安 全 至 关 重 要 , 学 会 更 多 的 生 存 技 能 , 远 离 意 外 和 伤 害 。 活 动 中 , 志 愿 者 讲 师 向 学 生 详 细 讲 解 “ 千 斤 顶 抬 升 方 法 ” 、 “ 毛 毯 担 架 简 易 制 作 ” 、 “ 绳 结 大 比 拼 ” 、 “ A E D 使 用 方 法 ” 、 “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” 、 “ 家 具 防 倾 倒 ” 等 救 援 救 护 知 识 , 并 引 导 孩 子 动 手 实 践 , 让 孩 子 们 在 参 与 式 、 体 验 式 和 沉 浸 式 的 游 戏 互 动 中 掌 握 自 救 互 救 的 技 能 , 帮 助 青 少 年 儿 童 提 升 应 对 风 险 的 能 力 。 千 斤 项 抬 升 毛 毯 担 架 绳 结 比 拼 A E D 使 用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家 具 防 倾 倒 通 过 把 安 全 知 识 融 入 到 体 验 式 的 互 动 游 戏 中 , 孩 子 们 记 得 住 、 玩 得 开 心 , 让 安 全 意 识 内 化 于 心 , 从 而 真 正 实 现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“ 教 会 儿 童 自 救 , 提 高 生 存 能 力 ” 的 服 务 理 念 , 引 导 儿 童 远 离 危 险 , 平 安 健 康 地 学 习 、 生 活 、 成 长 , 进 一 步 营 造 青 少 年 儿 童 享 有 更 安 全 、 更 健 康 的 校 园 环 境 。 叶 县 瓦 店 学 校 儿 童 生 存 训 练 营 活 动 [ 2 0 2 2 0 6 0 7 ] 为 创 建 平 安 校 园 , 关 爱 儿 童 健 康 , 进 一 步 加 强 少 年 儿 童 安 全 救 援 知 识 , 提 升 少 年 儿 童 的 的 自 救 能 力 ,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, 5 月 2 3 日 上 午 , 平 顶 山 市 有 家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联 合 壹 基 金 公 益 基 金 和 腾 讯 基 金 会 进 行 少 年 儿 童 安 全 急 救 知 识 演 练 培 训 。 孩 子 的 安 全 永 远 都 是 教 育 的 第 一 位 , 永 远 都 是 教 育 的 重 中 之 重 , 今 天 的 自 救 游 戏 环 节 包 括 ‘ 毛 毯 担 架 ’ 、 ‘ 绳 结 大 比 拼 ’ 、 ‘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’ 、 ‘ 家 具 防 倾 倒 ’ 、 ‘ A E D 的 使 用 方 法 ’ 、 ‘ 千 斤 顶 抬 升 ’ 这 六 项 , 救 援 队 的 叔 叔 、 阿 姨 给 小 朋 友 认 真 讲 解 每 一 项 游 戏 规 则 。 游 戏 一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, 又 名 “ 海 氏 急 救 法 ” 。 是 美 国 医 师 亨 利 · 海 姆 立 克 1 9 7 4 年 发 明 的 一 套 利 用 肺 部 残 留 气 体 , 形 成 气 流 冲 出 异 物 的 急 救 方 法 。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是 全 世 界 抢 救 气 管 异 物 患 者 的 标 准 方 法 。 急 救 者 首 先 以 前 腿 弓 , 后 腿 登 的 姿 势 站 稳 , 然 后 使 患 者 坐 在 自 己 弓 起 的 大 腿 上 , 并 让 其 身 体 略 前 倾 。 然 后 将 双 臂 分 别 从 患 者 两 腋 下 前 伸 并 环 抱 患 者 。 左 手 握 拳 , 右 手 从 前 方 握 住 左 手 手 腕 , 使 左 拳 虎 口 贴 在 患 者 胸 部 下 方 , 肚 脐 上 方 的 上 腹 部 中 央 , 形 成 “ 合 围 ” 之 势 , 然 后 突 然 用 力 收 紧 双 臂 , 用 左 拳 虎 口 向 患 者 上 腹 部 内 上 方 猛 烈 施 压 , 迫 使 其 上 腹 部 下 陷 。 