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快照法 财 达 官 网 专 注 于 解 决 企 业 股 权 问 题 首 页 H o m e 客 户 必 读 N a v 王 牌 团 队 N a v 股 权 纠 纷 N a v 股 权 设 计 N a v 股 权 投 融 资 N a v 公 司 治 理 N a v 跨 境 业 务 N a v 关 于 我 们 N a v 案 例 库 N a v 1 5 3 1 3 6 3 7 4 6 8 B E S T S E R V I C E 业 内 首 创 “ 双 师 ” 团 队 服 务 专 项 律 师 + 专 项 会 计 师 全 程 为 您 服 务 专 业 的 事 , 交 给 更 专 业 的 人 来 做 ! 不 喊 “ 口 号 ” 坚 决 “ 落 地 ” 以 解 决 企 业 实 际 问 题 为 目 的 , 不 玩 “ 虚 的 ” 五 大 贴 心 服 务 只 想 为 您 多 做 一 些 — — 股 权 纠 纷 诉 讼 + 谈 判 , 倡 导 原 则 性 、 合 作 性 谈 判 , 避 免 对 抗 式 、 竞 争 式 谈 判 , 为 争 议 各 方 共 同 利 益 设 计 最 佳 替 代 方 案 。 股 权 投 资 融 资 依 托 强 大 的 法 律 和 财 税 团 队 , 为 企 业 的 投 资 和 融 资 行 为 保 驾 护 航 , 避 免 相 关 法 律 和 财 务 风 险 。 股 权 设 计 从 公 司 控 制 权 角 度 设 计 股 权 结 构 , 力 求 风 险 、 成 本 、 控 制 、 税 筹 管 理 的 综 合 平 衡 。 公 司 治 理 跨 境 业 务 5 4 3 2 1 专 家 工 作 组 进 驻 企 业 或 者 现 场 , 协 助 企 业 梳 理 或 重 新 制 定 内 部 管 控 流 程 , 从 根 源 上 把 法 律 和 财 务 风 险 拒 之 门 外 。 境 外 公 司 注 册 及 税 收 管 理 、 跨 境 股 权 纠 纷 、 跨 境 股 权 构 架 设 计 、 跨 境 公 司 治 理 您 是 否 遇 到 过 以 下 问 题 ? 筹 备 期 经 营 初 期 发 展 期 股 权 设 计 : 企 业 刚 成 立 怎 样 合 作 分 股 ? 企 业 怎 样 用 股 权 激 励 留 住 人 才 ? 税 务 筹 划 : 如 何 合 理 优 化 公 司 税 收 结 构 ? 如 何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? 投 资 融 资 : 公 司 治 理 : 股 权 纠 纷 : 跨 境 业 务 : 企 业 融 资 如 何 分 配 股 权 ? 企 业 投 资 如 何 做 好 尽 职 调 查 ? 企 业 如 何 规 避 / 治 理 财 务 风 险 ? 企 业 如 何 规 避 / 治 理 法 律 风 险 ?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出 现 纠 纷 怎 么 办 ? 股 权 激 励 出 现 纠 纷 如 何 处 理 ? 离 岸 公 司 如 何 注 册 ? 海 外 商 标 如 何 注 册 ? 经 历 了 孵 化 、 成 长 、 扩 张 阶 段 , 每 一 位 律 师 / 会 计 师 都 经 历 了 一 场 “ 创 业 风 雨 ” 的 洗 礼 , 更 明 白 初 创 企 业 的 法 律 / 财 税 困 惑 。 创 业 路 上 , 由 我 们 为 您 保 驾 护 航 ! 马 上 咨 询 四 大 优 势 选 择 我 们 的 理 由 — — 专 项 律 师 + 专 项 会 计 师 ! 专 业 的 工 作 , 就 找 专 业 的 人 , “ 靠 谱 ” ! 业 内 首 创 “ 双 师 服 务 ” 以 解 决 企 业 实 际 问 题 为 目 的 , 不 玩 “ 虚 的 ” ! 不 喊 口 号 , 坚 决 落 地 强 大 的 前 沿 政 策 研 究 团 队 , 随 时 为 您 提 供 最 新 的 法 律 和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。 最 新 政 策 赋 能 企 业 赠 送 客 户 财 税 、 法 律 最 新 专 项 培 训 课 程 , 时 刻 关 注 您 的 “ 成 长 ” 。 帮 助 企 业 更 新 迭 代 我 们 不 一 样 更 务 实 — — 法 财 达 ( √ ) 传 统 律 所 ( ✘ ) 培 训 机 构 ( ✘ ) 专 项 律 师 + 专 项 会 计 师 团 队 协 作 服 务 大 多 只 有 律 师 大 多 只 有 培 训 师 全 面 解 决 企 业 的 实 际 问 题 专 精 法 律 , 不 懂 财 税 售 卖 课 程 、 理 论 培 训 强 大 前 沿 政 策 研 究 团 队 无 无 赠 送 客 户 财 税 、 法 律 最 新 专 项 培 训 课 程 ( 只 对 合 作 客 户 ) 无 无 王 牌 团 队 专 业 工 作 、 专 人 做 — — 胡 聃 马 上 预 约 胡 聃 法 财 达 王 牌 律 师 祁 华 祁 华 法 财 达 王 牌 注 册 会 计 师 马 上 预 约 刘 久 儒 刘 久 儒 法 财 达 王 牌 律 师 马 上 预 约 查 看 更 多 服 务 流 程 轻 松 解 决 您 的 公 司 问 题 — — 电 话 咨 询 或 网 页 留 言 专 业 团 队 接 听 咨 询 了 解 客 户 诉 求 预 约 面 谈 沟 通 推 荐 专 项 律 师 / 会 计 师 预 约 详 细 面 谈 专 业 律 师 / 会 计 师 案 情 分 析 主 办 律 师 / 会 计 师 研 判 分 析 提 出 专 业 意 见 出 具 法 律 / 财 税 服 务 方 案 团 队 内 部 案 情 研 讨 , 出 具 法 律 / 财 税 服 务 方 案 文 章 展 示 3 4 4 8 案 例 库 股 权 资 讯 出 资 证 明 记 载 不 详 , 可 否 确 认 股 东 资 格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1 0 1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根 据 《 公 司 法 》 第 三 十 二 条 如 下 规 定 , 在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就 是 否 享 有 股 权 发 生 争 议 时 , 应 当 优 先 根 据 章 程 和 股 东 名 册 的 记 载 作 出 认 定 , 谁 榜 上 有 名 的 , 谁 就 有 股 权 。 