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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中 民 让 法 律 触 手 可 得 首 页 起 诉 状 答 辩 状 开 庭 证 据 观 点 合 同 案 例 法 规 问 答 关 于 法 库 核 心 业 务 公 司 资 讯 注 册 登 录 欢 迎 * * * 让 法 律 服 务 触 手 可 得 热 门 关 键 词 : 法 律 、 裁 判 规 则 、 观 点 、 起 诉 、 答 辩 、 证 据 、 开 庭 、 S e l e c t e d d o c u m e n t s 精 选 文 书 按 浏 览 量 按 下 载 量 按 上 传 日 期 查 看 详 情 返 还 彩 礼 起 诉 状 未 登 记 结 婚 这 是 一 篇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返 还 彩 礼 的 起 诉 状 。 男 女 双 方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相 恋 后 , 准 备 结 婚 。 男 方 和 女 方 举 行 订 婚 仪 式 , 在 订 婚 时 , 女 方 收 到 男 方 给 付 的 订 婚 现 金 ; 订 婚 后 , 男 方 还 给 女 方 购 买 三 金 , 但 双 方 后 来 因 各 种 原 因 , 未 登 记 结 婚 。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退 还 彩 礼 及 三 金 , 女 方 不 予 退 还 , 并 拉 黑 男 方 , 双 方 遂 引 发 纠 纷 , 男 方 起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女 方 退 彩 礼 , 退 三 金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9 2 4 1 查 看 详 情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本 借 款 合 同 , 是 个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模 板 , 可 供 个 人 借 款 时 参 考 使 用 。 甲 方 是 出 借 人 , 乙 方 是 借 款 人 , 因 乙 方 X X X 需 求 , 甲 方 出 借 给 乙 方 人 民 币 X X X X X 元 ( 大 写 X X X X X 元 ) , 甲 方 于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前 ,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, 将 上 述 约 定 的 借 款 本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指 定 的 下 述 银 行 卡 内 。 双 方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是 X X 个 月 , 借 款 利 息 为 月 息 X % , 年 化 利 息 为 X % 。 ( 注 意 , 此 处 年 化 利 息 约 定 , 不 得 超 出 L P R 的 四 倍 上 限 )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1 2 0 5 查 看 详 情 继 承 纠 纷 上 诉 状 法 定 继 承 本 文 书 是 一 篇 继 承 纠 纷 的 上 诉 状 , 是 子 女 之 间 就 遗 产 继 承 分 割 ,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的 上 诉 状 。 上 诉 理 由 主 要 为 : 1 、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被 上 诉 人 尽 到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事 实 错 误 , 上 诉 人 与 被 上 诉 人 都 尽 到 赡 养 义 务 , 应 该 平 分 被 继 承 人 的 房 屋 份 额 ,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多 分 遗 产 ,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, 应 予 以 改 判 ; 2 、 一 审 法 院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, 被 上 诉 人 长 期 侵 占 房 屋 , 无 偿 适 用 父 母 的 房 屋 , 且 拒 不 同 意 其 他 继 承 人 分 割 房 屋 , 并 认 为 房 屋 应 归 其 个 人 独 有 , 有 争 抢 侵 吞 遗 产 之 嫌 , 依 法 不 但 不 应 多 分 , 还 应 酌 情 减 少 其 份 额 , 对 其 进 行 少 分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2 9 5 查 看 详 情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状 要 货 款 这 是 一 个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起 诉 状 模 板 , 原 告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, 被 告 从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开 始 向 原 告 购 买 商 品 , 双 方 成 立 买 卖 关 系 。 原 告 送 货 上 门 , 双 方 根 据 送 货 单 确 认 原 告 的 送 货 数 量 及 金 额 。 后 经 过 对 账 单 确 认 , 被 告 共 计 欠 款 x x x x x 元 。 被 告 一 直 没 有 按 时 结 清 货 款 , 后 在 原 告 催 促 下 , 被 告 向 原 告 书 写 欠 条 , 明 确 所 欠 货 款 数 额 , 同 意 按 约 定 日 期 还 款 , 但 后 来 还 是 没 按 期 还 款 , 遂 引 发 纠 纷 。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, 要 求 被 告 给 货 款 , 并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8 8 2 查 看 详 情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原 告 方 的 证 据 目 录 自 然 人 的 遗 嘱 分 为 很 多 种 , 有 公 证 遗 嘱 , 自 书 遗 嘱 , 代 书 遗 嘱 , 打 印 遗 嘱 等 , 如 果 一 方 持 有 遗 嘱 , 想 去 法 院 起 诉 , 通 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方 式 , 获 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分 割 , 如 何 准 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证 据 目 录 , 如 何 写 证 据 清 单 , 这 是 一 个 证 据 清 单 的 参 考 文 本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7 3 查 看 详 情 哪 些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? 很 多 人 把 婚 内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与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规 定 的 “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行 为 , 混 为 一 谈 ,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认 知 。 事 实 上 , 法 律 上 没 有 出 轨 的 概 念 , “ 出 轨 ” 不 是 法 律 名 词 , 只 有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才 是 法 律 专 用 术 语 。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认 定 条 件 非 常 严 苛 , 需 要 构 成 “ 长 期 、 稳 定 ” 的 “ 共 同 居 住 ” 情 形 。 