老 师 告 诉 小 朋 友 们 发 现 有 噎 食 现 象 , 先 要 发 出 求 救 信 号 , 小 朋 友 们 模 仿 的 像 模 像 样 , 在 生 活 中 有 时 会 出 现 被 坚 果 、 核 等 食 物 卡 住 的 情 况 , 尤 其 是 小 朋 友 在 边 吃 东 西 、 边 嬉 戏 玩 闹 的 情 况 下 , 更 容 易 发 生 气 道 异 物 梗 阻 , 梗 阻 时 间 一 旦 超 过 4 6 分 钟 就 可 能 会 窒 息 死 亡 , 往 往 来 不 及 送 到 医 院 , 而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就 是 适 用 于 此 种 情 况 的 急 救 方 法 。 每 个 孩 子 在 听 完 讲 解 后 , 都 通 过 活 动 道 具 实 操 了 一 遍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, 孩 子 们 很 快 就 掌 握 了 这 个 方 法 。 游 戏 二 家 具 防 倾 倒 万 一 在 家 里 时 赶 上 了 地 震 , 看 着 周 围 摇 摇 欲 坠 的 家 具 , 你 会 不 会 感 到 紧 张 害 怕 ? 地 震 本 身 不 会 伤 人 , 通 过 倒 塌 、 移 动 、 坠 落 、 破 碎 才 会 伤 人 。 当 发 生 地 震 的 时 候 , 家 具 会 发 生 倾 倒 砸 伤 人 的 情 况 , 老 师 的 讲 解 让 幼 儿 意 识 到 隐 藏 的 危 害 。 游 戏 三 毛 毯 担 架 大 灾 发 生 时 ,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往 往 无 法 第 一 时 间 到 达 现 场 , 那 我 们 可 以 利 用 身 边 的 物 品 , 如 毛 毯 、 窗 帘 等 制 作 担 架 运 送 受 伤 人 员 , 运 用 大 家 的 经 验 和 智 慧 避 免 伤 者 的 二 次 伤 害 。 人 小 力 气 大 哦 , 小 朋 友 一 起 做 好 了 毛 毯 担 架 , 运 送 我 们 受 伤 的 玩 偶 去 医 院 。 游 戏 四 A E D 的 使 用 方 法 在 心 跳 骤 停 时 , 在 最 佳 抢 救 时 间 的 黄 金 4 分 钟 内 , 利 用 自 动 体 外 除 颤 器 ( A E D ) 对 患 者 进 行 除 颤 和 心 肺 复 苏 , 是 有 效 制 止 猝 死 的 办 法 。 通 过 老 师 讲 解 , 孩 子 们 了 解 到 有 人 出 现 “ 三 无 ” 的 情 况 ( 无 意 识 、 无 呼 吸 、 无 心 跳 ) 时 会 需 要 使 用 A E D , 过 程 中 每 个 小 朋 友 都 会 有 1 2 名 代 表 去 体 验 A E D 的 操 作 方 法 , 孩 子 们 学 习 的 非 常 认 真 。 当 然 , 有 人 发 生 心 脏 骤 停 时 , 我 们 并 不 建 议 由 儿 童 直 接 使 用 A E D , 最 佳 的 方 式 是 去 寻 求 周 边 医 生 或 者 大 人 进 行 操 作 。 游 戏 五 千 斤 顶 抬 升 千 斤 顶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救 援 工 具 , 当 伤 员 被 埋 压 需 要 尽 快 救 出 , 但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无 法 立 刻 赶 到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。 老 师 在 讲 解 千 斤 顶 的 使 用 方 法 之 后 , 小 朋 友 们 通 过 千 斤 顶 抬 升 施 救 , 救 人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护 住 伤 员 的 颈 部 和 脊 柱 , 避 免 二 次 伤 害 。 不 过 , 我 们 并 不 建 议 孩 子 们 直 接 使 用 , 在 意 外 发 生 时 , 孩 子 们 要 尽 量 先 通 知 大 人 。 游 戏 六 绳 结 大 比 拼 用 结 绳 的 方 法 可 以 将 床 单 、 窗 帘 等 物 品 连 接 在 一 起 , 在 逃 生 通 道 受 阻 时 可 以 攀 爬 , 可 以 固 定 , 是 经 常 使 用 的 一 种 生 活 技 能 。 