但 股 权 的 确 认 , 是 不 能 机 械 地 运 用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的 。 因 为 工 商 登 记 的 股 东 名 册 , 仅 是 宣 示 性 登 记 而 不 是 设 权 性 登 记 , 并 无 创 设 股 东 资 格 的 效 力 , 也 就 是 不 能 仅 仅 根 据 股 东 名 册 上 是 否 有 名 , 而 简 单 地 认 定 一 个 人 有 没 有 股 权 。 公 司 股 权 应 综 合 考 虑 实 际 出 资 额 、 公 司 章 程 、 . . . 案 例 库 未 按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红 或 “ 变 相 分 红 ”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, 应 属 无 效 ! 法 财 达 2 0 2 2 1 0 2 4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除 非 全 体 股 东 另 有 约 定 , 股 东 应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。 未 经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, 股 东 会 作 出 不 按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红 或 变 相 分 红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, 该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吴 晓 平 原 系 A 开 发 总 公 司 职 工 , 后 A 开 发 总 公 司 国 企 改 制 , 由 原 公 司 职 工 自 愿 出 资 组 建 了 A 开 发 集 团 。 在 此 过 程 中 , 吴 晓 平 出 资 1 5 万 元 , 成 为 A 开 发 集 团 的 隐 名 股 东 ( A 开 发 集 团 工 商 备 案 的 股 东 仅 为 公 司 工 会 , 及 自 然 人 贺 勇 ) 。 2 0 1 7 年 5 月 1 . . . 案 例 库 股 东 会 越 权 增 设 “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” , 股 东 是 否 需 要 遵 守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0 1 7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即 使 在 程 序 和 形 式 合 法 的 情 况 下 , 股 东 会 超 越 职 权 或 法 定 议 事 范 围 , 为 小 股 东 设 立 法 定 外 的 义 务 , 未 征 得 小 股 东 同 意 , 不 当 然 取 得 合 法 效 力 , 并 无 约 束 力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2 0 1 4 年 4 月 , 王 某 等 二 人 各 出 资 2 0 万 元 、 陈 某 出 资 1 0 万 元 成 立 A 公 司 , 王 某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兼 任 总 经 理 。 2 0 1 6 年 3 月 , 陈 某 又 成 为 另 一 B 公 司 股 东 , 并 持 有 该 公 司 7 0 % 的 股 份 , 且 任 该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而 在 2 0 1 6 年 6 月 至 次 年 9 月 , 陈 . . . 案 例 库 一 方 单 方 面 强 行 履 行 合 同 的 ,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, 被 侵 权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维 权 ! 法 财 达 2 0 2 2 0 9 2 2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合 同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履 行 时 间 或 者 期 限 , 如 果 已 签 订 的 合 同 没 有 履 行 时 间 , 双 方 应 当 就 此 问 题 再 行 协 商 并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。 单 方 强 行 履 行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是 一 种 侵 权 行 为 ,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。 【 基 本 案 情 】 A 公 司 是 由 某 B 公 司 与 李 某 等 股 东 于 2 0 1 0 年 7 月 1 8 日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。 