实 务 中 , 有 4 种 出 轨 行 为 , 一 般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行 为 , 无 过 错 方 也 很 难 主 张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金 。 但 毫 无 疑 问 , “ 出 轨 ” 是 一 种 违 反 夫 妻 间 忠 实 义 务 的 行 为 , 是 一 种 过 错 行 为 , 在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时 , 法 院 可 以 对 无 过 错 方 进 行 财 产 倾 斜 分 割 。 2 0 2 4 . 1 0 . 2 6 3 5 3 查 看 详 情 全 职 太 太 离 婚 时 可 以 索 要 “ 家 务 补 偿 ” 吗 ? 我 国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8 8 条 规 定 , 夫 妻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、 照 料 老 年 人 、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负 担 较 多 义 务 的 ,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, 另 一 方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 ; 协 议 不 成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这 一 条 是 我 国 法 律 上 关 于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的 具 体 规 定 。 按 照 “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一 致 ” 的 基 本 民 法 原 则 , 夫 妻 在 照 顾 老 人 、 子 女 或 配 偶 , 以 及 为 家 庭 生 活 便 利 付 出 更 多 时 间 和 精 力 的 一 方 , 离 婚 时 应 当 享 有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的 权 利 。 不 过 , 此 处 给 的 是 “ 补 偿 ” 款 , 并 非 “ 劳 务 报 酬 ” , 这 一 点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区 分 , 尤 其 是 和 “ 保 姆 ” 和 “ 家 政 ” 服 务 的 劳 务 报 酬 区 分 2 0 2 4 . 1 0 . 2 6 2 5 0 查 看 详 情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公 司 代 理 词 加 班 费 公 司 请 求 驳 回 劳 动 者 的 全 部 请 求 。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: 1 、 本 案 公 司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系 劳 务 关 系 , 劳 动 者 提 起 劳 动 仲 裁 , 属 于 法 律 关 系 认 识 错 误 , 双 方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范 围 , 应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2 、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, 劳 动 者 的 各 项 请 求 , 已 超 过 法 定 的 诉 讼 时 效 , 依 法 丧 失 胜 诉 权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板 根 据 实 务 情 况 , 以 开 庭 笔 录 记 载 的 形 式 , 介 绍 法 院 开 庭 的 基 本 流 程 , 包 含 核 实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, 举 证 质 证 环 节 , 询 问 环 节 , 辩 论 环 节 , 最 后 陈 述 环 节 , 签 字 环 节 等 各 个 流 程 , 介 绍 当 事 人 发 言 的 基 本 顺 序 和 需 要 陈 述 的 主 要 内 容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开 庭 前 询 问 要 点 梳 理 离 婚 案 件 , 法 院 开 庭 时 , 一 般 会 注 意 四 个 重 点 问 题 , 分 别 是 离 婚 原 因 , 孩 子 抚 养 、 财 产 分 割 和 调 解 意 向 。 各 个 重 点 问 题 , 在 开 庭 前 , 当 事 人 需 要 注 意 了 解 法 官 可 能 询 问 的 重 点 问 题 , 并 做 好 回 答 准 备 工 作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2 4 3 查 看 详 情 探 望 权 纠 纷 证 据 材 料 准 备 清 单 1 父 母 离 婚 后 , 孩 子 的 探 视 权 问 题 , 经 常 会 因 一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引 发 各 种 纠 纷 , 实 务 中 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, 有 时 会 非 常 困 难 , 不 得 不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, 将 具 体 的 探 视 方 式 , 探 视 时 间 固 定 下 来 , 必 要 时 , 可 能 还 需 要 将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证 据 , 提 前 搜 集 准 备 好 , 以 便 在 诉 讼 中 获 得 更 有 利 的 结 果 。 在 探 视 权 纠 纷 案 件 中 , 需 要 准 备 的 证 据 清 单 , 可 以 本 清 单 作 为 参 考 进 行 搜 集 整 理 。 比 如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; 双 方 离 婚 的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,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文 字 、 视 频 或 录 音 , 微 信 沟 通 记 录 等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3 查 看 详 情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版 ( 七 大 环 节 及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)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: 一 、 法 庭 是 法 官 的 主 场 , 听 从 法 官 的 指 挥 , 尊 重 法 官 要 求 ; 二 、 法 官 开 庭 时 间 有 规 划 , 发 言 尽 可 能 简 明 扼 要 , 语 速 要 慢 ; 三 、 法 官 问 题 背 后 有 含 义 , 非 明 确 要 求 下 , 建 议 律 师 回 答 ; 四 、 一 审 多 数 情 况 下 , 不 组 合 议 庭 , 只 一 个 法 官 审 理 , 非 有 足 够 理 由 , 不 提 回 避 申 请 , 否 则 可 能 无 法 开 庭 ; 五 、 法 官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, 别 随 意 质 疑 法 官 , 指 责 法 官 , 发 生 争 吵 ; 六 、 法 庭 禁 止 录 音 录 像 , 禁 止 走 动 喧 哗 ; 七 、 打 造 弱 势 形 象 , 不 要 嬉 笑 言 语 , 不 要 指 责 谩 骂 , 不 要 咄 咄 逼 人 ; 八 、 不 和 对 方 质 问 或 争 辩 , 只 向 法 官 进 行 陈 述 和 回 答 ; 2 0 2 4 . 0 8 . 2 0 2 1 4 3 查 看 详 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模 板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, 出 租 人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, 承 租 人 支 付 按 期 租 金 , 双 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各 自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。 