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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南 京 离 婚 律 师 ,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T o g g l e 首 页 离 婚 律 师 诉 讼 离 婚 协 议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损 害 赔 偿 经 典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离 婚 , 诉 讼 一 方 不 到 场 能 离 婚 吗 ? 在 一 方 起 诉 离 婚 时 , 经 常 会 有 另 外 一 方 不 出 庭 的 现 象 , 这 样 给 原 告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困 扰 . 那 么 一 方 不 到 场 能 离 婚 吗 ? 在 离 婚 诉 讼 一 方 不 出 庭 怎 么 处 理 ? 缺 席 离 更 多 离 婚 律 师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? 导 读 : 离 婚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后 就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都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。 下 面 介 绍 的 是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。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导 读 : 离 婚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后 就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都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。 下 面 介 绍 的 是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。 一 、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不 应 等 同 与 一 般 民 事 上 的 合 同 、 协 议 , 它 具 有 特 殊 性 。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: “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。 婚 姻 、 收 养 、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,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。 ” 显 然 , 婚 姻 关 系 包 括 涉 及 婚 姻 的 身 份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的 处 理 应 适 用 《 婚 姻 法 》 、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而 不 应 适 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精 神 。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他 们 都 是 基 于 同 一 个 理 论 基 础 , 即 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原 则 精 神 来 处 理 婚 姻 关 系 纠 纷 。 二 、 离 婚 协 议 应 属 于 不 生 效 的 协 议 或 效 力 待 定 的 协 议 , 当 条 件 成 就 时 协 议 即 生 效 , 反 之 即 不 生 效 。 为 协 议 离 婚 而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应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、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,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, 这 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只 有 在 符 合 所 符 条 件 时 才 能 生 效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? 导 读 : 离 婚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后 就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都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。 下 面 介 绍 的 是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什 么 特 征 。 离 婚 分 居 期 间 债 务 问 题 分 居 期 间 一 方 的 债 务 问 题 ,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带 您 解 读 夫 妻 分 居 期 间 , 一 方 所 负 债 务 对 方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分 居 期 间 夫 妻 各 自 对 外 的 债 权 债 务 问 题 原 则 上 应 视 为 夫 妻 的 共 同 债 权 债 务 司 法 实 践 中 , 对 分 居 期 间 南 京 离 婚 案 件 律 师 南 京 离 婚 案 件 律 师 , 韦 雪 萍 律 师 , 最 近 接 到 离 婚 协 议 中 关 于 子 女 赠 与 条 款 浊 否 可 以 撤 销 问 题 ? 下 面 有 小 编 分 析 一 下 案 件 情 况 : 孟 某 与 冷 某 2 0 0 4 年 登 记 结 婚 , 婚 后 生 育 一 子 孟 小 某 , 2 0 1 3 年 孟 某 因 与 冷 某 感 如 何 协 议 离 婚 ? 如 何 协 议 离 婚 ? 协 议 离 婚 是 指 已 婚 男 女 自 愿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, 就 离 婚 相 关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向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, 由 民 政 局 颁 发 离 婚 证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诉 讼 离 婚 应 对 离 婚 诉 讼 的 技 巧 策 略 应 对 离 婚 诉 讼 的 技 巧 策 略 一 、 上 法 院 打 “ 官 司 ” 之 前 , 首 先 应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主 要 体 现 在 二 个 方 面 : 其 一 , 诉 讼 证 据 的 准 备 ; 其 二 , 家 庭 财 产 的 保 护 对 于 绝 大 多 数 当 事 人 来 说 , 由 于 第 一 次 诉 讼 , 因 此 , 没 南 京 著 名 离 婚 律 师 南 京 著 名 离 婚 律 师 , 韦 雪 萍 律 师 分 析 一 下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可 否 以 欺 诈 为 由 撤 销 ? 