A 公 司 设 立 时 , B 公 司 除 投 入 现 金 4 8 . 7 9 2 万 元 之 外 , 又 将 其 旧 办 公 楼 及 配 套 的 供 水 、 排 水 、 采 暖 、 电 力 设 施 、 排 污 以 及 共 用 的 . . . 案 例 库 在 公 司 决 议 不 存 在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, 股 东 无 权 要 求 撤 销 “ 解 聘 决 议 ” 法 财 达 2 0 2 2 0 9 1 9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公 司 决 议 撤 销 纠 纷 案 件 中 应 当 审 查 :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、 表 决 方 式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, 以 及 决 议 内 容 是 否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。 在 未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, 解 聘 总 经 理 职 务 的 决 议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是 否 属 实 ,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, 不 属 于 司 法 审 查 范 围 。 【 基 本 案 情 】 李 某 军 系 A 公 司 股 东 , 并 担 任 总 经 理 一 职 。 A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为 : 葛 某 辉 持 股 4 6 % , 李 某 军 持 股 4 0 % , 王 某 胜 持 股 1 4 % 。 三 位 股 东 共 同 组 成 董 事 会 , . . . 案 例 库 股 权 转 让 : 股 东 的 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, 是 否 应 受 到 行 权 期 间 的 限 制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1 2 6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属 于 形 成 权 , 应 当 有 合 理 期 限 , 但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未 明 确 规 定 , 最 高 院 无 法 在 判 决 中 确 定 : 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行 权 期 限 , 只 能 够 以 维 护 交 易 秩 序 为 由 , 不 支 持 股 东 一 年 后 行 使 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A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A 公 司 ) 于 2 0 0 1 年 7 月 成 立 。 在 2 0 0 3 年 1 2 月 A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前 ,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金 4 8 0 万 元 。 其 中 蒋 某 出 资 额 6 7 . 6 万 元 , 出 资 比 例 1 4 . 2 2 % , 为 公 司 最 大 股 东 ; B 实 业 有 . . . 股 权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: 公 司 注 销 后 未 依 法 清 算 , 股 东 需 要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吗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1 1 7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股 东 为 逃 避 债 务 , 在 未 通 知 债 权 人 申 报 债 权 的 情 况 下 , 恶 意 注 销 , 处 理 公 司 财 产 , 不 仅 未 尽 清 算 义 务 , 而 且 占 有 公 司 财 产 , 侵 犯 了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,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。 在 无 证 据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状 况 的 情 况 下 , 应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北 京 A 广 告 公 司 于 2 0 1 7 年 8 月 2 7 日 成 立 , 注 册 资 本 为 2 0 0 万 元 , 股 东 张 某 出 资 8 0 万 元 , 钱 某 出 资 6 0 万 元 , 陈 某 出 资 6 0 万 元 。 2 0 1 9 年 5 月 2 8 日 , 北 京 B 服 务 公 司 与 A 广 . . . 