承 租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出 租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, 造 成 出 租 方 损 失 ,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赔 偿 : 1 . 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; 2 .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2 个 月 ; 3 .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; 4 .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4 1 查 看 详 情 商 铺 租 赁 纠 纷 答 辩 状 损 失 赔 偿 这 是 一 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的 答 辩 状 , 出 租 方 答 辩 理 由 如 下 : 原 告 没 有 在 租 赁 商 铺 内 , 进 行 过 装 饰 装 修 或 改 造 、 扩 建 工 程 , 不 享 有 要 求 赔 偿 装 修 费 用 的 权 利 , 不 属 于 适 格 的 诉 讼 主 体 , 原 告 无 请 求 权 基 础 ,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; 2 、 原 告 提 出 的 所 谓 装 修 损 失 鉴 定 申 请 , 也 没 有 提 起 的 请 求 权 利 基 础 , 目 前 场 地 已 经 交 回 , 且 房 屋 已 经 成 为 毛 坯 状 态 , 也 不 符 合 现 实 的 鉴 定 条 件 , 请 求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3 、 原 告 逃 铺 时 , 遗 留 在 店 内 的 物 品 ,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应 视 为 遗 弃 物 品 , 被 告 可 自 行 处 理 , 原 告 无 权 再 主 张 相 应 损 失 赔 偿 ; 4 、 原 告 要 求 停 业 损 失 , 毫 无 法 律 依 据 , 也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3 7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协 议 书 最 新 版 男 、 女 双 方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于 X X 省 X X 市 X X 县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,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生 育 一 女 徐 X 1 。 现 因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, 已 无 和 好 可 能 , 经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,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 : 一 、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。 二 、 子 女 抚 养 权 及 探 望 权 1 、 双 方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育 有 一 女 徐 X 1 , 由 女 方 抚 养 , 并 随 女 方 生 活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2 7 查 看 详 情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版 ( 七 大 环 节 及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)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: 一 、 法 庭 是 法 官 的 主 场 , 听 从 法 官 的 指 挥 , 尊 重 法 官 要 求 ; 二 、 法 官 开 庭 时 间 有 规 划 , 发 言 尽 可 能 简 明 扼 要 , 语 速 要 慢 ; 三 、 法 官 问 题 背 后 有 含 义 , 非 明 确 要 求 下 , 建 议 律 师 回 答 ; 四 、 一 审 多 数 情 况 下 , 不 组 合 议 庭 , 只 一 个 法 官 审 理 , 非 有 足 够 理 由 , 不 提 回 避 申 请 , 否 则 可 能 无 法 开 庭 ; 五 、 法 官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, 别 随 意 质 疑 法 官 , 指 责 法 官 , 发 生 争 吵 ; 六 、 法 庭 禁 止 录 音 录 像 , 禁 止 走 动 喧 哗 ; 七 、 打 造 弱 势 形 象 , 不 要 嬉 笑 言 语 , 不 要 指 责 谩 骂 , 不 要 咄 咄 逼 人 ; 八 、 不 和 对 方 质 问 或 争 辩 , 只 向 法 官 进 行 陈 述 和 回 答 ; 2 0 2 4 . 0 8 . 2 0 2 1 4 3 查 看 详 情 返 还 彩 礼 起 诉 状 未 登 记 结 婚 这 是 一 篇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返 还 彩 礼 的 起 诉 状 。 男 女 双 方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相 恋 后 , 准 备 结 婚 。 男 方 和 女 方 举 行 订 婚 仪 式 , 在 订 婚 时 , 女 方 收 到 男 方 给 付 的 订 婚 现 金 ; 订 婚 后 , 男 方 还 给 女 方 购 买 三 金 , 但 双 方 后 来 因 各 种 原 因 , 未 登 记 结 婚 。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退 还 彩 礼 及 三 金 , 女 方 不 予 退 还 , 并 拉 黑 男 方 , 双 方 遂 引 发 纠 纷 , 男 方 起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女 方 退 彩 礼 , 退 三 金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9 2 4 1 查 看 详 情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状 要 货 款 这 是 一 个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起 诉 状 模 板 , 原 告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, 被 告 从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开 始 向 原 告 购 买 商 品 , 双 方 成 立 买 卖 关 系 。 原 告 送 货 上 门 , 双 方 根 据 送 货 单 确 认 原 告 的 送 货 数 量 及 金 额 。 后 经 过 对 账 单 确 认 , 被 告 共 计 欠 款 x x x x x 元 。 被 告 一 直 没 有 按 时 结 清 货 款 , 后 在 原 告 催 促 下 , 被 告 向 原 告 书 写 欠 条 , 明 确 所 欠 货 款 数 额 , 同 意 按 约 定 日 期 还 款 , 但 后 来 还 是 没 按 期 还 款 , 遂 引 发 纠 纷 。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, 要 求 被 告 给 货 款 , 并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8 8 2 查 看 详 情 哪 些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? 很 多 人 把 婚 内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与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规 定 的 “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行 为 , 混 为 一 谈 ,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认 知 。 事 实 上 , 法 律 上 没 有 出 轨 的 概 念 , “ 出 轨 ” 不 是 法 律 名 词 , 只 有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才 是 法 律 专 用 术 语 。