南 京 专 业 离 婚 律 师 南 京 专 业 离 婚 律 师 , 离 婚 案 件 中 缺 席 审 判 情 形 一 般 情 况 下 , 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 ,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的 , 法 院 有 时 会 进 行 缺 席 审 判 那 么 缺 席 判 决 在 离 婚 案 件 中 还 有 被 告 经 传 票 传 唤 ,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协 议 离 婚 后 如 何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协 议 离 婚 后 如 何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登 记 ? 1 、 到 公 证 处 办 理 析 产 公 证 ( 费 用 1 0 0 0 元 左 右 ) ( 注 : 如 夫 妻 双 方 同 时 去 , 该 费 用 就 省 了 。 ) ; 2 、 到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转 绘 ( 一 般 即 日 可 出 ) ; 南 京 江 宁 区 诉 讼 离 婚 南 京 江 宁 区 诉 讼 离 婚 原 告 起 诉 离 婚 后 又 撤 诉 , 被 告 也 要 求 离 婚 的 该 怎 么 办 ? 最 近 ,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刘 自 章 在 黄 浦 区 法 院 处 理 了 一 起 离 婚 官 司 。 我 的 当 事 人 刘 先 生 ( 化 名 ) 是 被 告 , 他 的 妻 子 于 今 年 1 对 哪 些 离 婚 ,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对 哪 些 离 婚 ,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办 理 ? 男 女 双 方 或 一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, 不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: ( 1 ) 一 方 要 求 离 婚 , 另 一 方 不 同 意 离 婚 的 ; ( 2 ) 双 方 均 要 求 离 婚 , 但 是 子 女 、 财 产 等 问 协 议 离 婚 离 婚 协 议 在 诉 讼 离 婚 中 的 效 力 离 婚 协 议 在 诉 讼 离 婚 中 的 效 力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, 夫 妻 双 方 原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不 能 作 为 法 院 裁 判 的 依 据 , 充 其 量 法 院 只 能 把 协 议 中 涉 及 婚 姻 关 系 的 处 置 问 题 作 为 一 个 可 参 考 的 因 素 在 裁 判 过 程 中 予 以 考 虑 。 其 理 由 : 一 、 离 婚 协 议 的 效 力 不 应 等 同 与 一 般 民 事 上 的 合 同 、 协 议 , 它 具 有 特 殊 性 。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: “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。 婚 姻 、 收 养 、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,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。 ” 显 然 , 婚 姻 关 系 包 括 涉 及 婚 姻 的 身 份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的 处 理 应 适 用 《 婚 姻 法 》 、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而 不 应 适 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精 神 。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他 们 都 是 基 于 同 一 个 理 论 基 础 , 即 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原 则 精 神 来 处 理 婚 姻 关 系 纠 纷 。 二 、 离 婚 协 议 应 属 于 不 生 效 的 协 议 或 效 力 待 定 的 协 议 , 当 条 件 成 就 时 协 议 即 生 效 , 反 之 即 不 生 效 。 为 协 议 离 婚 而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应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、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,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, 这 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只 有 在 符 合 所 符 条 件 时 才 能 生 效 。 双 方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所 附 条 件 就 是 要 协 议 离 婚 , 所 附 期 限 是 双 方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领 取 离 婚 证 。 当 这 两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所 有 诉 讼 离 婚 协 议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南 京 离 婚 财 产 律 师 南 京 离 婚 财 产 律 师 ? 离 婚 后 财 产 应 该 如 何 分 配 ?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, 一 般 采 用 平 均 主 义 , 即 一 人 一 南 京 离 婚 财 产 律 师 南 京 诉 讼 离 婚 怎 么 办 理 ? 南 京 诉 讼 离 婚 如 何 办 理 ? 写 民 事 诉 状 , 第 一 部 分 写 明 原 告 、 被 告 的 姓 名 、 性 别 、 出 生 年 月 、 民 族 和 南 京 诉 讼 离 婚 怎 么 办 理 ? 对 有 瑕 疵 的 协 议 离 婚 的 论 述 案 情 】 陈 某 与 张 某 于 2 0 0 6 年 5 月 1 日 登 记 结 婚 。 2 0 0 6 年 1 1 月 , 陈 某 患 抑 郁 症 , 2 0 0 8 年 1 2 月 2 2 日 , 对 有 瑕 疵 的 协 议 离 婚 的 论 述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怎 么 办 理 ?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怎 么 办 理 ? 协 议 离 婚 必 须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。 