股 权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资 讯 股 权 转 让 : 能 否 以 “ 瑕 疵 股 权 转 让 为 由 ” , 要 求 撤 销 合 同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1 1 1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股 东 未 出 资 或 出 资 不 实 等 情 形 不 影 响 股 权 的 设 立 和 享 有 , 瑕 疵 股 权 仍 具 有 可 转 让 性 , 瑕 疵 股 权 转 让 不 必 然 产 生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, 也 不 意 味 着 股 权 转 让 当 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原 告 北 京 盛 科 金 属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“ 盛 科 公 司 ” ) 为 与 被 告 孙 万 生 ( 化 名 ) 、 丁 友 乐 ( 化 名 )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,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原 告 盛 科 公 司 诉 称 : 经 丁 友 乐 介 绍 , 原 、 被 告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2 1 日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, 约 定 原 告 出 资 人 民 币 8 8 . . . 股 权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: 法 定 代 表 人 履 职 期 间 借 款 , 公 司 是 否 要 承 担 共 同 还 款 责 任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0 3 1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依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第 二 十 三 第 二 款 规 定 ,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以 个 人 名 义 与 出 借 人 签 订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, 所 借 款 项 用 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, 出 借 人 请 求 企 业 与 个 人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2 0 1 7 年 2 月 1 4 日 , A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谢 x x 向 陈 x x 出 具 借 条 一 份 , 载 明 : “ 今 借 到 陈 x x 人 民 币 伍 佰 万 元 整 。 期 限 : 壹 个 月 。 此 据 … … 见 证 : 王 x x ” 。 2 . . . 股 权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资 讯 股 权 转 让 : “ 一 股 两 卖 ” 签 署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, 两 受 让 人 谁 能 取 得 股 权 ? 法 财 达 2 0 2 2 1 0 2 1 【 本 案 要 点 】 “ 一 股 二 卖 ” 不 影 响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力 , 如 果 双 方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、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、 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, 则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有 效 。 第 二 次 受 让 人 取 得 股 权 应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。 如 果 不 构 成 善 意 取 得 , 第 二 次 受 让 人 不 能 取 得 股 权 , 其 只 能 请 求 股 权 转 让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。 【 案 情 回 顾 】 2 0 1 1 年 2 月 2 5 日 , 龚 某 1 与 龚 小 某 ( 化 名 ) 二 人 于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意 向 书 , 约 定 : 出 让 方 为 龚 某 1 、 赵 . . . 股 权 资 讯 股 权 纠 纷 资 讯 合 作 伙 伴 携 手 共 进 — — 全 国 客 户 咨 询 热 线 : 1 5 3 1 3 6 3 7 4 6 8 地 址 :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 8 6 号 汉 威 国 际 广 场 一 区 3 层 3 2 5 / 3 2 6 © 2 0 2 4 法 财 达 版 权 所 有 京 I C P 备 2 0 2 2 0 2 1 3 4 6 号 1 | 本 站 支 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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