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认 定 条 件 非 常 严 苛 , 需 要 构 成 “ 长 期 、 稳 定 ” 的 “ 共 同 居 住 ” 情 形 。 实 务 中 , 有 4 种 出 轨 行 为 , 一 般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行 为 , 无 过 错 方 也 很 难 主 张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金 。 但 毫 无 疑 问 , “ 出 轨 ” 是 一 种 违 反 夫 妻 间 忠 实 义 务 的 行 为 , 是 一 种 过 错 行 为 , 在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时 , 法 院 可 以 对 无 过 错 方 进 行 财 产 倾 斜 分 割 。 2 0 2 4 . 1 0 . 2 6 3 5 3 查 看 详 情 全 职 太 太 离 婚 时 可 以 索 要 “ 家 务 补 偿 ” 吗 ? 我 国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8 8 条 规 定 , 夫 妻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、 照 料 老 年 人 、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负 担 较 多 义 务 的 ,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, 另 一 方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 ; 协 议 不 成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这 一 条 是 我 国 法 律 上 关 于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的 具 体 规 定 。 按 照 “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一 致 ” 的 基 本 民 法 原 则 , 夫 妻 在 照 顾 老 人 、 子 女 或 配 偶 , 以 及 为 家 庭 生 活 便 利 付 出 更 多 时 间 和 精 力 的 一 方 , 离 婚 时 应 当 享 有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的 权 利 。 不 过 , 此 处 给 的 是 “ 补 偿 ” 款 , 并 非 “ 劳 务 报 酬 ” , 这 一 点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区 分 , 尤 其 是 和 “ 保 姆 ” 和 “ 家 政 ” 服 务 的 劳 务 报 酬 区 分 2 0 2 4 . 1 0 . 2 6 2 5 0 查 看 详 情 继 承 纠 纷 上 诉 状 法 定 继 承 本 文 书 是 一 篇 继 承 纠 纷 的 上 诉 状 , 是 子 女 之 间 就 遗 产 继 承 分 割 ,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的 上 诉 状 。 上 诉 理 由 主 要 为 : 1 、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被 上 诉 人 尽 到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事 实 错 误 , 上 诉 人 与 被 上 诉 人 都 尽 到 赡 养 义 务 , 应 该 平 分 被 继 承 人 的 房 屋 份 额 ,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多 分 遗 产 ,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, 应 予 以 改 判 ; 2 、 一 审 法 院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, 被 上 诉 人 长 期 侵 占 房 屋 , 无 偿 适 用 父 母 的 房 屋 , 且 拒 不 同 意 其 他 继 承 人 分 割 房 屋 , 并 认 为 房 屋 应 归 其 个 人 独 有 , 有 争 抢 侵 吞 遗 产 之 嫌 , 依 法 不 但 不 应 多 分 , 还 应 酌 情 减 少 其 份 额 , 对 其 进 行 少 分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2 9 5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开 庭 前 询 问 要 点 梳 理 离 婚 案 件 , 法 院 开 庭 时 , 一 般 会 注 意 四 个 重 点 问 题 , 分 别 是 离 婚 原 因 , 孩 子 抚 养 、 财 产 分 割 和 调 解 意 向 。 各 个 重 点 问 题 , 在 开 庭 前 , 当 事 人 需 要 注 意 了 解 法 官 可 能 询 问 的 重 点 问 题 , 并 做 好 回 答 准 备 工 作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2 4 3 查 看 详 情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原 告 方 的 证 据 目 录 自 然 人 的 遗 嘱 分 为 很 多 种 , 有 公 证 遗 嘱 , 自 书 遗 嘱 , 代 书 遗 嘱 , 打 印 遗 嘱 等 , 如 果 一 方 持 有 遗 嘱 , 想 去 法 院 起 诉 , 通 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方 式 , 获 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分 割 , 如 何 准 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证 据 目 录 , 如 何 写 证 据 清 单 , 这 是 一 个 证 据 清 单 的 参 考 文 本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7 3 查 看 详 情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本 借 款 合 同 , 是 个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模 板 , 可 供 个 人 借 款 时 参 考 使 用 。 甲 方 是 出 借 人 , 乙 方 是 借 款 人 , 因 乙 方 X X X 需 求 , 甲 方 出 借 给 乙 方 人 民 币 X X X X X 元 ( 大 写 X X X X X 元 ) , 甲 方 于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前 ,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, 将 上 述 约 定 的 借 款 本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指 定 的 下 述 银 行 卡 内 。 双 方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是 X X 个 月 , 借 款 利 息 为 月 息 X % , 年 化 利 息 为 X % 。 ( 注 意 , 此 处 年 化 利 息 约 定 , 不 得 超 出 L P R 的 四 倍 上 限 )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1 2 0 5 查 看 详 情 商 铺 租 赁 纠 纷 答 辩 状 损 失 赔 偿 这 是 一 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的 答 辩 状 , 出 租 方 答 辩 理 由 如 下 : 原 告 没 有 在 租 赁 商 铺 内 , 进 行 过 装 饰 装 修 或 改 造 、 扩 建 工 程 , 不 享 有 要 求 赔 偿 装 修 费 用 的 权 利 , 不 属 于 适 格 的 诉 讼 主 体 , 原 告 无 请 求 权 基 础 ,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; 2 、 原 告 提 出 的 所 谓 装 修 损 失 鉴 定 申 请 , 也 没 有 提 起 的 请 求 权 利 基 础 , 目 前 场 地 已 经 交 回 , 且 房 屋 已 经 成 为 毛 坯 状 态 , 也 不 符 合 现 实 的 鉴 定 条 件 , 请 求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3 、 原 告 逃 铺 时 , 遗 留 在 店 内 的 物 品 ,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应 视 为 遗 弃 物 品 , 被 告 可 自 行 处 理 , 原 告 无 权 再 主 张 相 应 损 失 赔 偿 ; 4 、 原 告 要 求 停 业 损 失 , 毫 无 法 律 依 据 , 也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3 7 查 看 详 情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公 司 代 理 词 加 班 费 公 司 请 求 驳 回 劳 动 者 的 全 部 请 求 。