在 本 次 活 动 中 , 老 师 教 给 孩 子 们 两 种 打 结 方 式 : 身 体 单 套 结 、 双 平 结 。 感 谢 壹 基 金 公 益 基 金 和 腾 讯 基 金 会 的 老 师 们 分 享 的 很 多 实 用 的 安 全 知 识 , 进 一 步 增 强 小 朋 友 的 安 全 意 识 , 增 长 了 小 朋 友 们 的 急 救 技 能 。 同 时 强 调 安 全 无 时 不 在 , 我 们 要 坚 持 校 园 安 全 以 预 防 为 主 , 从 现 在 做 起 , 为 构 建 平 安 、 和 谐 、 文 明 校 园 而 努 力 , 为 学 生 的 安 全 保 驾 护 航 ! 曙 北 社 区 厨 师 任 大 姐 [ 2 0 2 2 0 4 0 7 ] 认 识 任 大 姐 是 2 0 1 8 年 4 月 初 ,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在 曙 北 社 区 开 展 了 “ 爱 心 大 厨 房 ” , 免 费 为 曙 北 社 区 的 独 居 老 人 提 供 免 费 午 餐 , 她 每 天 按 时 上 班 , 认 真 做 好 餐 前 准 备 , 开 饭 时 为 老 人 们 打 饭 , 老 人 们 都 夸 她 炒 的 菜 好 吃 , 饭 可 口 , 对 她 赞 口 不 绝 ! 老 人 们 吃 了 饭 她 也 帮 忙 收 拾 卫 生 , 厨 房 干 净 后 她 才 回 家 。 任 姐 人 好 , 饭 菜 做 的 也 好 吃 , 不 信 ? 你 来 尝 尝 ! 胜 利 花 苑 退 休 煤 矿 工 人 温 馨 驿 站 合 唱 团 [ 2 0 2 2 0 4 0 7 ] 2 0 1 8 年 4 月 1 9 日 下 午 还 不 到 两 点 , 老 年 合 唱 团 的 老 人 们 已 经 陆 陆 续 续 来 到 了 胜 利 花 苑 退 休 煤 矿 工 人 温 馨 驿 站 二 楼 的 活 动 室 , 今 天 是 合 唱 团 排 练 的 日 子 。 趁 着 老 师 还 未 到 来 , 老 人 们 先 打 开 了 网 络 电 视 , 在 上 面 用 Q Q 音 乐 放 起 了 敖 包 相 会 。 两 点 半 左 右 , 总 算 在 众 人 望 眼 欲 穿 的 等 待 下 到 来 的 老 师 开 始 让 大 家 进 行 最 基 本 的 发 声 练 习 。 啊 ~ 啊 ~ 啊 ~ 啊 ~ 啊 ~ 男 声 、 女 声 、 高 音 、 低 音 不 同 声 部 的 声 音 此 起 彼 伏 , 怎 么 偷 偷 换 气 , 如 何 在 声 音 提 升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收 放 , 进 行 完 基 础 训 练 , 老 人 们 开 始 了 一 条 大 河 等 歌 曲 的 练 习 , 待 老 人 们 练 习 完 毕 纷 纷 散 去 , 老 师 及 老 年 合 唱 团 的 几 位 负 责 人 又 开 始 了 制 定 起 了 下 一 次 的 合 唱 安 排 , 相 信 不 久 , 我 们 又 将 在 二 楼 活 动 室 听 到 嘹 亮 的 歌 声 。 你 知 道 旧 衣 都 去 哪 了 吗 ? [ 2 0 2 2 0 4 0 2 ] 你 知 道 旧 衣 回 收 箱 里 的 衣 服 都 去 哪 儿 了 吗 ? 记 者 为 你 揭 秘 ! 平 顶 山 传 媒 2 0 1 8 0 4 1 9 1 8 : 2 7 : 3 6 2 0 1 6 年 初 ,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在 平 顶 山 市 区 街 头 、 社 区 及 住 宅 小 区 投 放 了 部 分 旧 衣 回 收 箱 。 随 后 , 河 南 省 慈 善 总 会 、 河 南 广 播 电 视 台 爱 心 在 行 动 栏 目 也 在 平 顶 山 市 街 头 投 放 了 部 分 旧 衣 回 收 箱 。 这 是 民 间 公 益 组 织 开 展 的 一 项 环 保 公 益 项 目 , 每 当 这 些 回 收 箱 被 装 满 , 就 会 有 志 愿 者 及 时 把 这 些 旧 衣 服 搬 走 , 做 进 一 步 的 处 理 。 这 不 仅 让 闲 置 的 旧 衣 物 有 了 好 去 处 , 也 奉 献 了 爱 心 , 一 举 两 得 。 