离 婚 登 记 是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必 经 程 序 。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怎 么 办 理 ?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, 协 议 离 婚 可 以 反 悔 吗 ? [ 问 ] : 我 与 前 妻 是 协 议 离 婚 的 , 按 照 离 婚 协 议 的 约 定 , 当 时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南 京 律 师 离 婚 协 议 性 质 如 何 离 婚 协 议 的 性 质 应 为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的 单 一 合 同 范 畴 , 虽 然 离 婚 登 记 性 质 被 定 性 为 行 政 确 认 , 协 议 南 京 律 师 离 婚 协 议 性 质 如 何 南 京 律 师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手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手 续 ? 夫 妻 对 离 婚 问 题 达 成 共 识 的 , 双 方 应 该 亲 自 去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离 婚 , 办 理 离 婚 南 京 律 师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手 关 于 协 议 离 婚 程 序 的 法 律 规 关 于 协 议 离 婚 程 序 的 法 律 规 定 ? 协 议 离 婚 程 序 具 体 为 : 依 据 《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》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的 内 地 关 于 协 议 离 婚 程 序 的 法 律 规 财 产 分 割 怎 样 办 协 议 离 婚 ? 2 0 1 7 0 8 3 1 协 议 离 婚 的 办 理 ,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离 婚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是 否 明 确 、 具 体 。 离 婚 协 议 书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为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,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、 财 产 及 债 务 的 分 配 与 承 担 等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书 面 约 定 。 协 议 离 婚 的 益 处 和 注 2 0 1 7 0 8 3 1 协 议 离 婚 的 益 处 和 注 意 事 项 ? 一 、 协 议 离 婚 的 益 处 具 体 来 讲 , 通 过 民 政 局 协 议 离 婚 的 好 处 是 : ( 一 ) 时 间 短 。 适 合 办 协 议 离 婚 的 条 2 0 1 7 0 8 3 1 一 、 检 查 你 和 他 是 否 是 合 法 登 记 的 夫 妻 。 你 一 定 很 诧 异 , 觉 得 夫 妻 关 系 确 认 是 一 件 很 简 单 的 事 , 可 以 有 结 婚 证 为 凭 据 , 这 也 需 要 检 查 吗 ? 但 实 践 中 的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, 如 果 有 以 下 二 种 情 况 , 你 的 合 不 适 用 协 议 离 婚 的 情 2 0 1 7 0 8 3 1 不 适 用 协 议 离 婚 的 情 况 有 哪 些 ? 依 照 《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不 适 于 采 用 协 议 离 婚 的 情 况 ,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: ( 1 ) 离 婚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婚 姻 不 属 于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, 例 如 属 于 无 效 婚 姻 、 可 撤 销 婚 姻 损 害 赔 偿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0 8 3 1 能 以 对 方 患 乙 肝 主 张 婚 姻 . . . 0 8 3 1 对 诉 讼 离 婚 认 识 的 十 大 误 区 1 0 2 5 南 京 专 业 离 婚 律 师 0 8 3 1 诉 讼 离 婚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1 1 1 3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注 意 要 点 0 4 1 0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处 理 涉 及 第 . . . 0 4 1 0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保 护 客 户 的 . . . 1 0 2 5 南 京 江 宁 区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找 ?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0 9 2 5 离 婚 后 发 现 对 方 隐 瞒 共 有 . . . 1 2 3 0 请 律 师 打 离 婚 官 司 0 4 1 0 离 婚 律 师 的 角 色 和 职 责 是 . . . 1 1 1 3 离 婚 诉 讼 答 辩 需 要 留 意 的 问 题 1 0 2 5 南 京 最 好 的 离 婚 律 师 1 0 2 4 离 婚 请 律 师 需 要 多 少 钱 ? 0 9 0 5 为 年 轻 的 父 亲 争 得 两 岁 女 . . . 1 0 2 7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费 用 南 京 离 婚 纠 纷 律 师 0 9 1 0 南 京 江 宁 区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, . . . 1 1 1 8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0 9 0 5 如 何 处 理 离 婚 债 务 ? 0 8 0 9 南 京 离 婚 房 产 律 师 0 9 1 0 关 于 结 婚 彩 礼 的 法 律 问 题 0 1 1 0 离 婚 时 夫 妻 债 务 怎 么 处 理 0 9 1 0 南 京 建 邺 区 离 婚 律 师 法 律 咨 询 0 4 1 0 如 何 选 择 一 位 合 适 的 离 婚 . . . 南 京 好 的 离 婚 律 师 0 9 1 0 办 理 结 婚 证 的 条 件 及 流 程 介 绍 0 9 1 0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三 : 妻 子 . . . 0 9 2 5 南 京 离 婚 财 产 律 师 1 1 1 8 无 效 婚 姻 的 情 形 ? 0 4 1 0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处 理 涉 及 家 . . . 