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: 1 、 本 案 公 司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系 劳 务 关 系 , 劳 动 者 提 起 劳 动 仲 裁 , 属 于 法 律 关 系 认 识 错 误 , 双 方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范 围 , 应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2 、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, 劳 动 者 的 各 项 请 求 , 已 超 过 法 定 的 诉 讼 时 效 , 依 法 丧 失 胜 诉 权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板 根 据 实 务 情 况 , 以 开 庭 笔 录 记 载 的 形 式 , 介 绍 法 院 开 庭 的 基 本 流 程 , 包 含 核 实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, 举 证 质 证 环 节 , 询 问 环 节 , 辩 论 环 节 , 最 后 陈 述 环 节 , 签 字 环 节 等 各 个 流 程 , 介 绍 当 事 人 发 言 的 基 本 顺 序 和 需 要 陈 述 的 主 要 内 容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模 板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, 出 租 人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, 承 租 人 支 付 按 期 租 金 , 双 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各 自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。 承 租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出 租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, 造 成 出 租 方 损 失 ,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赔 偿 : 1 . 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; 2 .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2 个 月 ; 3 .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; 4 .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4 1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协 议 书 最 新 版 男 、 女 双 方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于 X X 省 X X 市 X X 县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,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生 育 一 女 徐 X 1 。 现 因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, 已 无 和 好 可 能 , 经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,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 : 一 、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。 二 、 子 女 抚 养 权 及 探 望 权 1 、 双 方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育 有 一 女 徐 X 1 , 由 女 方 抚 养 , 并 随 女 方 生 活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2 7 查 看 详 情 探 望 权 纠 纷 证 据 材 料 准 备 清 单 1 父 母 离 婚 后 , 孩 子 的 探 视 权 问 题 , 经 常 会 因 一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引 发 各 种 纠 纷 , 实 务 中 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, 有 时 会 非 常 困 难 , 不 得 不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, 将 具 体 的 探 视 方 式 , 探 视 时 间 固 定 下 来 , 必 要 时 , 可 能 还 需 要 将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证 据 , 提 前 搜 集 准 备 好 , 以 便 在 诉 讼 中 获 得 更 有 利 的 结 果 。 在 探 视 权 纠 纷 案 件 中 , 需 要 准 备 的 证 据 清 单 , 可 以 本 清 单 作 为 参 考 进 行 搜 集 整 理 。 比 如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; 双 方 离 婚 的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,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文 字 、 视 频 或 录 音 , 微 信 沟 通 记 录 等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3 查 看 详 情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本 借 款 合 同 , 是 个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模 板 , 可 供 个 人 借 款 时 参 考 使 用 。 甲 方 是 出 借 人 , 乙 方 是 借 款 人 , 因 乙 方 X X X 需 求 , 甲 方 出 借 给 乙 方 人 民 币 X X X X X 元 ( 大 写 X X X X X 元 ) , 甲 方 于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前 ,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, 将 上 述 约 定 的 借 款 本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指 定 的 下 述 银 行 卡 内 。 双 方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是 X X 个 月 , 借 款 利 息 为 月 息 X % , 年 化 利 息 为 X % 。 ( 注 意 , 此 处 年 化 利 息 约 定 , 不 得 超 出 L P R 的 四 倍 上 限 )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1 2 0 5 查 看 详 情 返 还 彩 礼 起 诉 状 未 登 记 结 婚 这 是 一 篇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返 还 彩 礼 的 起 诉 状 。 男 女 双 方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相 恋 后 , 准 备 结 婚 。 