如 今 , 这 一 公 益 项 目 已 经 运 行 了 两 年 有 余 , 这 些 回 收 箱 是 否 还 在 正 常 “ 运 转 ” , 回 收 的 旧 衣 服 到 底 去 了 哪 里 ? 近 日 , 记 者 进 行 了 追 踪 采 访 志 愿 者 每 周 都 会 巡 查 “ 旧 衣 回 收 箱 ” 4 月 1 7 日 上 午 , 平 顶 山 市 区 湛 南 路 电 力 社 区 放 置 的 旧 衣 回 收 箱 满 了 , 有 部 分 衣 服 只 好 放 在 地 上 , 有 市 民 还 想 向 里 投 放 衣 服 , 却 投 不 进 去 。 志 愿 者 刘 敬 路 过 刚 好 看 到 , 立 即 在 “ 旧 衣 回 收 箱 项 目 群 ” 里 留 言 。 不 久 , 志 愿 者 何 新 飞 便 开 着 一 辆 厢 式 货 车 来 到 现 场 , 回 收 了 旧 衣 回 收 箱 里 的 衣 服 , 并 巡 查 了 附 近 的 一 些 旧 衣 回 收 箱 , 看 是 否 有 衣 服 需 要 进 行 回 收 , 或 是 否 被 损 坏 需 要 进 行 维 修 。 何 新 飞 告 诉 记 者 , 两 年 多 来 ,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在 市 区 共 投 放 旧 衣 回 收 箱 3 0 0 个 , 除 去 被 人 为 损 坏 的 , 目 前 能 正 常 使 有 的 有 近 2 0 0 个 。 对 于 这 些 旧 衣 回 收 箱 , 他 每 周 都 会 巡 查 一 遍 , 将 需 要 回 收 的 旧 衣 服 拉 走 , 对 损 坏 的 箱 子 进 行 维 修 。 旧 衣 服 的 清 洗 过 程 这 些 被 回 收 的 旧 衣 服 去 哪 儿 了 ? 4 月 1 8 日 上 午 , 在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会 长 周 俊 范 的 带 领 下 , 记 者 来 到 平 顶 山 市 区 建 设 路 东 段 许 南 路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站 附 近 一 租 赁 仓 库 , 这 也 是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的 旧 衣 分 拣 中 心 。 何 新 飞 刚 刚 回 收 完 旧 衣 服 回 来 , 和 志 愿 者 宋 智 豪 一 起 戴 着 口 罩 , 正 忙 着 分 拣 符 合 捐 赠 要 求 的 旧 衣 服 , 成 色 较 新 、 材 质 较 好 的 旧 衣 服 , 何 新 飞 和 宋 智 豪 都 会 将 它 们 放 在 一 边 ,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, 就 堆 在 另 一 边 。 记 者 注 意 到 , 仓 库 一 楼 的 北 侧 堆 着 小 山 一 样 的 旧 衣 服 。 仓 库 南 侧 放 着 两 台 在 干 洗 店 常 见 的 清 洗 设 备 , 一 台 是 洗 衣 、 烘 干 一 体 洗 衣 机 , 一 台 是 干 洗 机 , 机 器 里 都 放 满 了 衣 服 , 正 在 高 速 运 转 。 “ 一 般 每 月 分 拣 两 次 , 每 次 能 分 拣 出 两 三 千 件 。 ” 何 新 飞 说 , “ 对 分 拣 出 来 的 衣 服 , 根 据 材 质 的 不 同 , 会 投 入 不 同 的 机 器 进 行 清 洗 。 一 次 能 洗 几 十 件 。 ” 在 清 洗 设 备 旁 边 还 放 着 熨 烫 设 备 。 洗 好 、 烘 干 的 衣 服 都 放 在 熨 烫 设 备 旁 , 等 待 熨 烫 。 熨 烫 完 的 衣 服 则 送 到 消 毒 室 , 进 行 紫 外 线 消 毒 。 记 者 推 开 紫 外 线 消 毒 室 的 门 , 注 意 到 房 间 有 1 0 多 平 方 米 大 小 , 沿 墙 安 着 一 排 紫 外 线 灯 管 , 熨 烫 好 的 衣 服 就 挂 在 消 毒 室 中 间 的 架 子 上 , 接 受 消 毒 。 “ 冬 天 的 棉 衣 什 么 的 , 居 民 投 放 旧 衣 回 收 箱 时 多 数 都 是 洗 干 净 , 我 们 一 般 不 再 清 洗 , 经 过 晾 晒 、 消 毒 后 就 打 包 了 ; 春 秋 天 的 衣 服 因 为 是 贴 身 穿 , 我 们 分 拣 出 来 后 , 都 会 清 洗 后 再 消 毒 。 ” 周 俊 范 说 , 现 在 , 负 责 旧 衣 回 收 分 拣 的 只 有 3 名 志 愿 者 , 因 为 人 手 有 限 , 他 们 只 能 量 力 而 行 。 旧 衣 送 到 平 顶 山 各 爱 心 超 市 记 者 注 意 到 , 消 毒 后 的 衣 服 , 叠 好 后 被 装 在 衣 服 包 装 袋 里 , 外 面 用 笔 写 上 男 、 女 及 多 大 的 号 , 然 后 分 门 别 类 、 整 齐 地 摆 放 在 一 间 衣 服 的 货 架 上 。 据 周 俊 范 介 绍 , 对 于 这 些 收 拾 好 的 旧 衣 服 , 他 们 大 部 分 送 到 了 平 顶 山 市 民 政 局 爱 心 超 市 , 还 有 一 部 分 送 到 宝 丰 观 音 堂 “ 爱 心 服 务 站 ” 等 地 方 , 由 他 们 发 放 给 有 需 要 的 贫 困 群 众 。 “ 现 在 , 每 月 都 要 向 爱 心 超 市 送 收 拾 好 的 旧 衣 服 , 少 则 一 车 , 多 则 两 车 , 一 车 有 两 三 千 件 。 ” 周 俊 范 说 , 这 主 要 取 决 于 他 们 清 洗 出 的 数 量 。 分 拣 剩 下 的 衣 服 “ 回 赠 ” 给 爱 心 企 业 拣 剩 下 的 衣 服 被 堆 放 在 仓 库 一 角 。 据 周 俊 范 说 , 这 些 衣 服 达 不 到 捐 赠 条 件 , 他 们 将 打 包 “ 回 赠 ” 给 了 一 家 专 门 从 事 旧 衣 物 回 收 的 爱 心 企 业 。 “ 我 们 这 里 使 用 的 清 洗 设 备 、 熨 烫 设 备 及 消 毒 设 施 都 是 这 家 爱 心 企 业 捐 赠 给 我 们 , 让 我 们 无 偿 使 用 的 。 作 为 回 报 , 我 们 将 这 些 不 符 合 捐 赠 条 件 的 衣 服 打 包 送 给 ‘ 爱 心 企 业 ’ , 由 他 们 进 行 环 保 处 理 。 ” 周 俊 范 说 , “ 白 色 棉 织 物 和 有 色 织 物 通 过 纤 维 化 处 理 变 成 棉 纱 和 无 纺 布 , 涤 纶 织 物 通 过 化 学 处 理 分 解 , 转 化 成 涤 纶 原 料 。 ” 周 俊 范 说 , 他 们 之 间 是 有 协 议 的 , 企 业 按 照 这 些 旧 衣 物 的 原 材 料 , 分 为 化 纤 、 棉 、 腈 纶 等 类 别 , 经 过 环 保 处 理 方 式 进 行 再 回 收 利 用 , 成 为 制 作 环 保 编 织 袋 、 大 棚 保 温 层 以 及 手 套 、 拖 把 等 物 品 的 原 材 料 。 对 于 在 收 集 旧 衣 物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运 输 成 本 等 , 周 俊 范 说 , 他 们 一 般 都 以 打 包 的 形 式 , 向 国 内 一 些 有 资 质 的 基 金 会 申 请 项 目 , 以 维 持 所 需 的 运 输 成 本 。 风 采 展 示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. . .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预 登 记 、 疫 情 防 控 应 急 处 置 实 战 演 练 志 愿 者 招 募 守 护 儿 童 平 安 筑 牢 安 全 防 线 守 护 儿 童 平 安 筑 牢 安 全 防 线 上 一 页 1 下 一 页 友 情 链 接 服 务 大 局 奉 献 社 会 关 爱 他 人 彰 显 爱 心 地 址 :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建 设 路 2 8 2 号 院 客 服 热 线 : 0 3 7 5 3 7 3 9 5 9 9 新 浪 微 博 : @ 平 顶 山 市 志 愿 者 协 会 版 权 所 有 ◎ 2 0 1 2 2 0 2 4 w w w . p d s z y z . c n 豫 I C P 备 2 0 2 2 0 0 5 9 1 4 号 1 技 术 支 持 : 智 网 科 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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