0 9 0 5 南 京 婚 姻 法 律 咨 询 0 9 1 0 分 割 离 婚 房 产 的 方 式 1 0 2 7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经 典 案 例 南 京 离 婚 案 件 律 师 如 何 写 离 婚 协 议 ? 协 议 离 婚 的 几 大 步 骤 继 承 房 产 离 婚 时 怎 么 分 割 现 役 军 人 如 何 离 婚 ? 南 京 涉 外 婚 姻 离 婚 律 师 南 京 离 婚 纠 纷 律 师 协 议 离 婚 具 体 程 序 什 么 是 协 议 离 婚 及 方 式 是 怎 样 的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费 用 离 婚 协 议 时 孩 子 该 判 给 谁 协 议 离 婚 的 主 管 机 关 和 程 序 介 绍 协 议 离 婚 程 序 的 法 律 规 定 怎 样 离 婚 孩 子 抚 养 费 用 如 何 分 担 ? 起 诉 离 婚 所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手 续 离 婚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用 是 多 少 ? 协 议 离 婚 的 法 律 知 识 离 婚 协 议 性 质 的 认 定 南 京 离 婚 找 律 师 非 法 同 居 导 致 离 婚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协 助 客 户 处 理 子 女 继 承 诉 讼 举 证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包 括 哪 些 ? 南 京 法 院 离 婚 程 序 南 京 江 宁 区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电 话 : 0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、 家 庭 财 产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包 括 哪 些 ?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网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处 理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男 女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财 产 分 别 所 有 婚 内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南 京 白 下 区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夫 妻 一 方 单 方 面 的 赠 与 是 否 有 效 家 庭 暴 力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对 子 女 抚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律 师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电 话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离 婚 , 诉 讼 一 方 不 到 场 能 离 婚 吗 ? 在 一 方 起 诉 离 婚 时 , 经 常 会 有 另 外 一 方 不 出 庭 的 现 象 , 这 样 给 原 告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困 扰 . 那 么 一 方 不 到 场 能 离 婚 吗 ? 在 离 婚 诉 讼 一 方 不 出 庭 怎 么 处 理 ? 缺 席 离 如 何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,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? 根 据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暂 行 规 范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: 受 理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的 条 件 是 : ( 一 ) 婚 姻 登 记 处 具 有 管 辖 权 ; 如 何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2 0 1 7 0 8 3 1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, 二 次 起 诉 离 婚 前 请 准 备 好 生 效 证 明 ,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今 天 , 本 律 师 接 受 了 一 位 准 备 二 次 起 诉 离 婚 的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, 为 其 处 理 离 婚 官 司 在 审 查 这 位 女 士 提 供 的 资 料 时 , 本 律 师 发 现 其 未 拿 到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2 0 1 8 0 3 1 9 离 婚 律 师 在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需 要 保 护 客 户 的 隐 私 和 权 益 , 以 下 是 离 婚 律 师 保 护 客 户 隐 私 和 权 益 的 主 要 措 施 : 保 密 客 户 信 息 : 离 婚 律 师 需 要 保 密 客 户 的 个 人 信 息 、 家 庭 状 况 、 财 产 状 况 等 敏 感 信 息 离 婚 律 师 如 何 保 护 客 户 的 隐 私 和 权 益 2 0 2 3 0 4 1 0 联 系 我 们 南 京 离 婚 法 律 咨 询 中 心 电 话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, 提 供 资 深 、 专 业 婚 姻 律 师 , 擅 长 追 查 隐 匿 银 行 存 款 和 房 产 , 为 您 解 决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、 抚 养 权 纠 纷 、 涉 外 婚 姻 等 离 婚 法 律 问 题 , 知 名 离 婚 律 师 , 十 年 专 注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, 诉 讼 经 验 丰 富 , 收 费 合 理 , 胜 利 率 高 地 址 上 元 大 街 3 2 7 号 邮 箱 : 5 5 4 0 1 8 9 5 8 @ q q . c o m 手 机 : 1 8 0 6 1 6 8 7 1 3 2 电 话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发 送 友 情 链 接 南 京 离 婚 律 师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7 . 南 京 奥 瑞 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. 网 站 备 案 号 : 苏 I C P 备 1 7 0 3 7 2 9 3 号 2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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