男 方 和 女 方 举 行 订 婚 仪 式 , 在 订 婚 时 , 女 方 收 到 男 方 给 付 的 订 婚 现 金 ; 订 婚 后 , 男 方 还 给 女 方 购 买 三 金 , 但 双 方 后 来 因 各 种 原 因 , 未 登 记 结 婚 。 男 方 要 求 女 方 退 还 彩 礼 及 三 金 , 女 方 不 予 退 还 , 并 拉 黑 男 方 , 双 方 遂 引 发 纠 纷 , 男 方 起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女 方 退 彩 礼 , 退 三 金 。 2 0 2 4 . 1 0 . 2 7 9 2 4 1 查 看 详 情 全 职 太 太 离 婚 时 可 以 索 要 “ 家 务 补 偿 ” 吗 ? 我 国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8 8 条 规 定 , 夫 妻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、 照 料 老 年 人 、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负 担 较 多 义 务 的 ,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, 另 一 方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 ; 协 议 不 成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这 一 条 是 我 国 法 律 上 关 于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的 具 体 规 定 。 按 照 “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一 致 ” 的 基 本 民 法 原 则 , 夫 妻 在 照 顾 老 人 、 子 女 或 配 偶 , 以 及 为 家 庭 生 活 便 利 付 出 更 多 时 间 和 精 力 的 一 方 , 离 婚 时 应 当 享 有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的 权 利 。 不 过 , 此 处 给 的 是 “ 补 偿 ” 款 , 并 非 “ 劳 务 报 酬 ” , 这 一 点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区 分 , 尤 其 是 和 “ 保 姆 ” 和 “ 家 政 ” 服 务 的 劳 务 报 酬 区 分 2 0 2 4 . 1 0 . 2 6 2 5 0 查 看 详 情 哪 些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? 很 多 人 把 婚 内 “ 出 轨 ” 行 为 , 与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规 定 的 “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行 为 , 混 为 一 谈 ,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认 知 。 事 实 上 , 法 律 上 没 有 出 轨 的 概 念 , “ 出 轨 ” 不 是 法 律 名 词 , 只 有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才 是 法 律 专 用 术 语 。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的 认 定 条 件 非 常 严 苛 , 需 要 构 成 “ 长 期 、 稳 定 ” 的 “ 共 同 居 住 ” 情 形 。 实 务 中 , 有 4 种 出 轨 行 为 , 一 般 很 难 被 认 定 为 “ 与 他 人 同 居 ” 行 为 , 无 过 错 方 也 很 难 主 张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金 。 但 毫 无 疑 问 , “ 出 轨 ” 是 一 种 违 反 夫 妻 间 忠 实 义 务 的 行 为 , 是 一 种 过 错 行 为 , 在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时 , 法 院 可 以 对 无 过 错 方 进 行 财 产 倾 斜 分 割 。 2 0 2 4 . 1 0 . 2 6 3 5 3 查 看 详 情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版 ( 七 大 环 节 及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)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: 一 、 法 庭 是 法 官 的 主 场 , 听 从 法 官 的 指 挥 , 尊 重 法 官 要 求 ; 二 、 法 官 开 庭 时 间 有 规 划 , 发 言 尽 可 能 简 明 扼 要 , 语 速 要 慢 ; 三 、 法 官 问 题 背 后 有 含 义 , 非 明 确 要 求 下 , 建 议 律 师 回 答 ; 四 、 一 审 多 数 情 况 下 , 不 组 合 议 庭 , 只 一 个 法 官 审 理 , 非 有 足 够 理 由 , 不 提 回 避 申 请 , 否 则 可 能 无 法 开 庭 ; 五 、 法 官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, 别 随 意 质 疑 法 官 , 指 责 法 官 , 发 生 争 吵 ; 六 、 法 庭 禁 止 录 音 录 像 , 禁 止 走 动 喧 哗 ; 七 、 打 造 弱 势 形 象 , 不 要 嬉 笑 言 语 , 不 要 指 责 谩 骂 , 不 要 咄 咄 逼 人 ; 八 、 不 和 对 方 质 问 或 争 辩 , 只 向 法 官 进 行 陈 述 和 回 答 ; 2 0 2 4 . 0 8 . 2 0 2 1 4 3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协 议 书 最 新 版 男 、 女 双 方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于 X X 省 X X 市 X X 县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,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生 育 一 女 徐 X 1 。 现 因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, 已 无 和 好 可 能 , 经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,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 : 一 、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。 二 、 子 女 抚 养 权 及 探 望 权 1 、 双 方 婚 后 于 2 0 X X 年 X X 月 X 日 育 有 一 女 徐 X 1 , 由 女 方 抚 养 , 并 随 女 方 生 活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2 7 查 看 详 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模 板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, 出 租 人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, 承 租 人 支 付 按 期 租 金 , 双 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各 自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。 承 租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出 租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, 造 成 出 租 方 损 失 ,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赔 偿 : 1 . 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; 2 .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2 个 月 ; 3 .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; 4 .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。 2 0 2 4 . 0 8 . 1 3 0 4 1 查 看 详 情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原 告 方 的 证 据 目 录 自 然 人 的 遗 嘱 分 为 很 多 种 , 有 公 证 遗 嘱 , 自 书 遗 嘱 , 代 书 遗 嘱 , 打 印 遗 嘱 等 , 如 果 一 方 持 有 遗 嘱 , 想 去 法 院 起 诉 , 通 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方 式 , 获 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分 割 , 如 何 准 备 遗 嘱 继 承 诉 讼 的 证 据 目 录 , 如 何 写 证 据 清 单 , 这 是 一 个 证 据 清 单 的 参 考 文 本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7 3 查 看 详 情 探 望 权 纠 纷 证 据 材 料 准 备 清 单 1 父 母 离 婚 后 , 孩 子 的 探 视 权 问 题 , 经 常 会 因 一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引 发 各 种 纠 纷 , 实 务 中 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, 有 时 会 非 常 困 难 , 不 得 不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, 将 具 体 的 探 视 方 式 , 探 视 时 间 固 定 下 来 , 必 要 时 , 可 能 还 需 要 将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证 据 , 提 前 搜 集 准 备 好 , 以 便 在 诉 讼 中 获 得 更 有 利 的 结 果 。 在 探 视 权 纠 纷 案 件 中 , 需 要 准 备 的 证 据 清 单 , 可 以 本 清 单 作 为 参 考 进 行 搜 集 整 理 。 比 如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; 双 方 离 婚 的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, 对 方 不 配 合 探 视 的 文 字 、 视 频 或 录 音 , 微 信 沟 通 记 录 等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3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开 庭 前 询 问 要 点 梳 理 离 婚 案 件 , 法 院 开 庭 时 , 一 般 会 注 意 四 个 重 点 问 题 , 分 别 是 离 婚 原 因 , 孩 子 抚 养 、 财 产 分 割 和 调 解 意 向 。 各 个 重 点 问 题 , 在 开 庭 前 , 当 事 人 需 要 注 意 了 解 法 官 可 能 询 问 的 重 点 问 题 , 并 做 好 回 答 准 备 工 作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2 4 3 查 看 详 情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模 板 根 据 实 务 情 况 , 以 开 庭 笔 录 记 载 的 形 式 , 介 绍 法 院 开 庭 的 基 本 流 程 , 包 含 核 实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, 举 证 质 证 环 节 , 询 问 环 节 , 辩 论 环 节 , 最 后 陈 述 环 节 , 签 字 环 节 等 各 个 流 程 , 介 绍 当 事 人 发 言 的 基 本 顺 序 和 需 要 陈 述 的 主 要 内 容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公 司 代 理 词 加 班 费 公 司 请 求 驳 回 劳 动 者 的 全 部 请 求 。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: 1 、 本 案 公 司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系 劳 务 关 系 , 劳 动 者 提 起 劳 动 仲 裁 , 属 于 法 律 关 系 认 识 错 误 , 双 方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范 围 , 应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2 、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, 劳 动 者 的 各 项 请 求 , 已 超 过 法 定 的 诉 讼 时 效 , 依 法 丧 失 胜 诉 权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0 4 4 查 看 详 情 商 铺 租 赁 纠 纷 答 辩 状 损 失 赔 偿 这 是 一 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的 答 辩 状 , 出 租 方 答 辩 理 由 如 下 : 原 告 没 有 在 租 赁 商 铺 内 , 进 行 过 装 饰 装 修 或 改 造 、 扩 建 工 程 , 不 享 有 要 求 赔 偿 装 修 费 用 的 权 利 , 不 属 于 适 格 的 诉 讼 主 体 , 原 告 无 请 求 权 基 础 ,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; 2 、 原 告 提 出 的 所 谓 装 修 损 失 鉴 定 申 请 , 也 没 有 提 起 的 请 求 权 利 基 础 , 目 前 场 地 已 经 交 回 , 且 房 屋 已 经 成 为 毛 坯 状 态 , 也 不 符 合 现 实 的 鉴 定 条 件 , 请 求 依 法 予 以 驳 回 ; 3 、 原 告 逃 铺 时 , 遗 留 在 店 内 的 物 品 ,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, 应 视 为 遗 弃 物 品 , 被 告 可 自 行 处 理 , 原 告 无 权 再 主 张 相 应 损 失 赔 偿 ; 4 、 原 告 要 求 停 业 损 失 , 毫 无 法 律 依 据 , 也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。 2 0 2 4 . 0 8 . 0 9 1 3 7 查 看 详 情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状 要 货 款 这 是 一 个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起 诉 状 模 板 , 原 告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, 被 告 从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开 始 向 原 告 购 买 商 品 , 双 方 成 立 买 卖 关 系 。 原 告 送 货 上 门 , 双 方 根 据 送 货 单 确 认 原 告 的 送 货 数 量 及 金 额 。 后 经 过 对 账 单 确 认 , 被 告 共 计 欠 款 x x x x x 元 。 被 告 一 直 没 有 按 时 结 清 货 款 , 后 在 原 告 催 促 下 , 被 告 向 原 告 书 写 欠 条 , 明 确 所 欠 货 款 数 额 , 同 意 按 约 定 日 期 还 款 , 但 后 来 还 是 没 按 期 还 款 , 遂 引 发 纠 纷 。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, 要 求 被 告 给 货 款 , 并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8 8 2 查 看 详 情 继 承 纠 纷 上 诉 状 法 定 继 承 本 文 书 是 一 篇 继 承 纠 纷 的 上 诉 状 , 是 子 女 之 间 就 遗 产 继 承 分 割 ,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的 上 诉 状 。 上 诉 理 由 主 要 为 : 1 、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被 上 诉 人 尽 到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事 实 错 误 , 上 诉 人 与 被 上 诉 人 都 尽 到 赡 养 义 务 , 应 该 平 分 被 继 承 人 的 房 屋 份 额 ,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多 分 遗 产 ,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, 应 予 以 改 判 ; 2 、 一 审 法 院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, 被 上 诉 人 长 期 侵 占 房 屋 , 无 偿 适 用 父 母 的 房 屋 , 且 拒 不 同 意 其 他 继 承 人 分 割 房 屋 , 并 认 为 房 屋 应 归 其 个 人 独 有 , 有 争 抢 侵 吞 遗 产 之 嫌 , 依 法 不 但 不 应 多 分 , 还 应 酌 情 减 少 其 份 额 , 对 其 进 行 少 分 。 2 0 2 4 . 0 8 . 0 1 2 9 5 最 新 文 书 案 例 法 规 问 答 问 题 某 公 司 和 龚 某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开 除 、 除 名 、 辞 退 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、 减 少 劳 动 . . . 2 0 2 4 . 0 8 . 0 9 杜 某 、 韩 某 1 离 婚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1 、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, 一 方 对 外 进 行 借 款 , 且 借 款 用 于 夫 妻 . . . 2 0 2 4 . 0 8 . 0 1 王 某 、 钱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【 借 款 纠 纷 裁 判 观 点 : 1 、 借 款 的 利 息 不 得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 . . . 2 0 2 4 . 0 8 . 0 1 了 解 更 多   > >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( 2 0 2 3 年 修 订 ) 2 0 2 4 . 1 0 . 3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( 2 0 2 4 年 修 正 ) 2 0 2 4 . 1 0 . 3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( 2 0 1 5 年 修 正 ) 2 0 2 4 . 1 0 . 3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( 2 0 1 9 年 修 订 ) 2 0 2 4 . 1 0 . 3 1 了 解 更 多   > > 被 狗 咬 了 , 我 们 怎 么 打 官 司 维 权 ? 如 有 一 天 , 你 不 幸 被 一 只 目 无 法 纪 的 狗 咬 了 , 还 得 不 到 任 何 . . . 2 0 2 4 . 1 0 . 2 7 收 到 法 院 的 传 票 了 , 民 事 答 辩 状 该 怎 么 写 ? 随 着 司 法 的 进 步 , 越 来 越 多 的 当 事 人 选 择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权 . . . 2 0 2 4 . 0 9 . 2 4 女 性 “ 怀 孕 期 、 妊 娠 结 束 后 6 个 月 , 哺 乳 期 ” 内 , 男 方 是 否 完 全 不 可 以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? 女 性 在 “ 怀 孕 期 、 妊 娠 结 束 后 6 个 月 , 哺 乳 期 ” 内 , 属 于 特 殊 的 . . . 2 0 2 4 . 0 8 . 0 9 了 解 更 多   > > n e w s i n f o r m a t i o n 新 闻 资 讯 热 案 评 析 行 业 动 态 明 星 结 、 离 婚 自 保 指 南 明 星 选 择 结 婚 对 象 , 压 力 真 的 好 大 ! 不 得 不 做 好 各 种 自 保 指 . . . 2 0 2 4 . 0 7 . 2 3 > 2 0 2 4 . 0 7 . 2 3 替 别 人 养 孩 子 白 日 做 梦 , 索 赔 ! 失 败 的 婚 姻 , 是 一 场 悲 剧 。 更 悲 剧 的 是 ,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。 最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2 0 2 4 . 0 7 . 2 3 为 什 么 越 来 越 多 人 觉 得 婚 姻 不 幸 福 ? 近 几 年 , 离 婚 率 也 越 来 越 高 , 人 们 觉 得 婚 姻 越 来 越 不 幸 福 了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2 0 2 4 . 0 7 . 2 3 替 别 人 养 孩 子 白 日 做 梦 , 索 赔 ! 失 败 的 婚 姻 , 是 一 场 悲 剧 。 更 悲 剧 的 是 ,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。 最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2 0 2 4 . 0 7 . 2 3 为 什 么 越 来 越 多 人 觉 得 婚 姻 不 幸 福 ? 近 几 年 , 离 婚 率 也 越 来 越 高 , 人 们 觉 得 婚 姻 越 来 越 不 幸 福 了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替 别 人 养 孩 子 白 日 做 梦 , 索 赔 ! 失 败 的 婚 姻 , 是 一 场 悲 剧 。 更 悲 剧 的 是 ,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。 最 . . . 2 0 2 4 . 0 7 . 2 3 > 2 0 2 4 . 0 7 . 2 3 为 什 么 越 来 越 多 人 觉 得 婚 姻 不 幸 福 ? 近 几 年 , 离 婚 率 也 越 来 越 高 , 人 们 觉 得 婚 姻 越 来 越 不 幸 福 了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2 0 2 4 . 0 7 . 2 3 替 别 人 养 孩 子 白 日 做 梦 , 索 赔 ! 失 败 的 婚 姻 , 是 一 场 悲 剧 。 更 悲 剧 的 是 ,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。 最 . . . 了 解 更 多 > > C o r e a d v a n t a g e s 优 势 特 点 更 专 业 汇 聚 了 一 批 诉 讼 实 务 经 验 丰 富 的 法 律 专 家 更 优 惠 提 供 公 开 、 实 惠 、 透 明 、 百 姓 可 轻 松 负 担 起 的 会 员 价 格 更 简 单 提 供 的 法 律 文 书 产 品 , 如 起 诉 状 , 包 含 起 诉 状 文 书 格 式 更 便 捷 提 供 的 法 律 文 书 模 版 产 品 , 2 4 小 时 可 随 时 网 上 下 载 更 安 全 严 格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保 障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隐 私 安 全 了 解 更 多   > > 起 诉 状 答 辩 状 开 庭 证 据 观 点 合 同 案 例 法 规 问 答 关 于 法 库 核 心 业 务 公 司 资 讯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4 北 京 法 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京 I C P 备 2 0 2 2 0 0 9 0 8 8 号 1 D e s i g n e d b y W a n h u . 网 站 地 图 法 律 声 明 联 系 方 式 : 1 8 3 0 1 3 5 3 0 0 2 地 址 :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1 5 8 号 1 幢 六 层 0 5 1 号 邮 箱 : w z k 5 2 1 1 2 5 @ 1 6 3 . c o m 关 注 小 程 序 关 注 公 众 号 加 入 会 员 立 享 海 量 专 业 文 书 下 载 权 限 您 的 私 人 法 律 服 务 管 家 ! 我 要 加 入 会 员 会 员 订 单 资 源 问 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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